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6 條
快速跳轉
- 1.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災害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拒不接受講習者,按次處罰。
- 3.前項情形,操作人員係因雇主指示作業所致者,不予處罰。
- 4.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 5.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處一萬至一百萬元罰鍰,罰的是負責人本人,且裁處時效自申訴日起算。
Q · 被老闆職場霸凌,可以罰到他本人嗎?
可以,且罰的是老闆本人不是公司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第1項,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董事長、老闆本人)經主管機關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罰鍰對象是這個自然人而非公司法人。若霸凌者是一般主管,則循第22條之3的申訴程序與雇主預防義務處理。本條第5項另規定,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而非自霸凌行為發生日起算。
深度解讀
以前你被老闆當眾羞辱、刻意刁難、孤立排擠,去勞工局申訴,常常得到一句「這是管理權,不算違法」就被打發。職安法把這條重寫之後,遊戲規則變了:事業單位的最高負責人(董事長、老闆本人)若被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直接開罰新臺幣一萬到一百萬。關鍵在「最高負責人」這五個字,罰的是人不是公司,老闆不能再躲在法人後面。這條還順手處理了兩件事:違反設備作業規定釀成重大職災的罰則,以及一個對你極重要的細節,第一項的裁罰時效是從你正式提出申訴那天才起算,不是從霸凌發生那天。換句話說,就算你忍了好幾年,只要遞出申訴,時鐘才開始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按名詞
- 係名詞
- 業名詞
- 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裁處權時效名詞
- 申訴名詞
- 第二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但書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3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