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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2.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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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axwu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雇主會同勞工代表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