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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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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2. 2.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42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最高罰300萬,須義務違反、洩漏或火災爆炸、重大職災三要件齊備,且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Q · 工廠化學品外洩造成重大職災,老闆最高會被罰多少?

30 萬到 300 萬,且能按次重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第1項,必須三要件同時成立才罰:違反第15條製程安全評估義務、發生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火災爆炸、且致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住院),處30萬至300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金額隨拖延次數累加。第2項則就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30萬至100萬元,不以發生災害為要件。

深度解讀

職安法的罰則裡,這條是少數能罰到三百萬的重型條款。它的觸發不是單一動作,而是一條因果鏈:你的工廠是中央指定的危險性工作場所,依第15條本來該定期做製程安全評估、採取預防措施,你沒做到;接著危害性化學品外洩,或者引發火災、爆炸;最後造成第37條第2項那種重大職災(有人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需住院治療)。三段全部串起來,才開罰三十萬到三百萬。更狠的是「按次處罰」:經通知限期改善卻沒改,每過一次期限就再罰一次,能讓罰金滾成天文數字。第二項是另一個獨立陷阱:你依第12條第4項通報的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如果被中央主管機關查出造假,三十萬到一百萬,跟有沒有出事完全無關,光是數據不實就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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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