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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填具廢用申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
  2. 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使用。
  3. 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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