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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熔接製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施工前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熔接檢查。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屬設備或僅對不產生壓縮應力以外之應力部分,施以熔接者。 二、僅有下列部分施以熔接者: (一)內徑三百公厘以下之管之圓周接頭。 (二)加強材料、管、管台、凸及閥座等熔接在胴體或端板上。 (三)支持架或將其他不承受壓力之物件熔接於胴體或端板上。 (四)防漏熔接。
  2. 前項熔接檢查項目為材料檢查、外表檢查、熔接部之機械性能試驗、放射線檢查、熱處理檢查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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