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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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2.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 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5.前四項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與最高負責人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霸凌者若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終了三年內、離職後一年內取較長者。
Q · 霸凌我的就是老闆,我還能向誰申訴?
能,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可逕向勞動局申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先向雇主提起申訴;但當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時,可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為行為終了起三年內,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者取較長期限。
白話解讀
過去職場霸凌最殘忍的死結是:制度要你「向雇主申訴」,但如果動手霸凌你的人就是老闆本人,等於要你跑去跟加害者本人告自己的狀。這條 114 年新增的條文一刀剪斷這個死結。它說:被申訴人如果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你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更關鍵的是兩個你幾乎不會主動知道的時間紅利:霸凌行為結束後三年內都還能提,而且事件發生時你還在職的話,就算你忍到離職,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不准規避、妨礙、拒絕,否則另有罰則伺候。讀到這裡,你跟那個默默吞下去然後離職走人的同事,已經是兩種人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 為職場霸凌申訴程序規範:確立勞工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雙軌機制,並設三年及離職後一年的雙重時效,以及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的配合義務。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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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霸凌我的就是老闆,我跟誰申訴都沒用怎麼辦?
本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你不必先走公司內部流程,可以直接向你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申訴,主管機關還能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把證據整理成時間軸,因為調查時被申訴人有法定配合義務,事證越完整對方越難否認。
Q2我已經被逼到離職了,是不是就告不成了?
不是。本條特別保護在職期間遭霸凌的人:事件發生時你還在職,離職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申訴;若依行為終了三年的規定還有更長期限,就用較長的那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人離職時忙著交接就走,記得申訴權不會因離職當場消失,先存證再走。
Q3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職場霸凌,主管嚴格一點也算嗎?
合理的工作要求、依職責的指揮監督不等於霸凌;霸凌指逾越業務正當範圍、持續對特定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判斷重點在「是否逾越正當業務」與「是否針對特定個人持續為之」。內行人提示:單一次嚴厲指正通常難認定,但若能呈現長期、針對你、且明顯不對等的模式,成立機會大得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 22 條之 3 是什麼?
114 年新增的職場霸凌申訴條文,確立向雇主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雙軌申訴管道與雙重時效。
Q5職場霸凌申訴的兩種管道差在哪?
加害者是一般主管同事先向雇主申訴;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可跳過公司、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Q6什麼叫最高負責人?
事業單位最高決策者如老闆、董事長,具體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
Q7職場霸凌和合理工作要求差在哪?
合理指揮監督不算霸凌;霸凌須逾越業務正當範圍、針對特定人持續施加身心不法侵害。
Q8職場霸凌怎麼申訴?
保全證據 → 判斷加害者是否為最高負責人 → 確認時效 → 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附事證清單的申訴。
Q9職場霸凌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工作量紀錄、就醫或身心科診斷、目擊同事名單,整理成時間軸最有利。
Q10向勞動局申訴職場霸凌要錢嗎?
向主管機關提申訴本身不需裁判費;若另循民事求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問題。
Q11怎麼證明被霸凌而不是被嚴格管理?
呈現長期、針對特定人、明顯不對等的行為模式,搭配時間軸與目擊證人;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
Q12職場霸凌申訴 vs 性騷擾申訴差在哪?
職場霸凌走職安法 22-3,性騷擾走性別平等工作法,兩套平行制度,搞錯法源會用錯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申訴對象 | 依據 | 時效 |
|---|---|---|---|
| 加害者為一般主管或同事 | 先向雇主提起申訴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 | — |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 | — |
| 行為已終了 | — | 第 2 項第 1 款 | 終了起三年內不予受理之前提出 |
| 事件發生時在職、之後離職 | — | 第 2 項第 2 款 | 離職之日起一年內(取較長者) |
申訴對象
- 加害者為一般主管或同事
- 先向雇主提起申訴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行為已終了
- —
- 事件發生時在職、之後離職
- —
依據
- 加害者為一般主管或同事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
- 行為已終了
- 第 2 項第 1 款
- 事件發生時在職、之後離職
- 第 2 項第 2 款
時效
- 加害者為一般主管或同事
- —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
- 行為已終了
- 終了起三年內不予受理之前提出
- 事件發生時在職、之後離職
- 離職之日起一年內(取較長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增訂)
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四項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與最高負責人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原則應循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起申訴,惟霸凌之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其內部申訴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不無疑慮,為簡化是類情形之申訴流程並兼顧受職場霸凌勞工權益,爰於第一項但書定明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強化申訴人之權益;所定最高負責人,如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等,其範圍將於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辦法中定明。 三、基於霸凌行為多具持續性,且其調查及認定複雜,爰於第二項定明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第一款為衡酌相關事證取得之時效,且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定明該類職場霸凌申訴之期限,以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三年為期限;第二款為考量勞工於在職期間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最高負責人之權勢地位,未能於遭受霸凌後及時提起申訴,遲至離職或其他工作場所權勢地位關係消滅後,始敢提出申訴,爰定明遭受職場霸凌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然考量該離職之申訴人申訴時效,爰於但書規定有利於申訴人申訴期限之規定。 四、為利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後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處理機制,爰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於第三項定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勞工申訴案件之調查,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其受理申訴及調查結果亦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至該等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之資格條件,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規範,並適時辦理相關訓練,及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狀況予以補助。另職場霸凌行為如已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者,勞工亦得依該法所定程序處理,併予敘明。 五、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於第四項定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相關人員或單位應有配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又被申訴人為主要受調查之對象,爰定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有違反,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併予敘明。 六、第五項定明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及最高負責人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俾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循辦理。 七、另考量職場霸凌行為樣態多元,其亦可能涉及性騷擾,或以性別、年齡為由之就業歧視等複合式行為;基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就業服務法就性騷擾、年齡歧視及就業歧視之申訴調查或認定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事業單位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同一申訴事件因涉及多種行為樣態,致調查處理程序不一,後續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或其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定明該複合式之職場霸凌行為之相關處理程序,併予敘明。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原則應循內部申訴制度向雇主提起申訴,惟霸凌之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其內部申訴制度能否有效運作,不無疑慮,為簡化是類情形之申訴流程並兼顧受職場霸凌勞工權益,爰於第一項但書定明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強化申訴人之權益;所定最高負責人,如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等,其範圍將於依第五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辦法中定明。 三、基於霸凌行為多具持續性,且其調查及認定複雜,爰於第二項定明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第一款為衡酌相關事證取得之時效,且參考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定明該類職場霸凌申訴之期限,以職場霸凌行為終了三年為期限;第二款為考量勞工於在職期間可能礙於人際關係或最高負責人之權勢地位,未能於遭受霸凌後及時提起申訴,遲至離職或其他工作場所權勢地位關係消滅後,始敢提出申訴,爰定明遭受職場霸凌勞工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起申訴,然考量該離職之申訴人申訴時效,爰於但書規定有利於申訴人申訴期限之規定。 四、為利職場霸凌申訴案件後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處理機制,爰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於第三項定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勞工申訴案件之調查,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其受理申訴及調查結果亦應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至該等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之資格條件,後續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規範,並適時辦理相關訓練,及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狀況予以補助。另職場霸凌行為如已涉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者,勞工亦得依該法所定程序處理,併予敘明。 五、參考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於第四項定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相關人員或單位應有配合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又被申訴人為主要受調查之對象,爰定明其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若有違反,則依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處罰,併予敘明。 六、第五項定明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及最高負責人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俾利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循辦理。 七、另考量職場霸凌行為樣態多元,其亦可能涉及性騷擾,或以性別、年齡為由之就業歧視等複合式行為;基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與就業服務法就性騷擾、年齡歧視及就業歧視之申訴調查或認定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事業單位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同一申訴事件因涉及多種行為樣態,致調查處理程序不一,後續將於本法施行細則或其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定明該複合式之職場霸凌行為之相關處理程序,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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