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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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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2. 2.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4. 4.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5. 5.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要求雇主確保勞工暴露低於容許標準,並對指定作業場所實施環境監測、公開揭示並通報主管機關。

Q · 公司說環境合格,我可以要求看作業環境監測數據嗎?

可以,監測結果依法須公開揭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4 項,雇主對於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這代表勞工有權知道自己工作場所有害物質的實際濃度,公司只給口頭「合格」保證而不出示書面監測結果,即不符合公開揭示要求。同一份資料也已通報勞動部備查,必要時可透過申訴或職業病認定程序調閱。

深度解讀

你在工廠、實驗室,或任何有粉塵、有機溶劑、噪音的地方上班,空氣裡那些看不見的東西到底超不超標,不是憑感覺,法律訂了「容許暴露標準」這條紅線。第12條要老闆做兩件事:第一,確保你暴露的濃度低於標準值;第二,指定的危險作業場所要做「作業環境監測」,而且監測結果必須公開揭示、通報勞動部。這裡藏著一個很多勞工不知道的權利:監測結果是要公開給你看的,不是老闆鎖在抽屜裡的機密。你有權知道自己每天吸進去的東西超不超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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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前項之容許暴露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