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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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2.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 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5.前四項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與最高負責人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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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霸凌者若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終了三年內、離職後一年內取較長者。
Q · 霸凌我的就是老闆,我還能向誰申訴?
能,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時可逕向勞動局申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先向雇主提起申訴;但當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時,可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為行為終了起三年內,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者取較長期限。
深度解讀
過去職場霸凌最殘忍的死結是:制度要你「向雇主申訴」,但如果動手霸凌你的人就是老闆本人,等於要你跑去跟加害者本人告自己的狀。這條 114 年新增的條文一刀剪斷這個死結。它說:被申訴人如果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你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更關鍵的是兩個你幾乎不會主動知道的時間紅利:霸凌行為結束後三年內都還能提,而且事件發生時你還在職的話,就算你忍到離職,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不准規避、妨礙、拒絕,否則另有罰則伺候。讀到這裡,你跟那個默默吞下去然後離職走人的同事,已經是兩種人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申訴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逾名詞
- 業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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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