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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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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查、重新檢查、竣工檢查或定期檢查合格後,經閒置一年以上,擬裝設或恢復使用。 三、經禁止使用,擬恢復使用。 四、固定式鍋爐遷移裝置地點而重新裝設。 五、擬提升最高使用壓力。 六、擬變更傳熱面積。
  2. 2.對外國進口具有相當檢查證明文件者,檢查機構得免除本條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參考資料中無法找到相關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89條的解釋和相關案例。因此無法就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和舉例。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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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9 條規定:「鍋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 一、從外國進口。 二、構造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