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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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得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場所,雇主不得因此解僱、調職或扣發工資。
Q · 工地危險時自己停工退避,老闆能處罰我嗎?
不能,雇主不得因此報復處分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第2項,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工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的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第3項明文禁止雇主對行使退避權的勞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唯一例外是雇主能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且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
深度解讀
現場快出事的那一刻,你心裡有數,但腦中閃過的不是「快跑」,而是「我停手會不會被罵、會不會被扣錢、會不會被開除」。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拆掉你心裡這個猶豫而存在的。它給了你一個明確的權利:當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其他同事安全的前提下,你可以自行停止作業、退到安全的地方,然後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更關鍵的是第三項:雇主不能因為你行使這個權利,就解僱你、調你的職、不給你停工期間的工資,或做出任何其他不利處分。換句話說,法律把「保命」這件事從你的良心抉擇,升級成了一個老闆不能報復的法定權利。唯一的例外是雇主能證明你濫用、且經主管機關認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4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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