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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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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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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
主管機關
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
廢止
或
撤銷
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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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安全衛生管理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監督與檢查 §3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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