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 一、固定式起重機: (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起重機。 (二)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三)前二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 二、移動式起重機: (一)具有搭乘設備供乘載或吊升人員之移動式起重機。 (二)前目以外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六、吊籠:載人用吊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