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
- 1.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2.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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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首度定義職場霸凌,並課雇主防治義務,十人以上事業單位須設申訴管道。
Q · 主管把我冷落、孤立,但沒罵髒話,算職場霸凌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冷落、孤立本身就被明文列為職場霸凌樣態,不需要有辱罵或肢體動作。成立要件是:行為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為不當言行,且致你身心健康受損。沒有一句難聽話的「隱形排擠」一樣可能成立,但須舉證其持續性與逾越合理範圍。
白話解讀
職場霸凌,這四個字過去在法律上幾乎是空的。主管當眾羞辱你、給你穿小鞋、刻意把你晾在一邊不分配工作、用權勢逼你做超過合理範圍的事,你去申訴,常常得到一句『這又沒違法』。這條把那個空白填上了。它第一次在職安法裡明確定義:職場霸凌,指你在工作場所執行職務時,因公司內有人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害你身心健康受損。注意兩個關鍵字:『持續』和『逾越合理範圍』。一般的嚴格要求、合理督導不算霸凌,但超過界線且反覆發生就算。而且但書留了一道口:情節重大者,就算只發生一次也算。更重要的是,這條同時課雇主防治義務並綁定規模門檻,十人以上要設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還要訂出完整的防治、申訴與懲處規範。你被霸凌時能不能找到正式管道申訴,從此有法律撐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為職場霸凌之法定定義性規範,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本條並課予雇主防治義務及規模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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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很兇、要求很高,這樣算職場霸凌嗎?▾
不一定。本條的關鍵限定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合理的績效要求與必要督導不算霸凌。要構成霸凌,須利用職務權勢、超過合理界線、持續為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行為,且致身心健康受損。判斷重點不在主觀感受多差,而在對方行為是否客觀逾越合理範圍。
Q2只發生過一次,就告不成嗎?▾
原則上本條要求『持續』,但但書明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一事件若情節夠嚴重,例如極度人格羞辱、公開毀損名譽,一次也能成立。走『情節重大』這條路時,舉證重心要放在嚴重程度而非次數,現場錄影錄音與目擊者格外關鍵。
Q3公司說沒有申訴管道,我該怎麼辦?▾
若公司勞工人數達十人以上,依本條第 2 項本就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還要有完整防治、申訴及懲處規範。公司說沒有,等於自承違反此條義務,此時可直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公司缺漏管道反而成為對你有利的事實。
Q4職場霸凌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利用職務或權勢、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受損,是職安法第 22 條之 1 首度明定的定義。
Q5什麼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判斷霸凌與合理督導的核心界線,重點不在你主觀感受,而在對方行為客觀上是否超過業務必要與合理程度。
Q6冷落、孤立算職場霸凌嗎?▾
算。冷落、孤立被本條明文列為樣態,最難舉證也最常被忽略的隱形霸凌一樣成立。
Q7職場霸凌的『持續』要件怎麼認定?▾
原則須反覆發生,但但書明定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單一重大事件也可成立。
Q8遭職場霸凌要怎麼申訴?▾
先確認公司規模,十人以上依法應有公開申訴管道;依管道正式申訴,公司無管道或不處理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檢機構申訴。
Q9職場霸凌要怎麼蒐證?▾
寫霸凌日誌逐次記錄時間地點具體言行與在場證人,保留 LINE/Email/錄音等客觀證據,並就身心狀況就醫留診斷紀錄。
Q10公司說沒有申訴管道怎麼辦?▾
十人以上未設管道即自承違反第 2 項,這句話本身就是公司違法的證據,可直接向勞工主管機關申訴。
Q11被霸凌到身心受損,能不能直接離職還拿資遣費?▾
可能適用勞基法第 14 條被迫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須於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依現行法為準)。
Q12職場霸凌 vs 職場性騷擾差在哪?▾
性意味者歸性別平等工作法,本條處理非性意味的權勢凌虐,按錯管道會白白拖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orkplace_bullying | sexual_harassment | reasonable_supervision |
|---|---|---|---|
| 適用法源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 條 | 屬雇主管理權,無霸凌問題 |
| 行為性質 | 非性意味的權勢凌虐(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 | 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 | 業務必要且合理範圍內的督導與績效要求 |
| 次數要件 | 原則持續,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為必要 | 單一行為即可成立 | 不涉及次數認定 |
| 雇主規模門檻 | 十人以上設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訂防治規範 | 三十人以上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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