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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2. 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一、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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