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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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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2. 2.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3. 3.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勞動檢查發現工作場所不合規定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有職災之虞得命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Q · 公司被勒令停工,停工期間有薪水嗎?

有,停工期間雇主必須照給工資,一毛都不能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第一項末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停工是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基於安全所下的強制措施,責任在雇主端,勞工屬被波及一方,因此工資不得扣減。若雇主以停工為由扣薪、要求勞工請假,屬另一次違法行為,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發,並保留出勤與薪資紀錄作為證據。

深度解讀

勞動檢查員走進工廠,當場開出停工通知,老闆臉色發白,工人心裡更慌:停工這幾天沒得做,薪水是不是就沒了?這條的最後一句話正面回答了這個問題:停工期間的工資,雇主必須照給。停工是政府為了保你的命而下的命令,不是你的錯,憑什麼要你餓肚子。這條同時給了主管機關一把很重的工具:發現勞動場所不合規定,先告知你違反哪一條、限期改善;改善不了、已經出事、或眼看就要出事,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你部分或全部停工。對勞工來說,這條是你工作環境的安全閥;對雇主來說,這是一道你必須認真對待的紅燈,因為它連著刑責和罰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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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