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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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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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設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由勞資政學及職災勞工團體共同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誰能參與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研議?
勞資政學與職災團體都可進諮詢會,性別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安政策並提出建議。換言之,政策研議不是主管機關單方決定,而是多元利害關係人共議;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把性別平權的結構保障落實到這個諮詢組織的組成上。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不是官員在辦公室裡關門決定的。第35條開了一扇你沒注意過的政策後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還有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組成「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一起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提出建議。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後那句,諮詢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是把性別平權直接寫進職安法的一個角落。對一般勞工來說,這條看似遙遠,但它決定了未來修法、政策走向時,有沒有勞方和職災勞工團體的聲音坐在桌上。今天保護你的每一條規定,源頭可能就來自這張會議桌的建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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