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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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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2. 2.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42條對危險性工作場所重大職災最高罰300萬,須義務違反、洩漏或火災爆炸、重大職災三要件齊備,且限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Q · 工廠化學品外洩造成重大職災,老闆最高會被罰多少?

30 萬到 300 萬,且能按次重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第1項,必須三要件同時成立才罰:違反第15條製程安全評估義務、發生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火災爆炸、且致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住院),處30萬至300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金額隨拖延次數累加。第2項則就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30萬至100萬元,不以發生災害為要件。

白話解讀

職安法的罰則裡,這條是少數能罰到三百萬的重型條款。它的觸發不是單一動作,而是一條因果鏈:你的工廠是中央指定的危險性工作場所,依第15條本來該定期做製程安全評估、採取預防措施,你沒做到;接著危害性化學品外洩,或者引發火災、爆炸;最後造成第37條第2項那種重大職災(有人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需住院治療)。三段全部串起來,才開罰三十萬到三百萬。更狠的是「按次處罰」:經通知限期改善卻沒改,每過一次期限就再罰一次,能讓罰金滾成天文數字。第二項是另一個獨立陷阱:你依第12條第4項通報的作業環境監測資料,如果被中央主管機關查出造假,三十萬到一百萬,跟有沒有出事完全無關,光是數據不實就罰。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2條為危險性工作場所的重型罰則:第1項採「義務違反+洩漏或火災爆炸+重大職災」三段因果鏈構成要件,並設按次處罰機制懲罰拒不改善;第2項就雇主通報之作業環境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守護整套監測制度的可信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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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工廠爆炸只要有人受傷,老闆一定被罰三百萬嗎?

不是。三百萬是上限不是定額,且要件須齊備:違反第15條製程安全評估義務、發生洩漏或火災爆炸、且致生第37條第2項的重大職災(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有人住院),三者缺一就不成立第1項。金額依情節由主管機關在30萬到300萬間裁量。因果鏈任一環斷掉,答辯空間就出來了,主管機關裁量也須說明理由,不能直接頂格開。

Q2環測數據是委外廠商做的,造假被抓也算雇主的責任嗎?

算。第2項處罰對象明文是「雇主依第12條第4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行政責任先落在雇主身上,無法用委外當免責理由。實務提示:在委外監測合約裡先寫好「資料不實由廠商負賠償並承擔行政罰求償」條款,行政罰你雖須先扛,事後可對廠商民事求償把錢要回來。

Q3被罰之後我改善了,按次處罰就會停嗎?

會停,但前提是通過主管機關複查確認改善完成,不是你自己說改好就停。在通過複查前,每次限期屆滿未完成都可能再被罰一次。實務提示:務必保留複查通過的書面紀錄與日期,這既是停止按次處罰的依據,也是日後若再被開罰時主張「已完成改善」的鐵證。

Q4職安法第42條罰多少?

第1項30萬至300萬元、第2項30萬至100萬元,第1項限期未改善可按次累加,無實質上限。

Q5職安法42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是重大職災三要件+可按次處罰;第2項是監測資料造假獨立裁罰,不需發生災害也無按次處罰。

Q6什麼是按次處罰?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每過一次期限可各別重新裁罰一次,金額隨拖延累加。

Q7什麼是重大職業災害?

第37條第2項所定死亡、罹災三人以上、或一人以上需住院之職業災害。

Q8收到職安法42條罰單怎麼辦?

固定現場與文件證據 → 檢視因果鏈斷點 → 排定改善並趕在限期前通過複查 → 30日內提訴願。

Q9按次處罰怎麼算到何時才停?

自每次限期屆滿未改善各別重新起算,直到通過主管機關複查確認改善完成才停。

Q10對第42條裁罰不服要花多少成本救濟?

訴願階段免規費可自辦;進入行政訴訟則有裁判費與律師費,視請求標的而定。

Q11怎麼證明洩漏與義務違反沒有因果關係?

提出天災、第三人蓄意破壞之證據,或製程評估已盡義務的紀錄,打斷三要件因果鏈。

Q12職安法42條 vs 40條差在哪?

第40條罰違反第6/16條致死職災;第42條罰違反第15條製程評估致洩漏或火災爆炸的重大職災,前提義務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119条・第120条(罰則)— 危険物・有害物に係る安全衛生義務違反に対する刑事罰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167조·제170조(벌칙)— 안전·보건조치 의무 위반으로 중대재해 발생 시 형사처벌
中國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 罚则
德國ArbSchG § 25, § 26(Bußgeld/Straftaten)i.V.m. 12. BImSchV(Störfall-Verordnun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741-1(infractions aux règles de santé et sécurité)/ Code de l'environnement (ICPE/Seveso)
美國OSH Act 29 U.S.C. § 666(civil and criminal penalties)/ EPA Risk Management Program (CAA § 112(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1020618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從事石油裂解等石化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一定量以上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因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發生火災、爆炸致發生工作者死亡或三人以上罹災者,危及勞工安全或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爰於第一項明定得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另災害發生後,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三、鑑於前述事業單位多屬石化工業,具產值高及風險高之特性,如因疏於製程安全評估等安全衛生管理而肇致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影響公共安全頗鉅,且將因違反規定而獲有利益,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四、雇主通報之監測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於第二項明定罰則。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從事石油裂解等石化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達一定量以上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如未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因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發生火災、爆炸致發生工作者死亡或三人以上罹災者,危及勞工安全或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爰於第一項明定得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罰鍰;另災害發生後,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三、鑑於前述事業單位多屬石化工業,具產值高及風險高之特性,如因疏於製程安全評估等安全衛生管理而肇致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影響公共安全頗鉅,且將因違反規定而獲有利益,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四、雇主通報之監測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於第二項明定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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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