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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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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人或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 條》,檢查機構在受理固定式起重機的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後,應通知製造人或雇主檢查日期,以便其準備荷重試驗、安定性試驗用荷物及必要的吊掛器具。 舉例,根據本文所提到的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前段,對於符合一定容量以上的固定式起重機,應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這項法規要求檢查機構在受理起重機的檢查後,應通知製造人或雇主檢查日期,以確保起重機符合安全標準並準備好必要的檢驗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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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 條規定:「檢查機構對製造人或雇主申請固定式起重機之假荷重試驗或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製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