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20

快速跳轉
  1.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2. 2.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3. 3.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5. 5.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6.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須對勞工施行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紀錄雇主保存,勞工並有接受檢查的義務。

Q · 公司健檢是福利還是法律規定?我可以不做嗎?

是雇主法定義務,費用公司出,但勞工也有受檢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健康檢查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福利:僱用時要做體格檢查、在職期間做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還要做特殊健康檢查,費用一律由雇主負擔,檢查紀錄雇主須保存。同時第 6 項明定勞工「有接受之義務」,這是少數同時綁住勞資雙方的條文。少做一次特殊健檢,未來主張職業病時會缺一塊關鍵的暴露趨勢證據。

白話解讀

每年公司安排的那場健康檢查,你大概以為是福利。它不是福利,是法律壓在雇主頭上的義務:雇主必須做、雇主必須付錢、檢查紀錄雇主必須保存,而且異常結果還會被通報給政府備查。這條把健檢拆成三種,僱用你的時候做「體格檢查」,在職期間做「一般健康檢查」,如果你做的是粉塵、噪音、有機溶劑這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還要做「特殊健康檢查」,而且雇主得把你的作業內容和暴露情形交給醫療機構。最後一項很多人沒注意:勞工對檢查「有接受之義務」。也就是說健檢不是你想做就做、不想做就翹掉的事,它是雙向的法定責任。你少做一次特殊健檢,未來真的得了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舉證會少一塊關鍵拼圖。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為雇主健康檢查義務的核心規範,將檢查區分為僱用時的體格檢查、在職期間的一般健康檢查,以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的特殊健康檢查;明定費用由雇主負擔、紀錄由雇主保存、異常結果由醫療機構通報主管機關備查,並課予勞工接受檢查的義務,構成台灣職業病預防的健康監測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叫我自費做入職體檢,合法嗎?

不合法。本條第 2 項明定僱用時的體格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實務上很多公司讓求職者先自費體檢再報帳或乾脆不報,這已經把法定成本轉嫁給你。內行人提示:報到時先留下「公司要求自費」的書面或對話紀錄,日後要回這筆錢、或向勞檢申訴,這就是證據。

Q2我可以拒絕公司安排的健康檢查嗎?

原則上不行。本條第 6 項明文勞工有接受之義務,特別是特別危害作業的特殊健檢。拒絕可能影響你後續主張職業病的權益,因為沒有檢查紀錄就沒有暴露趨勢佐證。內行人提示:你能爭的不是拒檢,而是檢查項目是否正確、結果的隱私如何被使用,後者才是真正該守的線。

Q3健檢結果會被公司拿去當解僱理由嗎?

健檢結果的使用受到限制,真正的隱私防線在第 21 條(手冊不得作健康管理以外用途)。本條第 4 項的通報是給政府做職業病預防統計,不是給雇主開除你的工具。內行人提示:如果公司用健檢紅字逼你走,這反而可能構成就業歧視或違反第 21 條,攻守瞬間易位。

Q4公司健檢可以自費嗎?

不可以。第 2 項明定僱用時體格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要你自費等於把法定成本轉嫁給你。

Q5職安法 20 條的三種檢查差在哪?

體格檢查在僱用時做、一般健康檢查在職定期做、特殊健康檢查針對特別危害作業者,三者費用都由雇主負擔。

Q6什麼是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粉塵、噪音、有機溶劑、游離輻射、鉛及四烷基鉛等高暴露作業,從事者須額外做特殊健康檢查。

Q7健康檢查跟一般員工福利體檢差在哪?

福利體檢是公司自願給的好處,職安法 20 條是強制法定義務,雇主不做會被裁罰,勞工也不能任意拒絕。

Q8雇主沒安排健檢怎麼辦?

先以書面或通訊軟體留下要求安排的紀錄當證據,再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可匿名。

Q9怎麼證明自己的病跟工作有關?

靠歷年特殊健檢紀錄串出暴露趨勢、作業經歷資料與職業醫學科評估,三者搭起因果關係的證據鏈。

Q10職業病的請求權時效怎麼算?

勞保給付請求權有 5 年時效,健檢紀錄是起算與舉證關鍵,越早留存越有利(請以現行法為準)。

Q11離職後怎麼跟前公司要健檢紀錄?

雇主依法須保存一定年限,可書面請求調閱;拖延或找不到時,這份請求本身也成為紀錄。

Q12職安法 20 條 vs 第 21 條差在哪?

20 條規範做不做、誰付錢、誰保存;21 條規範檢查結果怎麼用,含不得僱用不適工作者與手冊隱私防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66条(健康診断)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29조·제130조(일반·특수 건강진단)
中國《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职业健康检查)
德國ArbMedVV(Verordnung zur arbeitsmedizinischen Vorsorge)i.V.m. ArbSchG § 11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R4624-10 et suivants(suivi médical des salariés)
美國OSHA 29 CFR 1910.1020(access to exposure and medical records)+ medical surveillance standard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雇主應負責宣導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使勞工周知。

立法理由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章,除雇主應深切瞭解外,亦應宣導使勞工認識,俾知遵守。

(0800430 全文修正)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童工及女工不宜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未必相同,爰將原條文分列二條,於本條專條規定童工不宜從事之工作,除增列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鍋爐之操作,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等外,餘維持原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女工部分,酌予放寬限制,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專條規定。   三、第二項新增。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立法理由一、第二項增列雇主於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與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以作為健康分級管理之參考。   二、有關雇主應實施檢查之對象與其工作內容、暴露情形(包括接觸方式、經常性暴露、短時間暴露及暴露強度)等作業經歷、健康管理分級及檢查紀錄等相關事項之規則,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630402 制定)

職業安全衛生有關規章,除雇主應深切瞭解外,亦應宣導使勞工認識,俾知遵守。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童工及女工不宜從事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未必相同,爰將原條文分列二條,於本條專條規定童工不宜從事之工作,除增列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鍋爐之操作,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等外,餘維持原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女工部分,酌予放寬限制,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專條規定。   三、第二項新增。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第二項增列雇主於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時,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與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以作為健康分級管理之參考。   二、有關雇主應實施檢查之對象與其工作內容、暴露情形(包括接觸方式、經常性暴露、短時間暴露及暴露強度)等作業經歷、健康管理分級及檢查紀錄等相關事項之規則,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