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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

  1. 1.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2. 2.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3. 3.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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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規定雇主對十四類危害應設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須預防過勞與職場不法侵害。

Q · 在公司被霸凌、過勞或現場沒防護而受傷,可以追究雇主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雇主對第 1 項十四類看得見的危害(機械、墜落、化學品、缺氧等)必須提供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及措施;第 2 項更把過勞(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肌肉骨骼疾病、執行職務遭他人身心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納入雇主法定預防義務,並要求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雇主未盡這些義務而致勞工死傷,除行政罰鍰外可能構成刑事責任,勞工亦得依民法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白話解讀

職業安全衛生法把「讓員工平安回家」從道德變成法律。第6條第1項列了14種危害,從機械、爆炸、墜落到缺氧、輻射、噪音,雇主必須備齊符合規定的安全設備和措施,這不是「有做就好」,是「沒做就違法」。更多人不知道的是第2項:過勞、輪班夜班、重複性動作造成的傷害,還有被同事或客戶言語霸凌、肢體攻擊,雇主都有法定義務預防,而且要建立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換句話說,職場霸凌不再只是「你自己想開一點」,而是老闆沒盡到法律責任。你受傷或生病時,這條決定了你能不能反過來追究雇主,而不是默默吞下。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為雇主安全衛生義務的核心條文:第 1 項列舉十四類必須設置符合規定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的危害類型,第 2 項要求雇主妥為規劃並採取措施,預防重複性作業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過勞)及執行職務遭受身心不法侵害(職場霸凌),第 3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具體標準及規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什麼?

規定雇主對十四類危害應設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並預防過勞、肌肉骨骼疾病與職場不法侵害。

Q2職場霸凌可以告公司嗎?

可主張雇主違反第6條第2項第3款,該款要求雇主預防員工遭身心不法侵害並建立申訴調查程序。

Q3過勞生病算職災嗎?

第6條第2項第2款把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列為雇主預防義務,過勞職病有專門認定基準。

Q4工地沒護欄摔傷誰的責任?

第6條第1項第5款要求雇主防止墜落危害,未設防護即屬雇主違法,不是勞工不小心。

Q5雇主違反第6條會被怎樣?

輕則限期改善與按次連續處罰,致勞工死傷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並負民事侵權賠償。

Q6職災賠償只有醫藥費嗎?

不只。包含職災補償(工資、醫療、失能、死亡給付)與民法侵權賠償(含精神慰撫金),兩條路可併行。

Q7外送員、接案者受第6條保護嗎?

只要存在實質指揮監督的僱傭關係,雇主義務就可能適用,身分認定是關鍵戰場。

Q8申訴職場霸凌要注意什麼?

務必留書面或紀錄,避免公司以「沒收到」「不知道」卸責,書面申訴是堵住退路的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職災補償民事侵權賠償
成立要件無過失責任,雇主一定要給須證明雇主有過失及因果關係
賠償範圍工資、醫療、失能、死亡給付(定額)實際損害+精神慰撫金,彈性較大
法源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民法第184條、第195條
可否併行可與侵權賠償併行,補償已給付部分得抵充可與職災補償併行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20条・第22条(事業者の講ずべき措置)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38조·제39조(안전조치·보건조치)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职业病防治法》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3, § 4(Grundpflichten des Arbeitgebers)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121-1 et L4121-2(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 美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1970, 29 U.S.C. § 654(a)(General Duty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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