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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
  2.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3.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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