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附表三十四),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對於「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0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條規定,鍋爐經構造檢查合格後,應在鍋爐明細表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并由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同時,檢查機構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別。 參考資料: 根據「工業局第三十四號公告-蒸氣與熱水鍋爐技術規則」,符合檢查機構標準的機構應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並交付申請人,同時在鍋爐上明顯部位打印以便識別。例如,當申請人將新的鍋爐安裝在工廠時,必須出具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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