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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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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處三萬至七十五萬元罰鍰,分限期改善型、違反即罰型、扣工資型三款,並得加重至一點五倍。

Q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被勞檢開單,一定會先給我限期改善嗎?

不一定。看違反哪一款,只有第一款先給限期改善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要看罰單引用哪一款。第一項第一款列舉的義務(如防護設備、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是「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罰;第二款列舉的義務(如承攬風險評估、童工保護)是違反即罰、沒有改善緩衝;第三款是停工或退避期間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直接開罰。罰鍰為三萬至七十五萬元,並得加重至一點五倍(上限一百一十二萬五千元)。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把「工安罰單」想成跟交通罰單同一個等級,繳一繳就沒事。45 條會打碎這個錯覺。它是職安法的行政罰核心條款,一張罰鍰從三萬起跳,最高七十五萬,而且主管機關還能依事業規模、性質、違反情節,把最高額再加重二分之一,等於上限直接衝到一百一十二萬五千元。更關鍵的是它的結構:它把幾十條義務(防護設備、危險物管理、體格檢查、教育訓練、停工期間工資)全部串成一張清單,違反清單上任何一項,就掉進這個罰鍰區間。對你來說,知道哪些行為「一次就罰」、哪些是「先通知限期改善、不改才罰」,差別可能是好幾十萬。第一項第一款是「給你一次機會」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第二款是「當場就罰」型(沒有改善緩衝),第三款最特別:該給的工資不給,直接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為該法行政罰的核心條款,將數十條安全衛生義務分為三種違反態樣:第一款為「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罰者,第二款為「違反即罰」無緩衝者,第三款為停工或退避期間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者。三者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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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檢開了限期改善通知,我在期限內改好了還會被罰嗎?

如果你違反的項目落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且你在期限內確實改善完成,原則上就不會依本款裁罰,因為本款的處罰要件是「屆期未改善」。但如果你違反的是第二款列舉的條文,那是違反即罰,改善與否不影響該次處罰的成立。關鍵在搞清楚自己的違規屬於哪一款,拿到通知書第一件事就是核對它引用的法條落在第一款還是第二款。

Q2員工說現場危險不肯做,我把那天工資扣掉合理嗎?

不合理,而且可能直接被罰。勞工遇到立即危險之虞時依第十八條有退避權,雇主不得對其扣發工資;如果你扣了退避或停工期間應給付的工資,就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三款,主管機關可以直接開三萬到七十五萬的罰鍰。這跟一般的曠職扣薪完全是兩回事,退避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當場成立、沒有改善緩衝的行政違規。

Q3罰鍰被加重到一倍半,主管機關可以隨便加嗎?

不能隨便加。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加重必須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為依據,最高加重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也就是一百一十二萬五千元。機關行使裁量必須有具體理由。如果你是初犯、事業規模小、且已積極配合改善,這些都是你在陳述意見或訴願時要求不予加重的有力論點,務必書面提出並留證。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罰多少錢?

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加重至一點五倍,上限一百一十二萬五千元,是職安法行政罰的核心條款。

Q5第45條三款差在哪?

第一款限期改善才罰、第二款違反即罰無緩衝、第三款扣退避或停工工資直接罰。三者緩衝空間完全不同。

Q6什麼叫限期改善?

主管機關通知違規者於記載期限內改正,僅第一款義務適用;屆期未改善才構成處罰要件。

Q7第45條罰鍰跟第40條刑責差在哪?

第45條是行政罰鍰(賠錢),第40條是致勞工死亡的刑事責任(坐牢),是兩個量級。

Q8收到第45條罰單怎麼處理?

先核對引用第一款或第二款 → 屬第一款立刻改善並書面回報 → 對加重提意見 → 不服三十日內提訴願。

Q9罰鍰加重後的金額怎麼算?

法定最高額七十五萬乘以一點五,加重後上限為一百一十二萬五千元。

Q10對職安罰鍰提訴願要花多少錢?

訴願不收裁判費,但若後續提行政訴訟需繳裁判費,建議評估委任勞動法務或律師成本。

Q11勞工被扣退避工資怎麼舉證?

保留出勤紀錄、退避當下現場照片或對話、薪資明細,證明依法退避而非曠職。

Q12第45條第一款 vs 第二款哪個有緩衝?

第一款有限期改善緩衝,第二款違反即罰沒有緩衝。核對罰單引用哪款是第一要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19条・第120条(罰則)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68조 이하(벌칙·과태료)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罚款)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25(Bußgeldvorschriften / Ordnungswidrigkeiten)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741-1 et s.(infractions en matière de santé et sécurité)
美國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 17, 29 U.S.C. § 666(civil penalt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206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二款增列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罰則。

(1141202 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一)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且現行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爰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二)本法所定安全衛生之管理措施,例如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之訂定,及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其罰責均為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予罰鍰,考量處罰衡平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為雇主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亦屬本法之管理措施;又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定明發生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通報之規定,及考量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之方式非由被霸凌勞工申訴,其相關作為之裁罰應與由被霸凌勞工申訴有別,宜先限期改善再予罰鍰,爰於第一款增訂上開規定之罰則;至雇主由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則依第二款規定逕予罰鍰。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增訂,於第二款增訂其罰則。    (四)第三款未修正。   二、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增訂第二項,定明違法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1020618 全文修正)

配合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之修正,第二款增列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罰則。

(1141202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    (一)為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且現行罰責過低不具嚇阻作用,爰將法定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二)本法所定安全衛生之管理措施,例如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之訂定,及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其罰責均為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予罰鍰,考量處罰衡平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為雇主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亦屬本法之管理措施;又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定明發生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應通報之規定,及考量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之方式非由被霸凌勞工申訴,其相關作為之裁罰應與由被霸凌勞工申訴有別,宜先限期改善再予罰鍰,爰於第一款增訂上開規定之罰則;至雇主由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情事,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則依第二款規定逕予罰鍰。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五項之增訂,於第二款增訂其罰則。    (四)第三款未修正。   二、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增訂第二項,定明違法之事業單位,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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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