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最新筆記
yuuuu20
13 days ago
專業證照
退避權
申訴電話1955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II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職安報告
例如發生火災
III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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