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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