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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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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
  3. 3.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既有清單以外的新化學物質,須先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

Q · 進口國外新化學原料,需要先做什麼才能進口?

要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完成新化學物質登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製造者或輸入者若要製造或輸入含有「新化學物質」(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者)的化學品,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後才能進行。順序是先登記、後製造輸入,不能先進貨再補登記。但其他法律已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第44條可處罰鍰。

白話解讀

你做進出口,看上國外一款新型工業原料想引進台灣,覺得「買進來賣而已能有什麼問題」。問題大了。第13條設了一道關卡:只要這個化學物質不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上,它就是「新化學物質」,你必須先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經核准登記,才能製造或輸入。順序不能顛倒,是先登記、後進口,不是先進了再說。違反的話,貨可能卡關,還可能挨罰。這道閘門的存在,是要在一個成分不明的新物質流入台灣勞工的工作場所之前,先把關它的安全性。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為新化學物質的源頭管理規範,要求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的新化學物質,於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藉此在成分不明的新物質進入工作場所前先把關其安全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進口商不是製造商,這條也管我嗎?

管。本條明文規範製造者或輸入者,進口商就是輸入者,義務與製造者相同,把未登記的新化學物質輸入台灣,責任跑不掉。很多貿易商以為責任在國外原廠,其實法律盯的是把東西帶進台灣國境的人,簽約時務必把登記責任在合約裡講清楚。

Q2怎麼知道一款原料算不算新化學物質?

比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單,清單上有的是既有物質,沒有的就是新化學物質,需要登記。登記依年製造或輸入噸數分級,少量可走簡化評估,大量要完整評估報告,先抓清楚噸數再決定登記路徑。

Q3可以先進口再補登記嗎?

不行。本條順序是先登記、後製造輸入,未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該物質的化學品。報關處理稅與通關,登記處理該物質能否合法存在於台灣,兩件事,少做後者照樣違法。

Q4新化學物質登記是什麼?

指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的新物質,製造或輸入前須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的前置義務。

Q5什麼算「新化學物質」?

比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單,清單上沒有的就是新化學物質,需要登記。

Q6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是什麼?

說明新物質危害特性與安全資訊的評估文件,是核准登記的審查依據,內容依噸數級距而不同。

Q7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在哪裡查?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化學物質管理專區與既有化學物質清單。

Q8新化學物質登記怎麼辦?

查清單→判定新物質→確認噸數級距→繳安全評估報告→經審查核准登記→始得製造輸入。

Q9新化學物質登記要準備什麼文件?

依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備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內容隨噸數級距採簡易或完整評估。

Q10新化學物質登記費用與時程怎麼抓?

依年製造或輸入噸數級距而異,級距越高評估越完整、時間費用越高,須提前排進採購時程。

Q11進口商怎麼把登記風險轉回上游?

在簽約付訂前確認登記狀態,把完成登記寫成供應商的交貨前提條件,分散法遵風險。

Q12新化學物質登記 vs 報關差在哪?

報關處理稅與通關,登記處理該物質能否合法存在於台灣,報關完成不等於可合法製造輸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ntrast
報關通關處理稅費與貨物通關程序完成報關不代表可合法製造輸入新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登記處理該物質能否合法存在於台灣的前置門檻未登記即使報關完成仍屬違法
既有化學物質已在公告清單上,依一般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標示、SDS)無須事前登記評估
新化學物質清單以外,須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事前審查義務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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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通關
處理稅費與貨物通關程序
新化學物質登記
處理該物質能否合法存在於台灣的前置門檻
既有化學物質
已在公告清單上,依一般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標示、SDS)
新化學物質
清單以外,須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核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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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通關
完成報關不代表可合法製造輸入新化學物質
新化學物質登記
未登記即使報關完成仍屬違法
既有化學物質
無須事前登記評估
新化學物質
事前審查義務較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化学物質の審査及び製造等の規制に関する法律(化審法)— 新規化学物質の事前審査
韓國화학물질의 등록 및 평가 등에 관한 법률(화평법, K-REACH)— 신규화학물질 등록
中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
德國REACH-Verordnung (EG) Nr. 1907/2006 — Registrierungspflicht für Stoffe
法國Règlement REACH (CE) n° 1907/2006 — enregistrement des substances
美國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 (TSCA) § 5 — Premanufacture Notice (PM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人員,雇主應負責訓練,或僱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執照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凡操作鍋爐、壓力容器、乙炔熔接……等危險性機具操作人員,應由雇主負責訓練或選任合格者充任,期能勝任操作,避免災變發生。

(0800430 全文修正)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20618 全文修正)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予公開。   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化學物質(Chemical Substance)指天然或人工合成之化學元素及化合物。為強化新化學物質危害及風險評估,建立源頭管理機制,確保工作者工作時能採取適當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爰參考日本、韓國、加拿大、澳洲等國作法及歐盟實施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法案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包括物質、混合物、物品),不得有製造、輸入之行為。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原子能法、藥事法、游離輻射防護法、農藥管理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已規定者,或作為一般日常消費使用及運作風險性小者(如製成品、低危害聚合物、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運作量小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新化學物質於尚未增列公告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前(新化學物質多數涉及專利或商業機密保護,於超過申請保護期限時,方納入新增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如有相同新化學物質但與前之製造者、輸入者不同時,仍須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   四、繳交之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參考歐盟REACH註冊及國際相關規定,將依照新化學物質之運作量及危害性,採取分級式作法。另為對於小量以科學研究、試驗或教育為用途之新化學物質,予以適當排除適用或簡化需繳交之部分資訊內容,以兼顧鼓勵研發創新之精神。   五、為防止新化學物質危害工作者安全與健康,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審查新化學物質之安全評估報告後,公開該新化學物質危害及安全使用資訊等。   六、有關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及審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630402 制定)

本條規定凡操作鍋爐、壓力容器、乙炔熔接……等危險性機具操作人員,應由雇主負責訓練或選任合格者充任,期能勝任操作,避免災變發生。

(0800430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206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化學物質(Chemical Substance)指天然或人工合成之化學元素及化合物。為強化新化學物質危害及風險評估,建立源頭管理機制,確保工作者工作時能採取適當安全衛生設備及防護措施,爰參考日本、韓國、加拿大、澳洲等國作法及歐盟實施化學物質註冊、評估、授權與限制(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法案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包括物質、混合物、物品),不得有製造、輸入之行為。但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原子能法、藥事法、游離輻射防護法、農藥管理法、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消防法等相關法律已規定者,或作為一般日常消費使用及運作風險性小者(如製成品、低危害聚合物、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運作量小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新化學物質於尚未增列公告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前(新化學物質多數涉及專利或商業機密保護,於超過申請保護期限時,方納入新增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如有相同新化學物質但與前之製造者、輸入者不同時,仍須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   四、繳交之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參考歐盟REACH註冊及國際相關規定,將依照新化學物質之運作量及危害性,採取分級式作法。另為對於小量以科學研究、試驗或教育為用途之新化學物質,予以適當排除適用或簡化需繳交之部分資訊內容,以兼顧鼓勵研發創新之精神。   五、為防止新化學物質危害工作者安全與健康,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審查新化學物質之安全評估報告後,公開該新化學物質危害及安全使用資訊等。   六、有關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及審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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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