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六、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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