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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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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或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四、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按次處罰。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2. 2.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雇主違反安全衛生義務的罰鍰,五萬至三百萬元,分六款,最重可依事業規模與惡性加重至四百五十萬元。

Q · 收到勞檢罰單一定要繳錢嗎?

不一定,要看命中第43條哪一款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是否立刻罰錢要看違反的是哪一款。第一款(如違反第10、11、23條第2項)是「限期改善型」,經通知限期內改善完成就不罰,屆期未改才開罰;第二款以下多為「直接開罰型」,違反當下即罰。第三、四款是致生職業病或重大死傷災害,罰鍰最重,主管機關還可依第2項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也就是四百五十萬元。

深度解讀

你如果是老闆,這條是職安法用來掐你脖子的那隻手。它本身不規定你該裝什麼護欄、做什麼健檢,它只做一件事:把前面幾十條「你應該做卻沒做」的義務,換算成新臺幣五萬到三百萬的罰鍰。而且它分六種情節,輕重差很多。第一種是「給你機會型」:違反某些規定會先通知限期改善,你乖乖補就沒事,屆期不改才罰。第二種是「直接開罰型」:違反當下就罰,沒有寬限。最重的是第三、第四種:你的疏忽真的害人生了職業病或出了死傷重災,罰鍰直接往上跳,主管機關還能依你公司規模、惡性再加重到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四百五十萬。看懂這六款的分界,你才知道哪些缺失「補了就沒事」,哪些是「出事就完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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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