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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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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
罰金
: 一、違反
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
之規定,致發生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
之災害。 二、違反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依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
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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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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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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