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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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規定,健檢結果須彙編成手冊發給勞工,且不得作健康管理目的以外用途,雇主不得據以調職或解僱。
Q · 公司可以因為我健檢結果不好就調我職或請我走嗎?
不行,健檢結果依法只能保護你,不能當調職或解僱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1條,雇主發現健檢異常時,義務是安排醫護健康指導、參採醫師評估後調整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時,方向是協助你適應而非淘汰你。第2項更明定健檢手冊不得作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公司不能拿健檢紅字當理由調職、減薪或開除你。
深度解讀
健檢報告出來一堆紅字,你最怕的往往不是身體,是怕被公司知道。這條法律剛好站在你這邊。它管的是「健檢之後雇主能拿你的身體狀況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發現你不適合某種工作,雇主不得僱用你做那項工作,這是保護不是歧視(避免讓有心臟問題的人去做高溫高壓作業)。健檢有異常,雇主要安排醫護給你健康指導;經醫師評估你不能適應原工作,雇主要參採醫師建議,幫你換場所、換工作或縮短工時,而不是直接叫你走人。最關鍵的是第 2 項:雇主要把健檢結果彙編成「健康檢查手冊」發給你,而且這份手冊「不得作為健康管理目的以外之用途」。翻成白話,公司不能拿你的健檢紅字當理由調你冷凍、減薪或開除你。你的身體資料不是公司淘汰你的彈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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