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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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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要求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須由合格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職安法安全衛生規定設計,把安全前移到設計階段。

Q · 把舊房子改成工廠給員工用,建築要符合什麼規定?

要由合格建築師依建築法規+職安法安全衛生規定設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必須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且設計時不只要符合一般建築法規,還要疊加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重點有二:設計者須具建築師資格,不能隨便找人畫圖;合格的建築不等於合格的工作場所,把住宅或商業用途建築改作員工工作場所時,仍須檢視是否符合職安法的安全衛生設計。

深度解讀

你可能沒想過,一棟用來工作的建築物,從它還是設計圖的時候,就受到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管轄。這條規定很短,但很硬:勞工的工作場所建築物,必須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依照建築法規以及本法的安全衛生規定來設計。重點有兩個:第一,設計者必須是有牌的建築師,不是隨便找個會畫圖的人;第二,他畫圖時要遵守的不只是一般建築法規,還要疊加職安法的安全衛生要求。這意味著,當你把一棟原本不是設計來當工廠或辦公場所的建築拿來給員工工作,或是省錢找沒資格的人設計廠房,你在最底層的建築結構上就已經埋下違法與危險的種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2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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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規定:「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