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聘請勞方、資方、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職業災害勞工團體,召開職業安全衛生諮詢會,研議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並提出建議;其成員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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