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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主管機關得會同衛生主管機關,查認可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應令其限期改正。
  2. 認可醫療機構就前項主管機關令其改正之事項,應於限期內提出改正之書面報告。
  3. 勞工主管機關發現認可醫療機構有違反醫療法規情事者,應將資料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法處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函復勞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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