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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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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2. 2.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災、違反特定罰則或發生職業病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處分內容。

Q · 公司被罰之後,什麼情況下名字會被政府公開?

重大職災、違反第40至48條或發生職業病就會被公布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事業單位發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業災害、有第40條至第45條、第47條或第48條的違規情形,或發生職業病,主管機關就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經處罰鍰者,連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一併公布。屬重大職災或前述違規的,還要加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與罹災人數。公布觸發點不限於死傷重大職災,職業病與多項行政違規同樣會上榜。

深度解讀

罰款會痛一陣子,但被政府點名上網公告,痛的是商譽,而且痛很久。這條就是職安法的「公布條款」:當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災、違反多項罰則規定,或出現職業病時,主管機關要公布它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若被處以罰鍰,連處分日期、違反哪一條、罰多少錢都要一起攤在陽光下。發生重大職災或多項違規的,還要再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和罹災人數。對外行人這只是一則新聞,對懂行的人這是一份會被客戶、投標對手、ESG 評比、甚至求職者反覆查閱的公開紀錄。罰鍰繳完就結束,但這份公告會留在網路上繼續發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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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