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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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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2. 2.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規定,高溫場所工作勞工每日工時不得超過六小時,其他特殊危害作業也須減少工時並給予適當休息。

Q · 在高溫場所工作,老闆能排我做滿八小時嗎?

不行。高溫作業每日上限六小時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一項,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這是強制上限不是雇主恩惠。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等特殊危害作業,也必須減少工時並在工作中給予適當休息。是否屬高溫作業,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作息時間標準(綜合溫度熱指數)認定,不是憑體感。

深度解讀

在鍋爐房、煉鋼廠、餐廳熱炒區那種熱到衣服濕透的環境裡工作的人,常以為「熱到中暑邊緣還得硬撐」就是這份工作的宿命。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認命:在高溫場所工作的勞工,雇主不得讓你每天工作超過六小時。注意,是六小時,不是八小時。除了高溫,還有五種特殊危害作業:異常氣壓(潛水、隧道)、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以及其他對勞工有特殊危害的作業,雇主也都必須減少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休息。這不是雇主的恩惠,是法律強制的上限。很多在這些環境工作的人,每天被排滿八小時甚至更多,根本不知道自己早就被超時使用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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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規定:「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