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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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 2.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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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41條把四種工安違規入罪:安全設備違規致罹災三人以上、違反勞工保護義務、違反停工通知、破壞災害現場,最重關三年並兩罰。
Q · 工地出事,老闆會被關還是只被罰錢?
踩到第41條四種情形之一就是刑事,最重關三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多數工安違規只是行政罰鍰,但有四種情形會跳成刑事犯罪:違反安全設備義務致罹災三人以上、違反勞工退避權或禁止特定族群從事危險工作、違反停工通知、故意破壞災害現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法人犯罪時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也科以罰金(兩罰)。
深度解讀
多數老闆對工安的認知停在「被罰錢、被停工」,頂多賠償和解。第41條會打破這個認知:它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少數把違規直接送進刑事程序的條文。當你違反安全設備義務(第6條)或危險機械檢查義務(第16條),結果造成罹災三人以上的重大災害;當你不讓勞工在立即危險時退避,或讓未滿18歲、懷孕產後員工從事被禁止的危險工作;當你無視勞檢的停工通知偷偷復工;當你出事後擅自移動破壞現場,這四種情形都不是罰單,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最高一百萬元罰金。更狠的是兩罰規定:罰公司的同時,負責人個人也要被罰、被關。你以為的最壞結果是荷包失血,真正的最壞結果是前科和牢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故意名詞
-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6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6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8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9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0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6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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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