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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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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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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
主管機關
認定,並符合勞動
法令
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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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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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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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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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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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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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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