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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鍋爐內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使其預先將鍋爐之內部恢復至常溫、常壓、排放內容物、通風換氣、整理清掃內部及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2. 前項內部檢查項目為鍋爐內部之表面檢查及厚度、腐蝕、裂痕、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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