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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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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2. 2.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3. 3.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鍋爐、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使用期限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

Q · 鍋爐、吊車沒做檢查就用,會怎樣?

違法。未檢查合格不得使用,逾期須再檢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如鍋爐、固定式與移動式起重機、壓力容器、營建用升降機等),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前不得使用;已檢查者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也須再檢查合格才能繼續使用。無證或逾期使用本身即屬違法、可被裁罰;若因此造成勞工死亡,雇主除行政責任外,更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鍋爐、吊車、堆高機、起重機、高壓氣體容器、電梯,這些東西有一個共同點:它們被中央主管機關列為「具有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這條法律對它們下了一道鐵令,沒經過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的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你不准用;就算用過了,超過規定的使用期限沒再檢查合格,你也不准繼續用。很多老闆把這當成繁文縟節,覺得機器只要會動就好。但這裡的關鍵是:無證使用本身就違法,而且一旦這台沒檢查的機械害死了人,老闆面對的可能不是罰錢,是刑事責任。檢查合格證不是貼好看的,它是這台機器的「上路許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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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