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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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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2. 2.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3. 3.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勞動檢查發現工作場所不合規定得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有職災之虞得命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Q · 公司被勒令停工,停工期間有薪水嗎?

有,停工期間雇主必須照給工資,一毛都不能扣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第一項末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停工是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基於安全所下的強制措施,責任在雇主端,勞工屬被波及一方,因此工資不得扣減。若雇主以停工為由扣薪、要求勞工請假,屬另一次違法行為,勞工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發,並保留出勤與薪資紀錄作為證據。

白話解讀

勞動檢查員走進工廠,當場開出停工通知,老闆臉色發白,工人心裡更慌:停工這幾天沒得做,薪水是不是就沒了?這條的最後一句話正面回答了這個問題:停工期間的工資,雇主必須照給。停工是政府為了保你的命而下的命令,不是你的錯,憑什麼要你餓肚子。這條同時給了主管機關一把很重的工具:發現勞動場所不合規定,先告知你違反哪一條、限期改善;改善不了、已經出事、或眼看就要出事,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你部分或全部停工。對勞工來說,這條是你工作環境的安全閥;對雇主來說,這是一道你必須認真對待的紅燈,因為它連著刑責和罰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為勞動檢查與停工的監督性規範: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實施檢查之權限,採「告知違反條款—限期改善—屆期或有職災之虞時停工」的階梯式介入,並明定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另設認可顧問服務機構技術輔導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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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被勒令停工,我這幾天到底有沒有薪水?

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明文規定,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停工是政府基於安全的強制措施,責任在雇主不在你,所以工資不能被扣。若雇主以停工為由扣薪或要你請事假,屬另一次違法,可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發,保留出勤與薪資紀錄當證據。

Q2還沒出事,政府可以叫我們停工嗎?

可以。本條寫的是屆期未改善、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都得通知停工。只要存在明顯快要出事的危險狀態,不必等到真的有人傷亡。與其賭政府不會來,不如在限期改善階段就用認可顧問機構把問題補好。

Q3限期改善通知可以不理嗎?

強烈不建議。屆期未改善直接面臨停工,停工你照樣要付全廠工資;若因此釀成死亡災害,更可能觸及刑事責任。收到通知第一件事是確認被指出的違反條款與期限,不確定怎麼改就立刻找認可顧問機構,輔導紀錄日後也是已盡力的證明。

Q4停工期間有薪水嗎?

有,職安法 36 條明定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不得扣減,否則屬另一次違法。

Q5職安法 36 條停工的三個門檻是什麼?

屆期未改善、已發生職業災害、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三者任一即可命停工。

Q6什麼叫「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

尚未釀成事故但明顯快要出事的危險狀態,例如鷹架明顯搖晃、焊接無防護。

Q7誰有權命令停工?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及勞動檢查機構,屬外部行政處分,與雇主自行停止作業不同。

Q8收到限期改善通知該怎麼做?

先確認違反條款與期限→自評可行性→洽請認可顧問機構輔導→屆期前完成並存證。

Q9停工被扣薪怎麼救濟?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並要求補發,保留出勤與薪資紀錄作為證據。

Q10對停工處分不服怎麼辦?

停工是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提訴願,但救濟期間停工照舊、工資仍須照給。

Q11改善不知道怎麼做去哪求助?

依第二項洽請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Q12第 36 條停工 vs 第 18 條停止作業差在哪?

36 條是主管機關外部命令(行政處分),18 條是雇主對立即危險的內部即時應變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98条(使用停止等の命令)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53조(작업중지 명령)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22(Befugnisse der zuständigen Behörden)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 L4731-1(arrêt temporaire de travaux)
美國OSH Act of 1970, 29 U.S.C. § 662(imminent dang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430 全文修正)

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予以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增列罰鍰之處罰,較原條文之警告處分更切合實際。又如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仍得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102061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   事業單位對於前項之改善,於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或洽請認可之顧問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技術輔導。   前項顧問服務機構之種類、條件、服務範圍、顧問人員之資格與職責、認可程序、撤銷、廢止、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代行檢查機構執行職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增列罰鍰之處罰,較原條文之警告處分更切合實際。又如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並仍得暫停代行檢查職務或撤銷指定代行檢查職務之處分。

(1020618 全文修正)

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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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