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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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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2. 2.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3. 3.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得公開表揚之。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安全衛生管理,應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並由事業單位各級主管依其職責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執行。
  5. 5.前四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責、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要求雇主依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管理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Q · 公司一定要設安全衛生人員嗎?

要,達主管機關訂定標準者必須設置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雇主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與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並訂定管理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具體要設到什麼程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分級認定。達一定規模或設有高危險工作場所者,還要再往上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管理責任最終由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

深度解讀

安全不是老闆嘴上說「大家注意一點」就會發生的事,它需要骨架。這條把骨架的形狀寫死:雇主必須依事業單位的規模和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與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管理與自動檢查。達一定規模或屬高風險工作場所的,還要再往上一階,建置完整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句藏在第四項:這套管理不能丟給一個基層安衛人員扛,必須由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工作場所負責人「綜理」,各級主管依職責指揮監督。換句話說,出了事,責任不會停在最底層那個簽檢查表的人身上,而是往上追到綜理的人。如果你是勞工,這條告訴你公司「應該」長什麼樣;如果你是經營者,這條告訴你責任的終點線畫在哪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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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