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
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45條,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營建用升降機之竣工檢查後,應通知雇主檢查日期,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運搬器具。這項規則旨在提供雇主準備荷重試驗所需物品的時間,以確保檢查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車機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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