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 1.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 2.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 3.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鍋爐、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使用期限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
Q · 鍋爐、吊車沒做檢查就用,會怎樣?
違法。未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期須再檢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壓力容器、營建用升降機等),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前不得使用;已檢查者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也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無證或逾期使用本身即屬違法、可被裁罰;若因此造成勞工死亡,雇主除行政責任外,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鍋爐、吊車、堆高機、起重機、高壓氣體容器、電梯,這些東西有一個共同點:它們被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具有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這條法律對它們下了一道鐵令,沒經過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你不准用;就算用過了,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沒再檢查合格,你也不准繼續用。很多老闆把這當成繁文縟節,覺得機器只要會動就好。但這裡的關鍵是:無證使用本身就違法,而且一旦這台沒檢查的機械害死了人,老闆面對的可能不是罰錢,是刑事責任。檢查合格證不是貼好看的,它是這台機器的「上路許可」。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為危險性機械設備的使用前強制檢查規範,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鍋爐、起重機、壓力容器等機械設備,須先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才能使用,且超過許可使用期限者須再檢查合格方能繼續使用,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危險性機械設備之種類、容量與檢查程序、項目及合格許可有效期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設備檢查過一次,是不是就一勞永逸了?
不是。本條第一項後段明白規定「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檢查合格有有效期限,期滿就要重新檢查,否則繼續用就違法。最容易被勞檢抓到的不是從沒檢查的設備,而是檢查過但合格證悄悄過期、卻還在運轉的設備。
Q2代行檢查機構跟政府的檢查有什麼不同?合格效力一樣嗎?
代行檢查機構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代替政府執行檢查的機構,依本條第二項它必須依法及命令執行職務,檢查合格的效力與勞動檢查機構相同。找代行檢查機構通常較有彈性與效率,但別想靠關係放水,機構的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主管機關訂定,違規通融機構自己也要扛責。
Q3哪些機械算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我怎麼知道我的要不要檢查?
本條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以規則訂定危險性機械設備的種類、容量與檢查程序,常見的有鍋爐、壓力容器、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營建用升降機等。判斷標準不是憑感覺,去對照主管機關發布的種類與容量規則,超過容量門檻才納管,買設備前先確認落不落在納管範圍。
Q4職安法第 16 條是什麼?
規範危險性機械設備使用前須檢查合格、逾期須再檢查的強制義務,是設備合法上線的總開關。
Q5哪些算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營建用升降機等,由主管機關以規則指定種類與容量門檻。
Q6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是什麼?
檢查合格後設備得合法使用的期間,逾期未再檢查合格即不得繼續使用。
Q7代行檢查機構是什麼?跟勞檢有何不同?
代行檢查機構是主管機關指定代替政府執行檢查的機構,合格效力與勞動檢查機構相同,但須依法執行職務。
Q8危險性機械設備怎麼申請檢查?
確認屬指定範圍→向勞檢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申請→備齊圖說資料→受檢→取得合格證記錄期限。
Q9檢查合格證過期了怎麼辦?
立即停止使用,於到期後盡速申請再檢查,合格前不得繼續運轉,逾期使用屬違法狀態。
Q10危險性機械檢查要多少錢?
檢查費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依設備種類與容量而異,可向檢查機構查詢費率表。
Q11怎麼證明設備檢查合格、避免勞檢開罰?
保留有效的檢查合格證、建立全廠設備到期日清單,勞檢上門時能即時出示合格與期限紀錄。
Q12職安法 16 條 vs 第 7 條源頭管理差在哪?
16 條管使用端(用設備前要檢查合格),7 條管源頭端(產品上市前構造性能要符合標準),互補不重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6條(使用端管理) | 第7條(源頭端管理) |
|---|---|---|
| 規範對象 | 雇主使用危險性機械設備 |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
| 管制時點 | 使用前及逾期再檢查 | 產品上市前構造性能符合標準 |
| 核心動作 | 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 符合安全標準才能流通 |
第16條(使用端管理)
- 規範對象
- 雇主使用危險性機械設備
- 管制時點
- 使用前及逾期再檢查
- 核心動作
- 檢查合格才能使用
第7條(源頭端管理)
- 規範對象
-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
- 管制時點
- 產品上市前構造性能符合標準
- 核心動作
- 符合安全標準才能流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 動檢查業務,並自 115.07.01 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中市政府所設勞動檢查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分勞動 檢查事項業務,並自 112 年 5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授權臺南市政府所設臺南市職安健康處執行所轄行政區域之部 分勞動檢查業務,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勞動部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等 3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 備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指定中華鍋爐協會及社團 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等 2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 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 備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 105.12.30 自 24 時終 止委託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立法沿革 3 版
(0630402 制定)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由原事業單位指定安全衛生負責人員,擔任統一指揮及協調工作。
立法理由防止事業單位與其承攬者混同作業時,每因施工期中未能協調配合,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故本法責成原事業單位應指定安全衛生負責人,擔任指揮,協調工作,以防止災害。
(0800430 全文修正)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並應接受原事業單位之指導」之規定,移列於第十七條第一項,並將「指導」修正為「告知」以易執行。 三、於「再承攬者亦同」上增加「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等字。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使臻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對於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已有應收規費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調整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五、現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包括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使用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變更檢查等,已行之多年,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規定,以資明確。
防止事業單位與其承攬者混同作業時,每因施工期中未能協調配合,導致重大職業災害,故本法責成原事業單位應指定安全衛生負責人,擔任指揮,協調工作,以防止災害。
一、條次變更。 二、「並應接受原事業單位之指導」之規定,移列於第十七條第一項,並將「指導」修正為「告知」以易執行。 三、於「再承攬者亦同」上增加「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等字。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修文字,使臻明確。 三、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對於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已有應收規費之規定,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四、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調整為第二項及第三項。 五、現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包括型式檢查、熔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使用檢查、定期檢查、重新檢查、變更檢查等,已行之多年,爰於第四項明定授權規定,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