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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 條

  1. 1.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
  2. 2.前項職業病及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事項,應配合第二十三條之安全衛生人員辦理之。
  3. 3.第一項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專業機構之資格與管理、勞工健康保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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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五十人以上,雇主應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職業病預防與健康促進。

Q · 公司多少人以上要請廠醫廠護?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雇主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俗稱廠醫、廠護)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這是法定義務不是福利,且職業病預防事項須配合第23條安全衛生人員辦理,未配置者依第45條可處罰鍰。

白話解讀

你公司有沒有超過五十個人?這個數字決定了一件多數員工從不知道、卻直接關係到自己的事。一旦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雇主就必須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白話講就是廠醫或廠護)或委託專業機構,專門辦理你的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的預防和健康促進。這不是大公司擺好看的福利,是法定義務。意思是,在這種規模的公司,你有權利接觸到專業的職業健康資源:身體不舒服懷疑跟工作有關、輪班搞壞作息、長期搬重物腰受不了,這些都可以找到人問,而且這個人要配合第 23 條的職安人員一起運作,把『預防』做在『出事』之前。很多人在大公司待了好幾年,根本不知道公司裡藏著這樣一個資源,白白浪費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為一定規模事業單位的勞工健康服務義務規範:當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雇主須自行配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之預防及健康促進,並與安全衛生人員協同運作,構成台灣職場健康保護制度的門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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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不到五十人,就完全沒有健康服務義務嗎?

本條的配置健康服務人員門檻是五十人以上。但這不代表小公司可以完全不管健康,雇主仍受第6條一般安全衛生義務及第20、21條健檢義務拘束。內行人提示:未達五十人的公司,主管機關仍會以分區的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協助,員工可主動查詢運用,別以為小公司就沒資源。

Q2勞工健康服務人員到底能幫我做什麼?

依本條他們負責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的預防及健康促進。具體像是健檢結果追蹤、輪班與人因危害的健康評估、復工適性評估等。內行人提示:他們的角色是預防,所以最有價值的用法是在你身體剛出現工作相關不適、還沒變成正式職業病時就去找他們,那是介入效益最大的時機。

Q3公司沒請廠醫廠護會怎樣?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卻未依本條配置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屬違反第22條第1項,依第45條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內行人提示:罰鍰之外更實質的風險是,一旦發生職業病或職災爭議,未配置會被認定雇主未盡健康保護義務,在賠償與和解上全面失分,主動合規的成本遠低於事後追責。

Q4公司幾人以上要請廠護?

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依職安法第22條雇主應置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或委託勞工健康服務專業機構。

Q5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是什麼?

辦理健康管理、職業病與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的專業人員,俗稱廠醫、廠護,是員工職場健康的第一個專業窗口。

Q6什麼叫工作相關疾病?

與工作條件、環境或型態具相關性的健康損害,例如輪班失調、長期搬重物造成的下背痛等人因性傷害。

Q7配置和委託有什麼差別?

配置是自行聘僱合格人員進駐,委託是交給認可的專業機構辦理,兩者都須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資格要求。

Q8懷疑身體跟工作有關怎麼辦?

先確認公司是否達五十人有健康服務人員,主動聯繫提出疑慮要求評估與健康指導,並留存求助紀錄。

Q9雇主要怎麼合規配置?

確認人數達門檻→選擇配置或委託→確認資格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與第23條安衛人員協同→保存執行紀錄。

Q10公司沒配置可以怎麼申訴?

員工可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由勞檢機關查核並依第45條裁處,既保障自身也督促雇主合規。

Q11怎麼證明公司沒盡健康保護義務?

舉證公司勞工達五十人卻未配置健康服務人員、未做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搭配缺乏健康管理紀錄即可主張未盡義務。

Q12職安法22條 vs 第20條健檢差在哪?

第20條是雇主對勞工施行健康檢查,第22條是配置專責人員做後續健康管理與職業病預防,前者是檢查、後者是管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low_thresholdat_threshold
健康服務人員配置未達五十人,無強制配置義務五十人以上,強制配置或委託(第22條)
替代資源可運用區域勞工健康服務中心公共資源須有專責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
違反效果仍受第6、20、21條一般義務拘束未配置可依第45條處3萬至15萬罰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3条(常時50人以上の事業場における産業医の選任)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상 보건관리자·산업보건의 선임 의무(상시근로자 50인 이상 사업장)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德國Arbeitssicherheitsgesetz (ASiG) § 2(Bestellung von Betriebsärzt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622-1 et s.(services de prévention et de santé au travail)
🇺🇸 美國美國聯邦無依員工人數強制配置職醫的單一規定;OSHA 一般責任條款(29 U.S.C. § 654(a)(1))課雇主提供無已知危害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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