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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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鍋爐、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使用期限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
Q · 鍋爐、吊車沒做檢查就用,會怎樣?
違法。未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期須再檢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壓力容器、營建用升降機等),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前不得使用;已檢查者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也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無證或逾期使用本身即屬違法、可被裁罰;若因此造成勞工死亡,雇主除行政責任外,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鍋爐、吊車、堆高機、起重機、高壓氣體容器、電梯,這些東西有一個共同點:它們被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具有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這條法律對它們下了一道鐵令,沒經過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你不准用;就算用過了,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沒再檢查合格,你也不准繼續用。很多老闆把這當成繁文縟節,覺得機器只要會動就好。但這裡的關鍵是:無證使用本身就違法,而且一旦這台沒檢查的機械害死了人,老闆面對的可能不是罰錢,是刑事責任。檢查合格證不是貼好看的,它是這台機器的「上路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 動檢查業務,並自 115.07.01 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中市政府所設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 檢查事項業務,並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 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及社團 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等 2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 備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 105.12.30 自 24 時終 止委託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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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