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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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 2.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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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要求雇主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評估化學品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高風險嚴管、低風險簡管。
Q · 我開小店、小公司也要做化學品分級管理嗎?
要,只要工作場所有危害性化學品就適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只要工作場所存在危害性化學品,雇主就有評估風險並分級管理的法定義務,與公司規模或是否為工廠無關。判斷標準是化學品本身的危害分類(看SDS),而非行業別。第一步是盤點品項與使用量、備齊安全資料表,再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使用量三因素排出風險等級,高風險嚴管、低風險簡管,並留存可供勞動檢查查核的書面紀錄。違反者依第43條可處罰鍰。
白話解讀
很多老闆以為「化學品管理」是化工大廠的事,跟自己的小公司無關。錯了。只要你的工作場所裡有對健康有害的化學品,不管是印刷廠的溶劑、美甲店的去光水,還是清潔公司的強酸清潔劑,這條都要你「評估風險等級、分級管理」。重點在「分級」兩個字:法律沒有要你把每一瓶東西都送進最高規格實驗室檢測,而是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使用量三個因素分等級,高風險的嚴管,低風險的簡單管。這是給你的彈性,也是給你的義務。沒做?勞動檢查上門時,這是直接開罰的項目。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為危害性化學品風險控制的核心規範,課予雇主對工作場所之危害性化學品,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三項因素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相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其評估方法與分級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使保護強度與管理成本成比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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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開小公司也要做化學品分級管理嗎?
要。只要工作場所有危害性化學品就適用,跟公司規模、是不是工廠無關,判斷標準是化學品本身的危害分類(看SDS)。內行人提示:先把所有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收齊,這份資料本身就標明了危害等級,分級管理的第一步其實供應商已經幫你做了一半。
Q2分級管理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合格?
依本條第2項授權的「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要依危害程度分級並採對應控制措施,高暴露風險的還要定期評估。內行人提示:勞動部有提供「化學品分級管理(CCB)」工具,中小企業免費可用,照著跑出來的結果就是可供勞檢查核的書面依據,不必花大錢請顧問。
Q3化學品分級管理是什麼?
雇主依健康危害、散布狀況、使用量三因素評估化學品風險,再依等級採取對應控制措施的法定制度,是中小企業職安合規核心。
Q4什麼算危害性化學品?
具健康危害或物理性危害、依GHS分類須標示的化學品,判斷看SDS危害分類,與行業別無關。
Q5三因素分級指哪三個?
健康危害(毒性高低)、散布狀況(是否易揮發飛散)、使用量(用得多寡),三者共同決定風險等級。
Q6職安法11條跟第10條差在哪?
第10條管「標示、清單與SDS」的揭露通識,第11條管「依風險分級採控制措施」,第11條以第10條為前提。
Q7化學品分級管理怎麼做?
盤點化學品→向供應商取得SDS→依三因素評估→排出風險等級→採對應控制措施→留存書面紀錄。
Q8分級管理要花多少成本?
可用勞動部免費「化學品分級管理(CCB)」工具,中小企業不必花大錢請顧問,主要成本在高風險項目的工程控制設備。
Q9怎麼證明自己有做分級管理?
出示化學品清單、各項SDS、三因素評估與分級結果的書面紀錄,這是勞檢查核的第一份文件。
Q10勞檢通知下週到廠,先做什麼?
先備齊化學品清單與SDS、排出風險分級紀錄,再補高風險項目的防護,不是先衝去買防護具。
Q11職安法11條 vs 第14條管制性化學品差在哪?
第11條是對一般危害性化學品做風險分級管理,第14條是對特定高度危害「管制性化學品」採製造輸入使用的禁限制,門檻更高。
Q12辦公室碳粉、清潔劑要管嗎?
若符合危害性化學品定義(看SDS危害分類)即須納入,但通常屬低風險,採簡易管理即可,不需高規格控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anagement | example |
|---|---|---|
| 高風險 | 工程控制(局部排氣、密閉製程)+定期暴露評估+健康監控 | 大量使用高毒性溶劑、致癌物 |
| 中風險 | 一般通風+個人防護具+作業管理 | 中量使用刺激性化學品 |
| 低風險 | 基本標示+簡易書面紀錄 | 少量低危害清潔劑 |
management
- 高風險
- 工程控制(局部排氣、密閉製程)+定期暴露評估+健康監控
- 中風險
- 一般通風+個人防護具+作業管理
- 低風險
- 基本標示+簡易書面紀錄
example
- 高風險
- 大量使用高毒性溶劑、致癌物
- 中風險
- 中量使用刺激性化學品
- 低風險
- 少量低危害清潔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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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30402 制定)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立法理由本條明定雇主對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如經發現其健康情形不能適應某種工作時所應有之處理。
(0800430 全文修正)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20618 全文修正)
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化學品種類繁多,依九十九年底建置完成之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計六四、二00種,具有GHS健康危害者達一九、000種,惟現行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納入特別管理者,僅一一七種,而訂有空氣中容許濃度標準之化學品僅四九一種,有必要建立危害性化學品一般危害預防措施。 三、ILO已提出一套簡易而實用之國際化學品分級管理(Control Banding,CB)工具指引,其風險評估方法係先依GHS化學品之健康危害分類,決定其危害群組,次以化學品散布狀況、使用量等情形,判斷其暴露等級,再依其危害群組及暴露等級,進行風險分級(區分為四級),最後再據以選擇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如為中風險等級以上者,應分別採取密閉或適當工程控制措施;如屬低度風險者,可採取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如人員管制、訓練、防護具使用、設備操作、維護、監督檢查等)。爰參考ILO訂定之分級管理工具指引,於第一項增訂雇主對於勞工暴露於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採取對應之分級及管理措施,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 四、有關化學品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及採行措施等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明定雇主對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結果,如經發現其健康情形不能適應某種工作時所應有之處理。
條次變更。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化學品種類繁多,依九十九年底建置完成之國家既有化學物質清單計六四、二00種,具有GHS健康危害者達一九、000種,惟現行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納入特別管理者,僅一一七種,而訂有空氣中容許濃度標準之化學品僅四九一種,有必要建立危害性化學品一般危害預防措施。 三、ILO已提出一套簡易而實用之國際化學品分級管理(Control Banding,CB)工具指引,其風險評估方法係先依GHS化學品之健康危害分類,決定其危害群組,次以化學品散布狀況、使用量等情形,判斷其暴露等級,再依其危害群組及暴露等級,進行風險分級(區分為四級),最後再據以選擇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如為中風險等級以上者,應分別採取密閉或適當工程控制措施;如屬低度風險者,可採取相關行政管理措施(如人員管制、訓練、防護具使用、設備操作、維護、監督檢查等)。爰參考ILO訂定之分級管理工具指引,於第一項增訂雇主對於勞工暴露於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採取對應之分級及管理措施,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 四、有關化學品之評估方法、分級管理程序及採行措施等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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