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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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2.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 3.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 5.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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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須對勞工施行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紀錄雇主保存,勞工並有接受檢查的義務。
Q · 公司健檢是福利還是法律規定?我可以不做嗎?
是雇主法定義務,費用公司出,但勞工也有受檢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健康檢查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是福利:僱用時要做體格檢查、在職期間做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還要做特殊健康檢查,費用一律由雇主負擔,檢查紀錄雇主須保存。同時第 6 項明定勞工「有接受之義務」,這是少數同時綁住勞資雙方的條文。少做一次特殊健檢,未來主張職業病時會缺一塊關鍵的暴露趨勢證據。
深度解讀
每年公司安排的那場健康檢查,你大概以為是福利。它不是福利,是法律壓在雇主頭上的義務:雇主必須做、雇主必須付錢、檢查紀錄雇主必須保存,而且異常結果還會被通報給政府備查。這條把健檢拆成三種,僱用你的時候做「體格檢查」,在職期間做「一般健康檢查」,如果你做的是粉塵、噪音、有機溶劑這類「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還要做「特殊健康檢查」,而且雇主得把你的作業內容和暴露情形交給醫療機構。最後一項很多人沒注意:勞工對檢查「有接受之義務」。也就是說健檢不是你想做就做、不想做就翹掉的事,它是雙向的法定責任。你少做一次特殊健檢,未來真的得了職業病,因果關係的舉證會少一塊關鍵拼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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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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