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3 條
- 1.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 2.勞工依前項但書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二、職場霸凌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其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依前款規定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 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調查第一項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 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5.前四項有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與最高負責人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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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霸凌者若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行為終了三年內、離職後一年內取較長者。
Q · 霸凌我的就是老闆,我還能向誰申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勞工遭受職場霸凌原則上應先向雇主提起申訴;但當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時,可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為行為終了起三年內,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者取較長期限。
白話解讀
過去職場霸凌最殘忍的死結是:制度要你「向雇主申訴」,但如果動手霸凌你的人就是老闆本人,等於要你跑去跟加害者本人告自己的狀。這條 114 年新增的條文一刀剪斷這個死結。它說:被申訴人如果是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老闆、董事長),你可以直接跳過公司內部,逕向地方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更關鍵的是兩個你幾乎不會主動知道的時間紅利:霸凌行為結束後三年內都還能提,而且事件發生時你還在職的話,就算你忍到離職,離職後一年內仍可申訴。主管機關調查時,被申訴人不准規避、妨礙、拒絕,否則另有罰則伺候。讀到這裡,你跟那個默默吞下去然後離職走人的同事,已經是兩種人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3 為職場霸凌申訴程序規範:確立勞工原則上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雙軌機制,並設三年及離職後一年的雙重時效,以及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的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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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霸凌我的就是老闆,我跟誰申訴都沒用怎麼辦?▾
本條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你不必先走公司內部流程,可以直接向你工作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提申訴,主管機關還能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內行人提示:申訴前先把證據整理成時間軸,因為調查時被申訴人有法定配合義務,事證越完整對方越難否認。
Q2我已經被逼到離職了,是不是就告不成了?▾
不是。本條特別保護在職期間遭霸凌的人:事件發生時你還在職,離職之日起一年內都可以申訴;若依行為終了三年的規定還有更長期限,就用較長的那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人離職時忙著交接就走,記得申訴權不會因離職當場消失,先存證再走。
Q3什麼樣的行為才算職場霸凌,主管嚴格一點也算嗎?▾
合理的工作要求、依職責的指揮監督不等於霸凌;霸凌指逾越業務正當範圍、持續對特定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判斷重點在「是否逾越正當業務」與「是否針對特定個人持續為之」。內行人提示:單一次嚴厲指正通常難認定,但若能呈現長期、針對你、且明顯不對等的模式,成立機會大得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 22 條之 3 是什麼?▾
114 年新增的職場霸凌申訴條文,確立向雇主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雙軌申訴管道與雙重時效。
Q5職場霸凌申訴的兩種管道差在哪?▾
加害者是一般主管同事先向雇主申訴;加害者是最高負責人可跳過公司、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Q6什麼叫最高負責人?▾
事業單位最高決策者如老闆、董事長,具體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
Q7職場霸凌和合理工作要求差在哪?▾
合理指揮監督不算霸凌;霸凌須逾越業務正當範圍、針對特定人持續施加身心不法侵害。
Q8職場霸凌怎麼申訴?▾
保全證據 → 判斷加害者是否為最高負責人 → 確認時效 → 向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提出附事證清單的申訴。
Q9職場霸凌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對話截圖、電子郵件、工作量紀錄、就醫或身心科診斷、目擊同事名單,整理成時間軸最有利。
Q10向勞動局申訴職場霸凌要錢嗎?▾
向主管機關提申訴本身不需裁判費;若另循民事求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問題。
Q11怎麼證明被霸凌而不是被嚴格管理?▾
呈現長期、針對特定人、明顯不對等的行為模式,搭配時間軸與目擊證人;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協助調查。
Q12職場霸凌申訴 vs 性騷擾申訴差在哪?▾
職場霸凌走職安法 22-3,性騷擾走性別平等工作法,兩套平行制度,搞錯法源會用錯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申訴對象 | 依據 | 時效 |
|---|---|---|---|
| 加害者為一般主管或同事 | 先向雇主提起申訴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本文 | — |
| 加害者為最高負責人 | 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 | — |
| 行為已終了 | — | 第 2 項第 1 款 | 終了起三年內不予受理之前提出 |
| 事件發生時在職、之後離職 | — | 第 2 項第 2 款 | 離職之日起一年內(取較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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