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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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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
  3. 3.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既有清單以外的新化學物質,須先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

Q · 進口國外新化學原料,需要先做什麼才能進口?

要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完成新化學物質登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製造者或輸入者若要製造或輸入含有「新化學物質」(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者)的化學品,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後才能進行。順序是先登記、後製造輸入,不能先進貨再補登記。但其他法律已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第44條可處罰鍰。

深度解讀

你做進出口,看上國外一款新型工業原料想引進台灣,覺得「買進來賣而已能有什麼問題」。問題大了。第13條設了一道關卡:只要這個化學物質不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上,它就是「新化學物質」,你必須先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經核准登記,才能製造或輸入。順序不能顛倒,是先登記、後進口,不是先進了再說。違反的話,貨可能卡關,還可能挨罰。這道閘門的存在,是要在一個成分不明的新物質流入台灣勞工的工作場所之前,先把關它的安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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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