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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1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規定,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
  2.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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