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1 條
快速跳轉
-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 2.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 3.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 4.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要求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須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Q · 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沒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因為設計階段就有源頭安全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就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這些義務發生在動工之前、發包方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與現場由誰施工無關。換句話說,把工程包出去不等於把責任包出去;若安全費用被砍成空白、安全分析報告從缺,重大職災調查往上追時,責任會回到當初發包的決策層。
白話解讀
工地出事,大多數人直覺認為要負責的是現場工頭或承包商。但這條法律把責任的起點往前拉了一大截,拉到還沒動工、只有設計圖的那個階段,而且拉到發包工程的「業主」(事業單位)身上。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要先分析潛在的施工危害、把安全衛生費用「量化編列」進預算、做出一份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換句話說,安全不是工人上工後才靠運氣,是設計圖第一條線就要算進去的成本。對發包方來說,這代表你不能再用「我都包出去了,出事是他們的事」當擋箭牌。安全衛生費用如果被你砍掉或灌水成空白,等於從源頭埋下責任。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為工程源頭安全管理規範,要求事業單位在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即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將工安責任的起點從施工現場前移至設計與發包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不是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因為本條把義務設定在「交付規劃、設計」這個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要求分析潛在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這是發包方專屬的源頭義務,與現場誰施工無關。很多業主以為責任只在承包商,結果重大職災調查一路往上追,最後發現自己連一份安全分析報告都沒做,比承包商的疏失更難辯解。
Q2安全衛生費用一定要寫明金額嗎?含在總價裡不行嗎?
本條用「量化編列」四個字,要求它是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的項目,不能模糊地塞進總價。實務上勞檢會直接查這筆費用的編列與支用紀錄。把安全費用做成獨立明細,不只是合規,更是日後若出事證明沒在安全上偷工的關鍵帳本。
Q3什麼樣的工程才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一定規模、分析方法、報告要項等細節,具體門檻看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發包大型或具特殊危害的工程前,先確認該工程是否落入授權辦法的適用範圍,別等勞檢上門才知道該做報告卻沒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是什麼?
規範事業單位在交付規劃、設計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時,就要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的源頭管理義務。
Q5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是什麼?
彙整潛在施工危害分析、安全衛生圖說規範與費用編列的法定文件,業主須在交付施工時提供給施工者作為風險評估依據。
Q6什麼叫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把安全費用做成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且可稽核的項目,不能模糊塞進總價或被當彈性緩衝隨意砍掉。
Q7什麼工程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規模、分析方法與報告要項,具體門檻看勞動部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
Q8業主要怎麼履行第15條之1的義務?
判斷工程規模 → 分析潛在危害 → 編製安全圖說規範 →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 → 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交付施工並監督查證。
Q9安全衛生費用要怎麼編列才合規?
列為預算中獨立、看得見金額的明細項目,並保留編列與支用紀錄,供勞檢查核與日後舉證。
Q10工人受傷後要怎麼往業主追責?
調閱該工程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安全費用編列紀錄,確認業主是否履行設計階段義務,未履行則責任可往上游追,並向勞檢機構檢舉。
Q11業主要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源頭管理義務?
備齊發包時的安全分析報告、安全費用編列、施工計畫書查證紀錄,文件齊備是撇清源頭無過失的核心證據。
Q12第15條之1 vs 第27條(交付承攬)差在哪?
15條之1管的是設計發包階段的源頭分析與費用義務;第27條管的是交付承攬共同作業時現場的協調與必要措施,階段與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stage | core_duty | basis |
|---|---|---|---|
|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 | 規劃、設計階段(動工前) | 分析危害、編製安全圖說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1項 |
| 施工者 | 交付施工後 | 依安全分析報告評估風險、採取預防設備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執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2項 |
| 業主(監督角色) | 施工執行中 | 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計畫書執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3項 |
|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 | 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 | 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統合協調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 |
stage
-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
- 規劃、設計階段(動工前)
- 施工者
- 交付施工後
- 業主(監督角色)
- 施工執行中
-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
- 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
core_duty
-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
- 分析危害、編製安全圖說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施工者
- 依安全分析報告評估風險、採取預防設備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執行
- 業主(監督角色)
- 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計畫書執行
-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
- 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統合協調措施
basis
-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1項
- 施工者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2項
- 業主(監督角色)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3項
-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增訂)
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增加,職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現行本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惟其適用對象未包含工程業主(例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或興建金融中心之金融服務業等)。 三、此外,實務上工程業主將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交付承攬時,未於規劃及設計階段消除職業災害風險,常未能善盡防止職業災害責任,僅於契約文件要求營造事業單位落實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未合理規劃風險較低之工址、工法及工期,且安全衛生經費普遍編列不足,並缺乏監督及查證機制,以致未能有效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四、查英國「工作安全衛生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工程(設計及管理)規則(The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新加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法(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安全設計)規則(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Design for Safety〕 Regulations 2015)」及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等立法例,均要求工程業主將一定規模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消除危害根源,並採行必要之職業災害預防設備及措施,另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負有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之責。 五、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雖定有工程之設計者或施工者於設計、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發生職業災害,惟其責任未及於工程業主,且該條文屬一般責任並無相應罰責。 六、工程業主具有決定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良窳之選擇權,可為整體工程之工期及經費合理分配,審查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之風險評估及處理等成果,並可運用契約推動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係營造工程安全設計及管理最為關鍵之權責單位。為使工程業主、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等,於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共同依其規模特性及可能出現之作業危害,以源頭管理之概念,分析潛在施工風險,爰於第一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落實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七、第二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上述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設計階段所傳遞風險資訊,落實施工風險管理事項,包括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八、第三項定明事業單位於施工期間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善盡工程業主採購與履約管理責任。 九、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一項至第三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爰於第四項定明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工程案件有朝向大規模、高樓層及深開挖之趨勢,致施工風險增加,職業災害比例逐年攀升,現行本法雖已規範營造事業單位於施工階段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惟其適用對象未包含工程業主(例如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興建大型建築工程之不動產開發商、興建大型廠房之製造業、或興建金融中心之金融服務業等)。 三、此外,實務上工程業主將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等交付承攬時,未於規劃及設計階段消除職業災害風險,常未能善盡防止職業災害責任,僅於契約文件要求營造事業單位落實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未合理規劃風險較低之工址、工法及工期,且安全衛生經費普遍編列不足,並缺乏監督及查證機制,以致未能有效降低職業災害風險。 四、查英國「工作安全衛生法(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etc Act)」、「工程(設計及管理)規則(The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5)」、新加坡「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法(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Act)」、「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安全設計)規則(Workplace Safety and Health 〔Design for Safety〕 Regulations 2015)」及韓國「職業安全衛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等立法例,均要求工程業主將一定規模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於事前實施風險評估,消除危害根源,並採行必要之職業災害預防設備及措施,另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負有分析潛在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規定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之責。 五、本法第五條第二項雖定有工程之設計者或施工者於設計、施工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發生職業災害,惟其責任未及於工程業主,且該條文屬一般責任並無相應罰責。 六、工程業主具有決定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良窳之選擇權,可為整體工程之工期及經費合理分配,審查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之風險評估及處理等成果,並可運用契約推動整體工程之安全衛生管理,係營造工程安全設計及管理最為關鍵之權責單位。為使工程業主、規劃者、設計者及施工者等,於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共同依其規模特性及可能出現之作業危害,以源頭管理之概念,分析潛在施工風險,爰於第一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落實安全衛生管理相關事項,依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七、第二項定明事業單位將上述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設計階段所傳遞風險資訊,落實施工風險管理事項,包括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八、第三項定明事業單位於施工期間應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預防設備及措施,善盡工程業主採購與履約管理責任。 九、為使事業單位明瞭第一項至第三項相關規定之執行方式,爰於第四項定明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