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1 條
- 1.雇主依前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有異常情形者,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 2.雇主應依前條檢查結果及個人健康注意事項,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並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 3.前二項有關健康管理措施、檢查手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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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規定,健檢結果須彙編成手冊發給勞工,且不得作健康管理目的以外用途,雇主不得據以調職或解僱。
Q · 公司可以因為我健檢結果不好就調我職或請我走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雇主發現健檢異常時,義務是安排醫護健康指導、參採醫師評估後調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方向是協助你適應而非淘汰你。第2項更明定健檢手冊不得作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公司不能拿健檢紅字當理由調職、減薪或開除你。
白話解讀
健檢報告出來一堆紅字,你最怕的往往不是身體,是怕被公司知道。這條法律剛好站在你這邊。它管的是「健檢之後雇主能拿你的身體狀況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發現你不適合某種工作,雇主不得僱用你做那項工作,這是保護不是歧視(避免讓有心臟問題的人去做高溫高壓作業)。健檢有異常,雇主要安排醫護給你健康指導;經醫師評估你不能適應原工作,雇主要參採醫師建議,幫你換場所、換工作或縮短工時,而不是直接叫你走人。最關鍵的是第 2 項:雇主要把健檢結果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你,而且這份手冊「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翻成白話,公司不能拿你的健檢紅字當理由調你冷凍、減薪或開除你。你的身體資料不是公司淘汰你的彈藥。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為健檢後續處置與健康資料保護的核心規範:雇主對體格檢查不適任者不得僱用從事該工作,對健檢異常者須提供健康指導並參採醫師建議調整工作,且應將健檢結果彙編成手冊發給勞工,限定僅供健康管理用途,構成勞工健康資料的法定保護閘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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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可以因為我健檢結果不好就資遣我嗎?▾
不行,至少不能直接這樣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第1項要求雇主先安排健康指導、參採醫師建議調整工作,目的是讓你適應而非淘汰你。直接以健檢結果資遣,恐同時違反本條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就業歧視禁止。內行人提示:先要求公司提出醫師的健康評估建議,沒有醫師背書的『不適任』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Q2健康檢查手冊公司一定要給我嗎?▾
是的。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將健檢結果彙編成手冊發給勞工,而且明文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這既是你的權利,也是限制雇主濫用你健康資料的法律閘門。內行人提示:離職時記得索取,這本手冊是你跨公司的健康時間軸,未來職業病認定或新雇主健康管理都用得到。
Q3面試體檢沒過被收回offer,算歧視嗎?▾
要看該健康條件是不是這份工作真的必要。若職務本身有安全需求(如高空作業需良好心肺),依第1項不得僱用其從事該工作是合法保護;但若健康條件與職務無關卻被拒,就可能是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就業歧視。內行人提示:關鍵問句是『這項健康要求跟我要做的工作有什麼直接關係』,答不出來的限制就站不住腳。
Q4職安法21條是什麼?▾
規範健檢後雇主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核心是健康適性處置義務+健檢資料用途限制,站在勞工保護這邊。
Q5健康檢查手冊是什麼?▾
雇主依檢查結果彙編並發給勞工的健康紀錄,法定限定僅供健康管理用途,是限制資料外溢的權利憑證。
Q6什麼叫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
指把健檢資料拿去做考績、調職、減薪、資遣等人事決策,這些都不是健康管理,依第2項禁止。
Q7職安法21條跟就業服務法第5條差在哪?▾
職安法21條管雇主健檢後的處置義務與資料用途;就服法第5條禁止以健康檢查為由就業歧視,兩條常疊加適用。
Q8健檢紅字被公司暗示轉調,怎麼辦?▾
當場要求公司出具醫師的健康評估建議書,沒有醫師背書的不適任主張就失去第1項的法律基礎。
Q9公司沒給健康檢查手冊怎麼要回來?▾
依第2項雇主有發給義務,可書面請求,未給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於勞檢時反映。
Q10被健檢理由逼退能領資遣費嗎?▾
若造成身心受損,可依勞基法第14條於知悉日起30日內主張被迫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Q11怎麼證明公司違法挪用健檢資料?▾
保留調職通知、對話紀錄,指出處置時點緊接健檢結果且無醫師建議,同時主張第2項用途違反。
Q12健檢調職 vs 就業歧視差在哪?▾
有醫師健康評估建議、方向是協助適應=合法保護;無醫師依據、健康條件與職務無關=可能就業歧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21_protection | employment_discrimination |
|---|---|---|
| 法律性質 | 健康適性保護(協助適應) | 違法的不利對待 |
| 判斷關鍵 | 有無醫師健康評估建議 | 健康條件與職務是否真的相關 |
| 雇主正確動作 | 換場所/換工作/縮工時 | (無正當理由的調職、減薪、解僱) |
| 勞工救濟 | (合法處置,無需救濟) | 就服法第5條申訴+勞基法第14條被迫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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