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2 條
-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 2.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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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42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最高罰300萬,須義務違反、洩漏或火災爆炸、重大職災三要件齊備,且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Q · 工廠化學品外洩造成重大職災,老闆最高會被罰多少?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第1項,必須三要件同時成立才罰:違反第15條製程安全評估義務、發生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火災爆炸、且致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住院),處30萬至300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金額隨拖延次數累加。第2項則就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30萬至100萬元,不以發生災害為要件。
白話解讀
職安法的罰則裡,這條是少數能罰到三百萬的重型條款。它的觸發不是單一動作,而是一條因果鏈:你的工廠是中央指定的危險性工作場所,依第15條本來該定期做製程安全評估、採取預防措施,你沒做到;接著危害性化學品外洩,或者引發火災、爆炸;最後造成第37條第2項那種重大職災(有人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需住院治療)。三段全部串起來,才開罰三十萬到三百萬。更狠的是「按次處罰」:經通知限期改善卻沒改,每過一次期限就再罰一次,能讓罰金滾成天文數字。第二項是另一個獨立陷阱:你依第12條第4項通報的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如果被中央主管機關查出造假,三十萬到一百萬,跟有沒有出事完全無關,光是數據不實就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為危險性工作場所的重型罰則:第1項採「義務違反+洩漏或火災爆炸+重大職災」三段因果鏈構成要件,並設按次處罰機制懲罰拒不改善;第2項就雇主通報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守護整套監測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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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廠爆炸只要有人受傷,老闆一定被罰三百萬嗎?▾
不是。三百萬是上限不是定額,且要件須齊備:違反第15條製程安全評估義務、發生洩漏或火災爆炸、且致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住院),三者缺一就不成立第1項。金額依情節由主管機關在30萬到300萬間裁量。因果鏈任一環斷掉,答辯空間就出來了,主管機關裁量也須說明理由,不能直接頂格開。
Q2環測數據是委外廠商做的,造假被抓也算雇主的責任嗎?▾
算。第2項處罰對象明文是「雇主依第12條第4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行政責任先落在雇主身上,無法用委外當免責理由。實務提示:在委外監測合約裡先寫好「資料不實由廠商負賠償並承擔行政罰求償」條款,行政罰你雖須先扛,事後可對廠商民事求償把錢要回來。
Q3被罰之後我改善了,按次處罰就會停嗎?▾
會停,但前提是通過主管機關複查確認改善完成,不是你自己說改好就停。在通過複查前,每次限期屆滿未完成都可能再被罰一次。實務提示:務必保留複查通過的書面紀錄與日期,這既是停止按次處罰的依據,也是日後若再被開罰時主張「已完成改善」的鐵證。
Q4職安法第42條罰多少?▾
第1項30萬至300萬元、第2項30萬至100萬元,第1項限期未改善可按次累加,無實質上限。
Q5職安法42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重大職災三要件+可按次處罰;第2項是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不需發生災害也無按次處罰。
Q6什麼是按次處罰?▾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每過一次期限可各別重新裁罰一次,金額隨拖延累加。
Q7什麼是重大職業災害?▾
第37條第2項所定死亡、罹災三人以上、或一人以上需住院之職業災害。
Q8收到職安法42條罰單怎麼辦?▾
固定現場與文件證據 → 檢視因果鏈斷點 → 排定改善並趕在限期前通過複查 → 30日內提訴願。
Q9按次處罰怎麼算到何時才停?▾
自每次限期屆滿未改善各別重新起算,直到通過主管機關複查確認改善完成才停。
Q10對第42條裁罰不服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階段免規費可自辦;進入行政訴訟則有裁判費與律師費,視請求標的而定。
Q11怎麼證明洩漏與義務違反沒有因果關係?▾
提出天災、第三人蓄意破壞之證據,或製程評估已盡義務的紀錄,打斷三要件因果鏈。
Q12職安法42條 vs 40條差在哪?▾
第40條罰違反第6/16條致死職災;第42條罰違反第15條製程評估致洩漏或火災爆炸的重大職災,前提義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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