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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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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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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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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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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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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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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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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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