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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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 2.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3.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15 條要求石化業與大量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工作場所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製程修改時須重新評估。
Q · 我的工廠要不要做製程安全評估?
看是否屬石化業或危害化學品達規定量,符合任一就要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兩類工作場所須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一是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二是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者。符合任一即適用,且「製程修改時亦同」,改了製程就要重新評估,因為製程變動正是重大工安事故的高發盲區。
白話解讀
這條法律的射程不是一般辦公室或小工廠,而是兩種高風險場所: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以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到一定門檻的工作場所。對這些場所,法律要求的不是「出事再檢討」,而是定期主動做「製程安全評估」,找出製程裡可能釀成重大災害的環節,事前採取預防措施,並把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關鍵在「製程修改時亦同」這句:你改了製程就要重評,因為很多重大工安事故,正是發生在製程變動後沒有重新評估的盲區。
法律定性
製程安全評估是針對石化及大量危害性化學品工作場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要求的系統性風險分析:找出製程中可能釀成重大災害的環節,事前採取預防措施、製作評估報告並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且製程修改時須重新評估,屬重大災害事前預防制度而非一般設備點檢。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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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工廠要不要做製程安全評估?
看兩個條件:是不是從事石油裂解的石化工業,或製造、處置、使用危害性化學品的數量有沒有達到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量,符合任一就要定期做並報備查。內行人提示:門檻是『數量』,所以隨著產能擴張、用料增加,原本不適用的工廠可能在某個時點跨過門檻,要定期回頭檢視自己的用量有沒有踩線。
Q2製程改了一點點也要重做評估嗎?
要。本條第 1 項明文『製程修改時,亦同』。製程變動正是重大事故的高發時點,所以法律特別要求修改時要重新評估,不分大改小改。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很多重大工安事故的根因,就是製程改了卻沿用舊的安全假設,這條的『製程修改時亦同』就是針對這個盲區設計的,別把它當形式。
Q3製程安全評估是什麼?
針對製程中可能釀成重大災害環節的系統性風險分析,事前採預防措施並報備查,不是一般環境檢查或設備點檢。
Q4製程安全評估和作業環境監測差在哪?
製程安全評估顧整個製程的重大災害情境(職安法 15),作業環境監測顧勞工暴露濃度(職安法 12),兩者目的不同。
Q5什麼叫危害性化學品達規定量?
指製造、處置或使用之危害性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門檻量,達標即觸發本條評估義務。
Q6石油裂解石化工業指什麼?
以裂解方式從石油原料製造基礎石化產品的工業場所,屬本條明定的兩類高風險場所之一。
Q7製程安全評估怎麼做?
判定適用 → 依期限採認可方法評估 → 製作報告+採預防措施 →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製程修改時重評。
Q8製程安全評估報告要報給誰、何時報?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依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規定的期限與項目辦理。
Q9怎麼判斷工廠用量有沒有跨過門檻?
比對危害性化學品實際製造處置使用數量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量,產能擴張後須定期回頭檢視。
Q10製程修改後多久要重新評估?
製程一有修改即須重新評估,不待下一個定期週期,本條明定『製程修改時亦同』。
Q11製程安全評估 vs 設備定期保養差在哪?
保養顧單一設備可用性,製程安全評估顧整個製程組合是否失控釀災,做了保養不等於完成評估。
Q12沒做製程安全評估 vs 做了但形式應付,責任差在哪?
未做屬違規可罰鍰停工;形式應付若致重大災害,仍難證明已盡事前風險管理義務,刑民責任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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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適用場所 | 管理對象 | 報備機關 |
|---|---|---|---|
| 製程安全評估(職安法 15) | 石化業、危害化學品達規定量場所 | 整體製程重大災害情境 |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 作業環境監測(職安法 12) | 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 勞工暴露濃度 | 依監測辦法申報 |
| 一般設備點檢 | 各類事業單位 | 單一設備可用性 | 內部自主管理 |
適用場所
- 製程安全評估(職安法 15)
- 石化業、危害化學品達規定量場所
- 作業環境監測(職安法 12)
- 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 一般設備點檢
- 各類事業單位
管理對象
- 製程安全評估(職安法 15)
- 整體製程重大災害情境
- 作業環境監測(職安法 12)
- 勞工暴露濃度
- 一般設備點檢
- 單一設備可用性
報備機關
- 製程安全評估(職安法 15)
- 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作業環境監測(職安法 12)
- 依監測辦法申報
- 一般設備點檢
- 內部自主管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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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630402 制定)
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對其所訂立之承攬工作契約,不得有損及勞工安全衛生之條件。
立法理由為預防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作業,因不合理之趕工、減低成本等原因,常有損及勞工健康及生命之條件,本條特予規定防止。
(0800430 全文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危險性機械」修正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以配合實際需要,如壓力容器,乃設備非機械。又為使訓用合一,將「雇主應負責訓練」修正為「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合格人員」,另配合技能檢定證照制度,將「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執照之合格人員」修正為「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
(1020618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製程修改,指工作場所製程技術、設備、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三、查現行法規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管理,雖有製程修改時或每五年定期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然因缺乏法源依據,僅有宣示性效果。爰將法規命令提升為法律位階,於第一項明定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事業單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四、按美國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係規範業者自主安全管理,化學工業多有引用,國際已運作有年。惟考量國內業者自主管理水準不一,爰於第二項規定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備查前,得請事業單位提出說明,或邀請專家學者就其評估報告內容提出建議,予以行政指導,俾以有限勞動檢查人力,發揮必要之監督效果。 五、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報告之內容要項及報請備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預防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作業,因不合理之趕工、減低成本等原因,常有損及勞工健康及生命之條件,本條特予規定防止。
一、條次變更。 二、將「危險性機械」修正為「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以配合實際需要,如壓力容器,乃設備非機械。又為使訓用合一,將「雇主應負責訓練」修正為「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合格人員」,另配合技能檢定證照制度,將「經主管機關認可發給執照之合格人員」修正為「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
一、本條新增。 二、製程修改,指工作場所製程技術、設備、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三、查現行法規對於危險性工作場所之管理,雖有製程修改時或每五年定期製程安全評估之規定,然因缺乏法源依據,僅有宣示性效果。爰將法規命令提升為法律位階,於第一項明定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等事業單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四、按美國之製程安全管理制度(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係規範業者自主安全管理,化學工業多有引用,國際已運作有年。惟考量國內業者自主管理水準不一,爰於第二項規定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備查前,得請事業單位提出說明,或邀請專家學者就其評估報告內容提出建議,予以行政指導,俾以有限勞動檢查人力,發揮必要之監督效果。 五、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報告之內容要項及報請備查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於第三項明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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