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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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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 2.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要求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告後實施,勞工則應切實遵行。

Q · 公司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要懲處我,這份守則有效嗎?

要看有沒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備查公告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必須由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告後才實施。完全沒有勞工代表參與、或查不到備查文號與公告紀錄的守則,其合法生效與拿來懲處的正當性都有疑問。但守則一旦合法生效,第二項即課勞工切實遵行義務,違反可能被裁罰並在職災求償中被主張與有過失。

深度解讀

你公司那份要你簽名的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藏著兩個多數人沒看懂的細節。第34條規定,雇主訂這份守則時,必須「會同勞工代表」一起訂,還要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再公告實施,才算數。換句話說,如果這份守則是老闆關起門來自己寫、沒讓勞工代表參與、沒備查就要你遵守,它的程序本身就有瑕疵。但這條是雙面刃:守則一旦合法訂定、公告實施,第二項就課你一個義務,你「應切實遵行」。違反它,你可能被罰,出事時也會被認定與有過失。所以這份守則既綁住雇主的訂定程序,也綁住你的遵行責任,兩邊都別只看到對自己有利的那一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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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規定:「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