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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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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設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由勞資政學及職災勞工團體共同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Q · 誰能參與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的研議?

勞資政學與職災團體都可進諮詢會,性別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安政策並提出建議。換言之,政策研議不是主管機關單方決定,而是多元利害關係人共議;且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把性別平權的結構保障落實到這個諮詢組織的組成上。

深度解讀

你可能不知道,台灣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不是官員在辦公室裡關門決定的。第35條開了一扇你沒注意過的政策後門: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聘請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學者專家,還有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組成「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一起研議國家職安政策、提出建議。更值得注意的是最後那句,諮詢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這是把性別平權直接寫進職安法的一個角落。對一般勞工來說,這條看似遙遠,但它決定了未來修法、政策走向時,有沒有勞方和職災勞工團體的聲音坐在桌上。今天保護你的每一條規定,源頭可能就來自這張會議桌的建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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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