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2.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