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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認可三軍總醫院附設基 隆民眾診療服務處等 50 家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自 106.07.01 生效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認可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等 50 家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自

106.07.01 生效

要旨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認可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等 50 家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自

106.07.01 生效

主旨

認可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等 50 家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2 項公告事項:106 年度第 1 梯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如附表。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認可三軍總醫院附設基 隆民眾診療服務處等 50 家為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並自 106.07.01 生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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