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4 條
- 1.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及其他特定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 2.前項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之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3.第一項操作人員作業時,應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授權訂定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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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規定,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公告特定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只能僱用經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者。
Q · 開堆高機、起重機這類危險機械一定要有證照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其他公告之特定機械,雇主只能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教育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之人操作。這是僱用上的硬性義務,不是建議。無證操作下,雇主違反本條義務,職災發生時過失認定更不利。操作時還須依第六條授權訂定之安全設備與措施標準執行職務。
白話解讀
操作堆高機、起重機、鍋爐這些一旦失控就會出人命的機械設備,法律不允許「會開就好」。這條把一道資格閘門卡在操作位置前面: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的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機械,雇主只能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的人來操作。這不是建議,是僱用上的硬性義務。對勞工來說,這代表你有沒有那張合格證照,決定的不只是能不能上工,更是出事時責任怎麼分。對雇主來說,明知無證仍指派人操作,等於把法律責任直接攬上身。第三項還補了一刀:操作時必須依第六條授權訂定的安全設備與措施標準執行職務,有證照不等於可以亂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為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之資格管制規範,要求雇主就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機械設備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機械,僅得僱用經認可教育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之人操作,並要求操作時遵循第六條授權訂定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標準,構成高風險作業的法定資格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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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開堆高機、起重機一定要有證照嗎?沒有會怎樣?▾
屬於危險性機械設備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機械,雇主依本條只能僱用經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的人操作。無證操作下,雇主違反本條義務,發生事故時過失認定也更不利。哪些機械需要證照、容量門檻多少,依第十六條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別用機械大小自己猜,先查公告清單與應具容量,很多人是在勞檢或事故後才發現自己一直在違法調度。
Q2我做這行很多年很熟練,還需要去考證照嗎?▾
需要。本條要的是法定資格(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不是熟練度,再多年的實作經驗都不能取代合格證明。而且有證照後,操作時仍須依第六條授權訂定的安全設備與措施標準執行。內行人提示:證照是能不能合法上工的門票,操作規範是上工後能不能免責的依據,兩者缺一不可,別把資深當成豁免。
Q3開堆高機一定要有證照嗎?沒有會怎樣?▾
屬危險性機械或公告特定機械者,雇主依職安法24條只能僱用受訓或檢定合格之人操作;無證操作下雇主違反義務,職災過失認定更不利。
Q4職安法24條是什麼?▾
危險機械操作的資格閘門:危險性機械設備與公告特定機械,雇主只能僱用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的人操作。
Q5什麼叫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操作失控易致重大傷亡的機械設備,如堆高機、起重機、鍋爐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認定。
Q6特定機械的種類與容量誰決定?▾
依本條第二項,其他特定機械之種類及應具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可憑機械大小自己判斷。
Q7雇主怎麼確認操作者符合職安法24條?▾
查機械屬性 → 核對操作者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證明 → 停止無證指派 → 落實第六條操作標準 → 建立查核留檔。
Q8沒有證照怎麼取得操作資格?▾
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訓練機構課程,或通過技能檢定取得合格證明,缺證者應先停止操作再受訓。
Q9怎麼證明雇主已盡僱用合格人員義務?▾
保存指派前的資格核對紀錄、操作者訓練與檢定證明、排班與工單,作為事前查核的證明。
Q10違反職安法24條怎麼處理?▾
多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依罰則處罰;職災發生時無證操作更成為過失認定不利事證。
Q11熟練度可以取代證照嗎?▾
不行。本條要的是法定資格而非熟練度,再資深的經驗都不能取代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證明。
Q12有證照就能免責嗎?▾
不能。第三項要求操作須依第六條安全設備與措施標準執行,違規操作仍須負責,證照不是免死金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liant | violation |
|---|---|---|
| 操作者資格 | 持認可訓練或技能檢定合格證明 | 僅憑經驗、無合格證明 |
| 職災過失認定 | 已盡僱用合格人員義務,過失較輕 | 無證操作成為雇主違法直接事證 |
| 操作規範 | 依第六條安全設備措施標準執行 | 有證卻違規操作仍須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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