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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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驗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二、監測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三、醫療機構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及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四、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五、訓練單位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六、顧問服務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定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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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48 條規範驗證、監測、醫療、勞健服務、訓練、顧問六類認可機構違規罰則,最重得撤銷認可或勒令停業。
Q · 幫公司做環測、健檢、安全訓練的機構造假,會被怎樣?
依職安法48條,最重撤銷認可、勒令停業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8 條,驗證、監測、醫療、勞工健康服務、訓練、顧問六類認可機構,違反主管機關依各自授權條文(第8、12、20、22、32、36條)所定辦法時,先予警告或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深度解讀
現代職場安全是一整條外包的服務鏈:幫機械做型式驗證的驗證機構、量測作業環境有害物質的監測機構、做特殊健檢的醫療機構、派護理師進廠的勞工健康服務機構、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訓練單位、提供顧問服務的顧問機構。你的健康與安全,很大一部分是靠這些「認可機構」把關。這條管的就是它們:違反主管機關依各自授權條文訂的辦法時,先給警告或罰六萬到三十萬,並可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或情節重大,認可直接被撤銷或廢止,或被勒令停業。簡單說,這條給了政府一把可以隨時收回這些機構執照的鑰匙,逼它們把品質維持在線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予以名詞
- 罰鍰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五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四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五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8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6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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