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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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 2.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災、違反特定罰則或發生職業病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罰鍰處分內容。
Q · 公司被罰之後,什麼情況下名字會被政府公開?
重大職災、違反第40至48條或發生職業病就會被公布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事業單位發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業災害、有第40條至第45條、第47條或第48條的違規情形,或發生職業病,主管機關就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經處罰鍰者,連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一併公布。屬重大職災或前述違規的,還要加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與罹災人數。公布觸發點不限於死傷重大職災,職業病與多項行政違規同樣會上榜。
白話解讀
罰款會痛一陣子,但被政府點名上網公告,痛的是商譽,而且痛很久。這條就是職安法的「公布條款」:當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災、違反多項罰則規定,或出現職業病時,主管機關要公布它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若被處以罰鍰,連處分日期、違反哪一條、罰多少錢都要一起攤在陽光下。發生重大職災或多項違規的,還要再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和罹災人數。對外行人這只是一則新聞,對懂行的人這是一份會被客戶、投標對手、ESG 評比、甚至求職者反覆查閱的公開紀錄。罰鍰繳完就結束,但這份公告會留在網路上繼續發酵。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為公布條款,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違反特定罰則規定或發生職業病時,主管機關應公開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及罰鍰處分的處分期日、違反條文與金額;重大職災並須公布發生日期、地點與罹災人數,屬以資訊公開為手段的行政管制措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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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罰之後,到底什麼情況下名字會被公布?
依本條,發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有第40條至第45條、第47條或第48條的違規情形、或發生職業病,主管機關就要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被處罰鍰的還要公布處分日期、違反條文與金額。重大職災或前述違規還要加公布災害發生日期、地點與罹災人數。內行人提示:公布的觸發點不限於死傷重大職災,職業病和多項行政違規同樣會上榜。
Q2被公布的紀錄會跟著公司多久?對營運實際影響有多大?
公布資料屬政府公開資訊,會被搜尋引擎、供應鏈稽核、ESG評比與投標審查反覆引用,影響期遠長於罰鍰繳清的那一刻。內行人提示:許多大型客戶與政府標案會直接調閱職安違規公開紀錄作為資格門檻,一筆公布紀錄可能讓你失去訂單與標案,金額遠超過當初那筆罰鍰。
Q3對罰鍰與公布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公布是裁罰確定後的法定附隨措施,無獨立申訴時效;對前提的裁罰處分不服,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內行人提示:公布內容若有錯誤(如罹災人數、違反條文),可即時依法請求更正,並同步啟動內部安全改善以降低後續曝光。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9條是什麼?
是公布條款,規定特定情形下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與罰鍰處分內容。
Q5被公布的內容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罰鍰金額;重大職災另加發生日期、地點、罹災人數。
Q6什麼算重大職業災害?
依第37條第2項認定,造成死亡或一定規模傷害等需通報主管機關的嚴重職業災害。
Q7職業病也會被公布嗎?
會。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發生職業病即屬公布事由,與重大職災並列。
Q8公司收到公布前可以怎麼處理?
把握裁罰程序中的陳述意見機會釐清事實,並查核公布內容是否正確,有誤即時請求更正。
Q9對罰鍰不服怎麼救濟?
對前提裁罰處分不服,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公布本身為法定附隨措施。
Q10公布內容寫錯怎麼更正?
罹災人數、違反條文等資訊有誤,可即時依法向主管機關請求更正。
Q11怎麼降低被公布的風險?
事前投資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計畫、落實第37條通報不隱匿,從源頭避免重大職災與違規。
Q12罰鍰和公布哪個比較傷?
罰鍰是一次性現金成本,公布是留存網路持續發酵的商譽損失,對企業常更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罰鍰 | 公布 |
|---|---|---|
| 性質 | 一次性金錢處分 | 附隨的資訊公開措施 |
| 持續時間 | 繳清即結束 | 留存網路持續被引用 |
| 主要殺傷力 | 現金成本 | 商譽、投標資格、ESG評等 |
| 觸發門檻 | 個別違規條文 | 重大職災/多項違規/職業病 |
罰鍰
- 性質
- 一次性金錢處分
- 持續時間
- 繳清即結束
- 主要殺傷力
- 現金成本
- 觸發門檻
- 個別違規條文
公布
- 性質
- 附隨的資訊公開措施
- 持續時間
- 留存網路持續被引用
- 主要殺傷力
- 商譽、投標資格、ESG評等
- 觸發門檻
- 重大職災/多項違規/職業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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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206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藉社會及媒體之監督力量,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及相關機構改善或提升服務品質,爰明定有本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114120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代行檢查機構、驗證機構、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訓練單位或顧問服務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其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應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一、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二、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 三、發生職業病。 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一)勞動部已設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供各界查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等資訊,且各主管機關配合登載公布裁處資訊行之有年,爰修正序文「得公布」為「應公布」,以符合實際,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修正,於序文增訂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有違反所列事項者,應予公布之規定。 (二)為加強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等,增訂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併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三)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及讓社會大眾適時獲取正確資訊,第一款所指情形,係指勞動檢查機構接獲災害通報並經派員檢查後,就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含職業病),即應依序文前段規定公布該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增訂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者或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者,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4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7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藉社會及媒體之監督力量,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及相關機構改善或提升服務品質,爰明定有本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得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一)勞動部已設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供各界查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等資訊,且各主管機關配合登載公布裁處資訊行之有年,爰修正序文「得公布」為「應公布」,以符合實際,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修正,於序文增訂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有違反所列事項者,應予公布之規定。 (二)為加強督促不良之事業單位、雇主等,增訂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併公布該罰鍰處分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三)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公益之必要及讓社會大眾適時獲取正確資訊,第一款所指情形,係指勞動檢查機構接獲災害通報並經派員檢查後,就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含職業病),即應依序文前段規定公布該事業單位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增訂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者或有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之情形者,並應公布職業災害之發生日期、發生地及罹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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