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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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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2. 2.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3. 3.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把化學品分兩級:管制性化學品原則禁止、須許可才能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不禁止但須報請備查。

Q · 市面上買得到的化學品,公司就能合法拿來用嗎?

不一定。管制性化學品沒許可全面禁用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4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管制性化學品」者,原則上禁止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除非取得許可。次一級的「優先管理化學品」不禁止,但須將運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關鍵在於「買得到」不等於「能合法運作」,搞錯等級會讓整條製程或商品違法停擺。

深度解讀

化學品的管制有層級。最嚴的一級叫「管制性化學品」,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後,原則上禁止製造、輸入、供應,連給工作者使用都不行,除非你拿到許可。次一級叫「優先管理化學品」,沒禁止,但你必須把運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讓政府盯著它的流向。你可能以為市場買得到的東西就是合法可用的,但「買得到」和「你能合法運作」是兩回事。某些高毒性、致癌性的物質,政府是用「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方式在管,搞錯了等級,整條供應鏈都踩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5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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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