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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拒不接受講習者,次處罰。
  3. 前項情形,操作人員因雇主指示作所致者,不予處罰。
  4.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5. 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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