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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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五十人以上,雇主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
Q · 公司多少人以上要請廠醫廠護?
勞工五十人以上,雇主依職安法第22條須配置或委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雇主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俗稱廠醫、廠護)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福利,且職業病預防事項須配合第23條安全衛生人員辦理,未配置者依第45條可處罰鍰。
深度解讀
你公司有沒有超過五十個人?這個數字決定了一件多數員工從不知道、卻直接關係到自己的事。一旦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雇主就必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白話講就是廠醫或廠護)或委託專業機構,專門辦理你的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的預防和健康促進。這不是大公司擺好看的福利,是法定義務。意思是,在這種規模的公司,你有權利接觸到專業的職業健康資源:身體不舒服懷疑跟工作有關、輪班搞壞作息、長期搬重物腰受不了,這些都可以找到人問,而且這個人要配合第 23 條的職安人員一起運作,把『預防』做在『出事』之前。很多人在大公司待了好幾年,根本不知道公司裡藏著這樣一個資源,白白浪費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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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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