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最新筆記
aliceyun91
21 days ago
高普初考
退避權: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應即令停止作業。
自我防護: 勞工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且「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禁止不利處分: 雇主不得因勞工行使退避權而解僱、調職、不給付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
14874874
7 month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停止作業跟停工不同
(考試不能寫停工)
yuuuu2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退避權
申訴電話1955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II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職安報告
例如發生火災
III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