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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對認可醫療機構之檢查品質及管理分級情形,實施訪查,並將訪查結果公開之。
  2. 前項訪查結果,認可醫療機構有應改正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
  3. 第一項之訪查,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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