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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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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2. 2.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3. 3.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扣發工資。

Q · 工地危險時自己停工退避,老闆能處罰我嗎?

不能,雇主不得因此報復處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第3項明文禁止雇主對行使退避權的勞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唯一例外是雇主能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且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

深度解讀

現場快出事的那一刻,你心裡有數,但腦中閃過的不是「快跑」,而是「我停手會不會被罵、會不會被扣錢、會不會被開除」。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拆掉你心裡這個猶豫而存在的。它給了你一個明確的權利: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其他同事安全的前提下,你可以自行停止作業、退到安全的地方,然後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雇主不能因為你行使這個權利,就解僱你、調你的職、不給你停工期間的工資,或做出任何其他不利處分。換句話說,法律把「保命」這件事從你的良心抉擇,升級成了一個老闆不能報復的法定權利。唯一的例外是雇主能證明你濫用、且經主管機關認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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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