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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2.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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