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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壓氣體容器之定期檢查,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實施內部檢查及外部檢查: 一、內部檢查: (一)自構造檢查合格日起算,未滿十五年者,每五年一次;十五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每二年一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一次。 (二)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二、外部檢查: (一)固定於車輛之高壓氣體容器,每年一次。 (二)固定於車輛之無縫高壓氣體容器,每五年一次。 (三)前二目以外之高壓氣體容器,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期限。
  2. 高壓氣體容器從國外進口,致未實施構造檢查者,前項起算日,以製造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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