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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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 2.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3.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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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十四類危害應設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須預防過勞與職場不法侵害。
Q · 在公司被霸凌、過勞或現場沒防護而受傷,可以追究雇主嗎?
可以。沒設法定防護,責任先看雇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對第 1 項十四類看得見的危害(機械、墜落、化學品、缺氧等)必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及措施;第 2 項更把過勞(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肌肉骨骼疾病、執行職務遭他人身心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納入雇主法定預防義務,並要求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雇主未盡這些義務而致勞工死傷,除行政罰鍰外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勞工亦得依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深度解讀
職業安全衛生法把「讓員工平安回家」從道德變成法律。第6條第1項列了14種危害,從機械、爆炸、墜落到缺氧、輻射、噪音,雇主必須備齊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和措施,這不是「有做就好」,是「沒做就違法」。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2項:過勞、輪班夜班、重複性動作造成的傷害,還有被同事或客戶言語霸凌、肢體攻擊,雇主都有法定義務預防,而且要建立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換句話說,職場霸凌不再只是「你自己想開一點」,而是老闆沒盡到法律責任。你受傷或生病時,這條決定了你能不能反過來追究雇主,而不是默默吞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6 版
- 搬運名詞
- 業名詞
- 之虞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51-1 條條文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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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