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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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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致發生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災害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
法人
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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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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