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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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要求雇主確保勞工暴露低於容許標準,並對指定作業場所實施環境監測、公開揭示並通報主管機關。
Q · 公司說環境合格,我可以要求看作業環境監測數據嗎?
可以,監測結果依法須公開揭示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2 條第 4 項,雇主對於作業環境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這代表勞工有權知道自己工作場所有害物質的實際濃度,公司只給口頭「合格」保證而不出示書面監測結果,即不符合公開揭示要求。同一份資料也已通報勞動部備查,必要時可透過申訴或職業病認定程序調閱。
深度解讀
你在工廠、實驗室,或任何有粉塵、有機溶劑、噪音的地方上班,空氣裡那些看不見的東西到底超不超標,不是憑感覺,法律訂了「容許暴露標準」這條紅線。第12條要老闆做兩件事:第一,確保你暴露的濃度低於標準值;第二,指定的危險作業場所要做「作業環境監測」,而且監測結果必須公開揭示、通報勞動部。這裡藏著一個很多勞工不知道的權利:監測結果是要公開給你看的,不是老闆鎖在抽屜裡的機密。你有權知道自己每天吸進去的東西超不超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2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3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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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