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

快速跳轉
  1.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規定,雇主違反安全設備或危險機械檢查義務並致勞工死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罰金,且公司與負責人兩罰。

Q · 工安死人,老闆會被關嗎?

會。違反安全義務致死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公司負責人一起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16條第1項(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即使用),並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兩罰規定:法人犯罪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罰金。成立關鍵在死亡結果與這兩項義務違反間的因果關係。

深度解讀

工安出事死了人,老闆會不會坐牢?這條給出明確答案:會,而且不是隨便哪種違規都算,是踩到兩條特定紅線之一才觸發。第一條是違反第六條第一項(雇主沒有依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二條是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危險性的機械、設備沒檢查合格就拿來用)。只要違反這兩項之一,並且因此發生死亡災害,雇主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真正的刑事責任,不是行政罰鍰可以拿錢了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的「兩罰規定」:法人犯這個罪,除了處罰實際負責的自然人,還對法人科以同樣的罰金。也就是公司和老闆兩個都跑不掉,不能用「這是公司的事不是我個人的事」當擋箭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