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
- 1.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 2.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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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要求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告後實施,勞工則應切實遵行。
Q · 公司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懲處我,這份守則有效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必須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後才實施。完全沒有勞工代表參與、或查不到備查文號與公告紀錄的守則,其合法生效與拿來懲處的正當性都有疑問。但守則一旦合法生效,第二項即課勞工切實遵行義務,違反可能被裁罰並在職災求償中被主張與有過失。
白話解讀
你公司那份要你簽名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藏著兩個多數人沒看懂的細節。第34條規定,雇主訂這份守則時,必須「會同勞工代表」一起訂,還要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再公告實施,才算數。換句話說,如果這份守則是老闆關起門來自己寫、沒讓勞工代表參與、沒備查就要你遵守,它的程序本身就有瑕疵。但這條是雙面刃:守則一旦合法訂定、公告實施,第二項就課你一個義務,你「應切實遵行」。違反它,你可能被罰,出事時也會被認定與有過失。所以這份守則既綁住雇主的訂定程序,也綁住你的遵行責任,兩邊都別只看到對自己有利的那一面。
法律定性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所定、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共同訂定,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後實施的現場安全衛生規範。它兼具程序拘束(雇主須踐行勞工參與與備查公告程序)與義務拘束(勞工須切實遵行)的雙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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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用安全守則要懲處我,但這守則我根本沒參與訂,有效嗎?▾
要看程序。第34條規定工作守則必須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後才實施。完全沒有勞工代表參與、或沒完成備查公告的守則,其合法性與拿來懲處你的正當性都有疑問。被依守則懲處時,先要求公司出示守則的備查文號與勞工代表參與紀錄,這往往是你最有力的反擊點。
Q2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跟員工手冊裡的工作規則是同一個東西嗎?▾
不是,這是兩套常被搞混的制度。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管安全衛生、要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勞檢機構備查;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管工時休假獎懲等勞動條件,由雇主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主張權利或抗辯時先分清楚你面對的是哪一個,引錯依據會在程序上吃虧。
Q3守則寫的安全規定我嫌麻煩沒照做,受傷了還能求償嗎?▾
可以求償,但賠償可能被打折。如果守則是合法訂定公告的,第34條第2項課你切實遵行的義務,你未遵守而受傷,雇主可主張與有過失(民法第217條)來減輕賠償。別因此放棄求償,雇主往往也有未落實守則、未提供護具、未盡督促義務的責任,這些都能用來平衡你的過失比例,關鍵是把雙方疏失都攤在證據上。
Q4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沒會同勞工代表訂定有效嗎?▾
程序有瑕疵。第34條明定須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備查公告,缺漏程序的守則其合法性與懲處正當性都會被質疑。
Q5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是什麼?▾
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告實施的現場安全衛生規範,兼具程序與義務雙向拘束。
Q6什麼叫『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守則訂定須有工會或勞資會議推派的具代表性勞方代表共同參與,並留存書面紀錄,勞方享法定參與權。
Q7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記載哪些事項?▾
依職安法施行細則第41條,包含事業安全衛生管理、機械設備管理、作業標準、教育訓練、急救搶救、事故通報等。
Q8雇主怎麼合法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盤點作業風險 → 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 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公告實施 → 定期檢討更新並重新備查。
Q9守則要報哪裡備查?▾
報所轄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保存備查文號,再公告實施,不是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Q10被依守則懲處時怎麼反擊?▾
要求公司出示守則備查文號與勞工代表參與紀錄,程序不合法的守則可作為抗辯與反擊歸責的切入點。
Q11雇主沒訂守則或勞工違反守則罰多少?▾
雇主未訂定守則、勞工違反遵行義務,由主管機關依職安法相關罰則查獲時裁處罰鍰,金額以現行法為準。
Q12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vs 勞基法工作規則差在哪?▾
前者依職安法34條管安全衛生、報勞檢機構備查;後者依勞基法70條管勞動條件、報主管機關核備,程序與對象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工作規則 |
|---|---|---|
| 法源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 |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 |
| 規範對象 | 安全衛生事項 | 工時、休假、獎懲等勞動條件 |
| 訂定方式 | 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 | 雇主訂定(一定規模須報核備) |
| 主管/備查機關 |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 生效要件 | 備查後公告實施 | 核備後公開揭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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