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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

  1. 1.雇主應依其事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2. 2.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 3.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得公開表揚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應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5. 5.前四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責、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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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要求雇主依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Q · 公司一定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雇主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具體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級認定。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還要再往上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責任最終由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

白話解讀

安全不是老闆嘴上說「大家注意一點」就會發生的事,它需要骨架。這條把骨架的形狀寫死:雇主必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和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管理與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屬高風險工作場所的,還要再往上一階,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藏在第四項:這套管理不能丟給一個基層安衛人員扛,必須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換句話說,出了事,責任不會停在最底層那個簽檢查表的人身上,而是往上追到綜理的人。如果你是勞工,這條告訴你公司「應該」長什麼樣;如果你是經營者,這條告訴你責任的終點線畫在哪裡。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為雇主安全衛生管理的體制性規範,要求雇主依事業單位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應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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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公司也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和寫管理計畫嗎?

要不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而定,具體標準訂在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裡。本條第一項是原則:雇主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規模或風險越高,要求越完整。別用員工人數直覺判斷,行業的危險分類同樣會把你拉進較高的義務級距,先查辦法的分類表再說。

Q2工安出事,第一線員工會不會被當替死鬼?

本條第四項把管理責任定在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基層人員是執行者,責任鏈往上追到綜理與指揮監督的人。事故調查時,誰該負責看的是組織分工與指揮監督關係,不是看誰剛好簽了最後一張表,把職責劃分文件留好對上下都重要。

Q3公司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依事業單位規模與性質而定,標準訂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模或風險越高要求越完整,別只看員工人數。

Q4職安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做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再建置管理系統。

Q5什麼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有政策、目標與稽核循環的整套制度,跟零散填幾張檢查表是不同合規等級。

Q6綜理責任是誰的?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Q7職安法第 23 條的管理體制怎麼建?

先確認義務級距,再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做自動檢查,並確立負責人綜理與各級主管指揮監督。

Q8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怎麼訂?

明訂安全衛生政策、目標、權責分工與自動檢查項目,依管理辦法格式辦理並保存執行紀錄。

Q9達一定規模的標準怎麼判斷?

比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類表,依行業危險分類與規模認定義務級距,不能只用人數直覺判斷。

Q10怎麼證明已盡管理義務?

平時做扎實的管理計畫、自動檢查與系統建置紀錄;事後補的紀錄在調查中幾乎沒有說服力。

Q11基本設置 vs 建置管理系統差在哪?

基本層是設組織人員、訂計畫、做檢查;達一定規模或高危險場所須再建置有稽核循環的整套管理系統。

Q12有做自動檢查就等於有管理嗎?

不是。零散檢查表不等於管理系統,對高風險或一定規模事業單位是不同合規等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asic_setupmanagement_system
適用對象一般事業單位(依規模性質)達一定規模或設有第 15 條第 1 項高危險工作場所者
核心義務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再往上建置整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制度特徵個別管理動作的集合有政策、目標、稽核循環的制度
官方誘因無特別表揚機制中央主管機關得訪查,績效良好得公開表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0条以下(安全衛生管理体制)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5조(안전보건관리책임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1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3, § 13(Grundpflichten und verantwortliche Personen)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121-1 et s.(obligation de sécurité de l'employeur)
🇺🇸 美國OSH Act, 29 U.S.C. § 654(General Duty Clause)+ 29 CFR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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