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
- 1.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 2.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3.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得公開表揚之。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應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 5.前四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責、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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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要求雇主依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Q · 公司一定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雇主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具體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級認定。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還要再往上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責任最終由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
白話解讀
安全不是老闆嘴上說「大家注意一點」就會發生的事,它需要骨架。這條把骨架的形狀寫死:雇主必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和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管理與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屬高風險工作場所的,還要再往上一階,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藏在第四項:這套管理不能丟給一個基層安衛人員扛,必須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換句話說,出了事,責任不會停在最底層那個簽檢查表的人身上,而是往上追到綜理的人。如果你是勞工,這條告訴你公司「應該」長什麼樣;如果你是經營者,這條告訴你責任的終點線畫在哪裡。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為雇主安全衛生管理的體制性規範,要求雇主依事業單位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須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應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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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小公司也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和寫管理計畫嗎?▾
要不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而定,具體標準訂在中央主管機關發布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裡。本條第一項是原則:雇主應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規模或風險越高,要求越完整。別用員工人數直覺判斷,行業的危險分類同樣會把你拉進較高的義務級距,先查辦法的分類表再說。
Q2工安出事,第一線員工會不會被當替死鬼?▾
本條第四項把管理責任定在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基層人員是執行者,責任鏈往上追到綜理與指揮監督的人。事故調查時,誰該負責看的是組織分工與指揮監督關係,不是看誰剛好簽了最後一張表,把職責劃分文件留好對上下都重要。
Q3公司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依事業單位規模與性質而定,標準訂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模或風險越高要求越完整,別只看員工人數。
Q4職安法第 23 條是什麼?▾
規範雇主的安全衛生管理體制: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做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再建置管理系統。
Q5什麼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有政策、目標與稽核循環的整套制度,跟零散填幾張檢查表是不同合規等級。
Q6綜理責任是誰的?▾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Q7職安法第 23 條的管理體制怎麼建?▾
先確認義務級距,再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做自動檢查,並確立負責人綜理與各級主管指揮監督。
Q8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怎麼訂?▾
明訂安全衛生政策、目標、權責分工與自動檢查項目,依管理辦法格式辦理並保存執行紀錄。
Q9達一定規模的標準怎麼判斷?▾
比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類表,依行業危險分類與規模認定義務級距,不能只用人數直覺判斷。
Q10怎麼證明已盡管理義務?▾
平時做扎實的管理計畫、自動檢查與系統建置紀錄;事後補的紀錄在調查中幾乎沒有說服力。
Q11基本設置 vs 建置管理系統差在哪?▾
基本層是設組織人員、訂計畫、做檢查;達一定規模或高危險場所須再建置有稽核循環的整套管理系統。
Q12有做自動檢查就等於有管理嗎?▾
不是。零散檢查表不等於管理系統,對高風險或一定規模事業單位是不同合規等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asic_setup | management_system |
|---|---|---|
| 適用對象 | 一般事業單位(依規模性質) | 達一定規模或設有第 15 條第 1 項高危險工作場所者 |
| 核心義務 | 設組織人員、訂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 再往上建置整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 制度特徵 | 個別管理動作的集合 | 有政策、目標、稽核循環的制度 |
| 官方誘因 | 無特別表揚機制 | 中央主管機關得訪查,績效良好得公開表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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