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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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要求雇主依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Q · 公司一定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要,達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者必須設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雇主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具體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級認定。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還要再往上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責任最終由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
深度解讀
安全不是老闆嘴上說「大家注意一點」就會發生的事,它需要骨架。這條把骨架的形狀寫死:雇主必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和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管理與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屬高風險工作場所的,還要再往上一階,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藏在第四項:這套管理不能丟給一個基層安衛人員扛,必須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換句話說,出了事,責任不會停在最底層那個簽檢查表的人身上,而是往上追到綜理的人。如果你是勞工,這條告訴你公司「應該」長什麼樣;如果你是經營者,這條告訴你責任的終點線畫在哪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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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