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1. 1.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2. 2.前項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3. 3.第一項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專業機構之資格與管理、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五十人以上,雇主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

Q · 公司多少人以上要請廠醫廠護?

勞工五十人以上,雇主依職安法第22條須配置或委託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雇主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俗稱廠醫、廠護)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福利,且職業病預防事項須配合第23條安全衛生人員辦理,未配置者依第45條可處罰鍰。

深度解讀

你公司有沒有超過五十個人?這個數字決定了一件多數員工從不知道、卻直接關係到自己的事。一旦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雇主就必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白話講就是廠醫或廠護)或委託專業機構,專門辦理你的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的預防和健康促進。這不是大公司擺好看的福利,是法定義務。意思是,在這種規模的公司,你有權利接觸到專業的職業健康資源:身體不舒服懷疑跟工作有關、輪班搞壞作息、長期搬重物腰受不了,這些都可以找到人問,而且這個人要配合第 23 條的職安人員一起運作,把『預防』做在『出事』之前。很多人在大公司待了好幾年,根本不知道公司裡藏著這樣一個資源,白白浪費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