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 條》,檢查機構在受理固定式起重機的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後,應通知製造人或雇主檢查日期,以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的吊掛器具。 舉例,根據本文所提到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對於符合一定容量以上的固定式起重機,應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這項法規要求檢查機構在受理起重機的檢查後,應通知製造人或雇主檢查日期,以確保起重機符合安全標準並準備好必要的檢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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