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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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既有清單以外的新化學物質,須先繳交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
Q · 進口國外新化學原料,需要先做什麼才能進口?
要先繳安全評估報告並完成新化學物質登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3條,製造者或輸入者若要製造或輸入含有「新化學物質」(即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外者)的化學品,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後才能進行。順序是先登記、後製造輸入,不能先進貨再補登記。但其他法律已另有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第44條可處罰鍰。
深度解讀
你做進出口,看上國外一款新型工業原料想引進台灣,覺得「買進來賣而已能有什麼問題」。問題大了。第13條設了一道關卡:只要這個化學物質不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上,它就是「新化學物質」,你必須先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經核准登記,才能製造或輸入。順序不能顛倒,是先登記、後進口,不是先進了再說。違反的話,貨可能卡關,還可能挨罰。這道閘門的存在,是要在一個成分不明的新物質流入台灣勞工的工作場所之前,先把關它的安全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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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