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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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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2. 2.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要求雇主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評估化學品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高風險嚴管、低風險簡管。

Q · 我開小店、小公司也要做化學品分級管理嗎?

要,只要工作場所有危害性化學品就適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只要工作場所存在危害性化學品,雇主就有評估風險並分級管理的法定義務,與公司規模或是否為工廠無關。判斷標準是化學品本身的危害分類(看SDS),而非行業別。第一步是盤點品項與使用量、備齊安全資料表,再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使用量三因素排出風險等級,高風險嚴管、低風險簡管,並留存可供勞動檢查查核的書面紀錄。違反者依第43條可處罰鍰。

深度解讀

很多老闆以為「化學品管理」是化工大廠的事,跟自己的小公司無關。錯了。只要你的工作場所裡有對健康有害的化學品,不管是印刷廠的溶劑、美甲店的去光水,還是清潔公司的強酸清潔劑,這條都要你「評估風險等級、分級管理」。重點在「分級」兩個字:法律沒有要你把每一瓶東西都送進最高規格實驗室檢測,而是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使用量三個因素分等級,高風險的嚴管,低風險的簡單管。這是給你的彈性,也是給你的義務。沒做?勞動檢查上門時,這是直接開罰的項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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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