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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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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 2.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首度定義職場霸凌,並課雇主防治義務,十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設申訴管道。

Q · 主管把我冷落、孤立,但沒罵髒話,算職場霸凌嗎?

可能算。冷落孤立是法定霸凌樣態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冷落、孤立本身就被明文列為職場霸凌樣態,不需要有辱罵或肢體動作。成立要件是: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為不當言行,且致你身心健康受損。沒有一句難聽話的「隱形排擠」一樣可能成立,但須舉證其持續性與逾越合理範圍。

深度解讀

職場霸凌,這四個字過去在法律上幾乎是空的。主管當眾羞辱你、給你穿小鞋、刻意把你晾在一邊不分配工作、用權勢逼你做超過合理範圍的事,你去申訴,常常得到一句『這又沒違法』。這條把那個空白填上了。它第一次在職安法裡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指你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公司內有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害你身心健康受損。注意兩個關鍵字:『持續』和『逾越合理範圍』。一般的嚴格要求、合理督導不算霸凌,但超過界線且反覆發生就算。而且但書留了一道口:情節重大者,就算只發生一次也算。更重要的是,這條同時課雇主防治義務並綁定規模門檻,十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還要訂出完整的防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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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規定:「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