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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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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設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由勞資政學及職災勞工團體共同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誰能參與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研議?

勞資政學與職災團體都可進諮詢會,性別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安政策並提出建議。換言之,政策研議不是主管機關單方決定,而是多元利害關係人共議;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把性別平權的結構保障落實到這個諮詢組織的組成上。

白話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不是官員在辦公室裡關門決定的。第35條開了一扇你沒注意過的政策後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還有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組成「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一起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提出建議。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後那句,諮詢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是把性別平權直接寫進職安法的一個角落。對一般勞工來說,這條看似遙遠,但它決定了未來修法、政策走向時,有沒有勞方和職災勞工團體的聲音坐在桌上。今天保護你的每一條規定,源頭可能就來自這張會議桌的建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設置的政策研議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組成,負責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兼具多元參與與性別平權兩項結構性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到底在做什麼,跟我這種基層勞工有關嗎?

有關,只是關係在上游。依第35條,諮詢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勞方、資方、政府、學者與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組成,研議國家職安政策並提出建議。它不直接處理你個人的案件,但研議出來的方向往往是未來職安修法、政策調整的源頭。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工會或職災勞工團體成員,爭取代表進入諮詢會,是把現場聲音帶進政策的正式管道。

Q2諮詢會規定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諮詢會的成員組成中,男性與女性任一方都不能低於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避免單一性別壟斷。這是把性別平權的結構性保障寫進法律,呼應近年各政府委員會的性別比例要求。內行人提示:這類條款源頭可追到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精神,不只是形式宣示,不符比例的組成在程序上會有瑕疵。

Q3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是什麼?

依職安法第35條設置的政策研議組織,由勞資政學與職災勞工團體組成,研議國家職安政策並提出建議。

Q4職安諮詢會由哪些人組成?

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五類代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

Q5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諮詢會成員男女任一方都不得低於總人數三分之一,是強制性程序要求,不符比例組成有瑕疵。

Q6什麼是職業災害勞工團體?

由職業災害勞工或其家屬組成、為職災者爭取權益的團體,第35條給予其進入諮詢會的法定參與管道。

Q7職災勞工團體怎麼進入諮詢會?

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團體可循正式管道爭取代表席次,把第一線經驗轉化為國家政策建議。

Q8怎麼確認諮詢會性別比例有沒有符合?

檢視成員名單男女各別人數,任一性別佔比須達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否則組成程序有瑕疵。

Q9一般勞工怎麼讓自己的職安訴求被諮詢會聽到?

透過所屬工會或職災勞工團體爭取代表席次,或關注諮詢會研議議題與會議資訊提出意見。

Q10如何追蹤諮詢會研議的職安政策走向?

關注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布的諮詢會議題與會議資訊,可提前看見職安修法與政策風向。

Q11職安諮詢會 vs 勞動檢查差在哪?

諮詢會研議上游政策(第35條,建議性質),勞動檢查是對個別事業單位的現場執法(第36條)。

Q12諮詢會的建議跟正式法規差在哪?

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本身非拘束力規範;要成為正式義務須再經修法或行政命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に基づく労働政策審議会(安全衛生分科会)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 Nationale Arbeitsschutzkonferenz (NAK)
法國Conseil d'orientation des conditions de travail (COCT)
美國OSH Act §7 — 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NACOS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並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予以處罰,其金額亦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102061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國際勞工公約二00六年第一八七號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以下簡稱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各國應透過勞、資、政三方代表之諮商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National Policy),並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方案(National Program),爰參考該公約,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資、政三方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據以制定推動方案。並特別增列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以補勞、資、政沒有的職業災害受害經驗之不足。

  • 主管機關名詞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次變更為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並增列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予以處罰,其金額亦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國際勞工公約二00六年第一八七號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以下簡稱職業安全衛生架構公約),各國應透過勞、資、政三方代表之諮商制定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National Policy),並發展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方案(National Program),爰參考該公約,修正由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資、政三方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據以制定推動方案。並特別增列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以補勞、資、政沒有的職業災害受害經驗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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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