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知。 四、故意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經許可而移動或破壞現場。
  2. 2.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41條把四種工安違規入罪:安全設備違規致罹災三人以上、違反勞工保護義務、違反停工通知、破壞災害現場,最重關三年並兩罰。

Q · 工地出事,老闆會被關還是只被罰錢?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多數工安違規只是行政罰鍰,但有四種情形會跳成刑事犯罪:違反安全設備義務致罹災三人以上、違反勞工退避權或禁止特定族群從事危險工作、違反停工通知、故意破壞災害現場。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法人犯罪時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也科以罰金(兩罰)。

白話解讀

多數老闆對工安的認知停在「被罰錢、被停工」,頂多賠償和解。第41條會打破這個認知:它是職業安全衛生法少數把違規直接送進刑事程序的條文。當你違反安全設備義務(第6條)或危險機械檢查義務(第16條),結果造成罹災三人以上的重大災害;當你不讓勞工在立即危險時退避,或讓未滿18歲、懷孕產後員工從事被禁止的危險工作;當你無視勞檢的停工通知偷偷復工;當你出事後擅自移動破壞現場,這四種情形都不是罰單,而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最高一百萬元罰金。更狠的是兩罰規定:罰公司的同時,負責人個人也要被罰、被關。你以為的最壞結果是荷包失血,真正的最壞結果是前科和牢獄。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為職業安全衛生領域的核心刑罰條文,將四種特定違規行為(違反安全設備義務致重大災害、違反勞工保護義務、違反停工通知、擅自破壞災害現場)入罪化,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採對法人與負責人雙重處罰的兩罰制度。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工地出事死了人,老闆一定會被關嗎?

不一定。第41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法院可判較輕的拘役或單純罰金,初犯、態度良好、與家屬和解者也可能緩刑。但會不會成立犯罪和判多重是兩回事,只要違反安全義務又發生重大職災,罪就先成立了。有沒有完整的安全教育訓練紀錄、設備自動檢查紀錄,是檢方判斷你有無盡注意義務的關鍵。

Q2我是小公司負責人,出事被罰是罰公司還是罰我?

兩個都罰。這叫兩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的同時,還要處罰負責人個人。公司繳了罰金,你個人的刑事責任和有期徒刑還是跑不掉,這跟單純行政罰鍰通常只罰一個對象完全不同。很多老闆以為開公司就能把責任擋在公司這層,但在刑事責任上這層保護傘是透明的。

Q3勞檢開了停工單,我偷偷把手上的工程做完會怎樣?

風險極高。違反依第36條所發的停工通知,本身就是第41條第三款的犯罪,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等到出事就成立。停工通知是行政處分,但違反它的後果是刑事責任。如果你認為停工通知不合理,正確做法是依法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而不是無視它繼續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41條是什麼?

職安法少數把違規直接入罪的條文,四種特定情形最重關三年,並對法人與負責人雙罰。

Q5職安法41條哪四種情形會成立?

安全設備違規致罹災三人以上、違反勞工退避權與禁止危險工作、違反停工通知、故意破壞災害現場。

Q6什麼是兩罰規定?

法人犯罪時除處罰負責人個人外,對法人本身也科以罰金,公司繳罰金不代表負責人脫責。

Q7職安法41條和40條差在哪?

第40條針對致死災害刑度更高,第41條針對罹災三人以上及其他三款情形,兩條都採兩罰。

Q8工地出事後雇主第一時間該做什麼?

先救護、依第37條8小時內通報、保全不破壞現場、調出安全管理紀錄,再委任律師。

Q9怎麼證明雇主已盡安全義務?

提出安全教育訓練、設備自動檢查、危險機械合格證等平時留存紀錄,臨時補做會被看穿。

Q10收到停工通知該怎麼處理?

確實停工,認為不合理改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切勿僥倖復工避免升級為刑事。

Q11職安法41條案件律師費大概多少?

刑事辯護依複雜度約數萬至數十萬起,重大職災致死案件更高,建議事故初期即委任。

Q12職安法41條 vs 43條罰鍰差在哪?

41條是刑事有期徒刑加前科,43條起是行政罰鍰,性質與後果完全不同層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41article_43_to_49article_40
性質刑事責任(有期徒刑、前科)行政罰鍰刑事責任(致死,刑度更高)
成立要件四款特定情形,第1-3款不以故意為必要一般違反義務即罰違反第6/16條致罹災一人以上死亡
對負責人效果兩罰:負責人個人受刑事處罰通常對事業單位罰鍰兩罰:負責人個人受刑事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19条・第122条(両罰規定)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67조·제168조(벌칙)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114-115条 +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 德國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 § 26(Straftaten)i.V.m. StGB § 222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icles L4741-1 et suivants(infractions en matière de santé et sécurité au travail)
🇺🇸 美國OSH Act § 17(e), 29 U.S.C. § 666(e)(willful violation causing death)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