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40

快速跳轉
  1.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規定,雇主違反安全設備或危險機械檢查義務並致勞工死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罰金,且公司與負責人兩罰。

Q · 工安死人,老闆會被關嗎?

會。違反安全義務致死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公司負責人一起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雇主違反第6條第1項(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16條第1項(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即使用),並致發生死亡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兩罰規定:法人犯罪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罰金。成立關鍵在死亡結果與這兩項義務違反間的因果關係。

白話解讀

工安出事死了人,老闆會不會坐牢?這條給出明確答案:會,而且不是隨便哪種違規都算,是踩到兩條特定紅線之一才觸發。第一條是違反第六條第一項(雇主沒有依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二條是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危險性的機械、設備沒檢查合格就拿來用)。只要違反這兩項之一,並且因此發生死亡災害,雇主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真正的刑事責任,不是行政罰鍰可以拿錢了事。更關鍵的是第二項的「兩罰規定」:法人犯這個罪,除了處罰實際負責的自然人,還對法人科以同樣的罰金。也就是公司和老闆兩個都跑不掉,不能用「這是公司的事不是我個人的事」當擋箭牌。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為職安法最重之刑事罰則,將雇主違反核心安全義務(第6條第1項設備措施義務、第16條第1項危險機械檢查義務)並致勞工死亡之情形,從行政違規升級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犯罪,並設兩罰規定使負責人與法人同負罰金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安意外死人,老闆真的會坐牢嗎?

可能會。若雇主違反第六條第一項(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危險性機械設備未檢查合格即使用),並因此發生死亡災害,依本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的關鍵不在有沒有死人,而在死亡與這兩項法定義務的違反有沒有因果關係。

Q2公司被罰,老闆個人是不是就沒事了?

不是。本條第二項是兩罰規定:法人犯本罪,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罰金。公司和負責人兩個主體一起承擔,不能用這是公司的責任來切割個人刑責。

Q3如果是工人自己不小心摔死,老闆也要負刑責嗎?

要看雇主有沒有違反第六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的法定義務。本罪處罰雇主未盡安全義務致死,勞工自身疏忽不會自動讓雇主免責,但可能影響量刑及民事過失相抵比例。

Q4職安法第40條是什麼?

職安法最重刑責,雇主違反核心安全義務致勞工死亡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公司與負責人兩罰。

Q5什麼是兩罰規定?

法人犯罪時,除處罰實際負責的自然人,對法人亦科以同額罰金,兩個主體一起罰。

Q6第六條第一項和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是什麼?

第6條第1項是雇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義務;第16條第1項是危險性機械設備非經檢查合格不得使用。

Q7什麼叫致死災害?

指第37條第2項第1款的死亡職業災害,須與雇主違反法定義務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Q8工安致死家屬怎麼追究雇主刑責?

保全現場與設備、檢查紀錄等事證 → 向勞動檢查機構與檢察機關提出 → 推動刑事偵查 → 並進民事求償。

Q9雇主被以職安法40條起訴怎麼辦?

立即釐清死亡與第6、第16條第1項違反的因果關係,整理已採安全措施與檢查合格紀錄,評估和解並委任律師。

Q10怎麼證明雇主違反安全義務?

勞動檢查報告、現場照片、無防護設施紀錄、機械未送檢紀錄、目擊證人與職災鑑定。

Q11職災致死賠償怎麼算?

職災補償(勞基法59)+ 民事損害賠償(醫療、扶養、精神慰撫金)+ 刑事責任三線並行。

Q12職安法40條 vs 刑法276條過失致死差在哪?

40條罰雇主違反法定安全義務致死且兩罰法人,刑法276條罰一般過失致死對自然人,實務常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conditionpenaltydual_liability
職安法第40條違反第6/16條第1項致死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是(兩罰)
職安法第41條重大違反致職災等情形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視款項
職安法第43條違反設備義務未致死5萬至300萬元罰鍰(行政罰)
刑法第276條一般過失致人於死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否(自然人)

condition

職安法第40條
違反第6/16條第1項致死
職安法第41條
重大違反致職災等情形
職安法第43條
違反設備義務未致死
刑法第276條
一般過失致人於死

penalty

職安法第40條
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50萬元以下罰金
職安法第41條
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職安法第43條
5萬至300萬元罰鍰(行政罰)
刑法第276條
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dual_liability

職安法第40條
是(兩罰)
職安法第41條
視款項
職安法第43條
刑法第276條
否(自然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19条・両罰第122条(+刑法211条 業務上過失致死)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67조 + 중대재해처벌법 제6조(중대산업재해 사망)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生产法
德國ArbSchG § 26(Straftaten)+ StGB § 222(fahrlässige Tötung)+ OWiG § 30(Verbandsgeldbuße)
法國Code pénal art. 221-6(homicide involontaire)+ art. 121-2(responsabilité pénale des personnes morales)+ Code du travail L4741-1
美國OSH Act § 17(e), 29 U.S.C. § 666(e)(willful violation causing dea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00430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20618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全案修正後條次已變更,爰配合修正所列條次,並提高罰金。   三、第三項未修正。

(1141202 修正)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考該條規定之有期徒刑上限,並考量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之落實程度,影響工作場域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甚鉅,爰提高第一項有期徒刑之上限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齊一,即有期徒刑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並將最高罰金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

(08004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全案修正後條次已變更,爰配合修正所列條次,並提高罰金。   三、第三項未修正。

(1141202 修正)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參考該條規定之有期徒刑上限,並考量職業安全衛生危害預防之落實程度,影響工作場域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甚鉅,爰提高第一項有期徒刑之上限與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齊一,即有期徒刑由「三年以下」提高至「五年以下」,並將最高罰金由新臺幣三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