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1 條

  1. 1.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2. 2.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3. 3.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4. 4.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要求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須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Q · 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沒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就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這些義務發生在動工之前、發包方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與現場由誰施工無關。換句話說,把工程包出去不等於把責任包出去;若安全費用被砍成空白、安全分析報告從缺,重大職災調查往上追時,責任會回到當初發包的決策層。

白話解讀

工地出事,大多數人直覺認為要負責的是現場工頭或承包商。但這條法律把責任的起點往前拉了一大截,拉到還沒動工、只有設計圖的那個階段,而且拉到發包工程的「業主」(事業單位)身上。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要先分析潛在的施工危害、把安全衛生費用「量化編列」進預算、做出一份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換句話說,安全不是工人上工後才靠運氣,是設計圖第一條線就要算進去的成本。對發包方來說,這代表你不能再用「我都包出去了,出事是他們的事」當擋箭牌。安全衛生費用如果被你砍掉或灌水成空白,等於從源頭埋下責任。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為工程源頭安全管理規範,要求事業單位在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即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將工安責任的起點從施工現場前移至設計與發包階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不是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因為本條把義務設定在「交付規劃、設計」這個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要求分析潛在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這是發包方專屬的源頭義務,與現場誰施工無關。很多業主以為責任只在承包商,結果重大職災調查一路往上追,最後發現自己連一份安全分析報告都沒做,比承包商的疏失更難辯解。

Q2安全衛生費用一定要寫明金額嗎?含在總價裡不行嗎?

本條用「量化編列」四個字,要求它是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的項目,不能模糊地塞進總價。實務上勞檢會直接查這筆費用的編列與支用紀錄。把安全費用做成獨立明細,不只是合規,更是日後若出事證明沒在安全上偷工的關鍵帳本。

Q3什麼樣的工程才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一定規模、分析方法、報告要項等細節,具體門檻看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發包大型或具特殊危害的工程前,先確認該工程是否落入授權辦法的適用範圍,別等勞檢上門才知道該做報告卻沒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是什麼?

規範事業單位在交付規劃、設計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時,就要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的源頭管理義務。

Q5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是什麼?

彙整潛在施工危害分析、安全衛生圖說規範與費用編列的法定文件,業主須在交付施工時提供給施工者作為風險評估依據。

Q6什麼叫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把安全費用做成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且可稽核的項目,不能模糊塞進總價或被當彈性緩衝隨意砍掉。

Q7什麼工程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規模、分析方法與報告要項,具體門檻看勞動部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

Q8業主要怎麼履行第15條之1的義務?

判斷工程規模 → 分析潛在危害 → 編製安全圖說規範 →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 → 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交付施工並監督查證。

Q9安全衛生費用要怎麼編列才合規?

列為預算中獨立、看得見金額的明細項目,並保留編列與支用紀錄,供勞檢查核與日後舉證。

Q10工人受傷後要怎麼往業主追責?

調閱該工程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安全費用編列紀錄,確認業主是否履行設計階段義務,未履行則責任可往上游追,並向勞檢機構檢舉。

Q11業主要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源頭管理義務?

備齊發包時的安全分析報告、安全費用編列、施工計畫書查證紀錄,文件齊備是撇清源頭無過失的核心證據。

Q12第15條之1 vs 第27條(交付承攬)差在哪?

15條之1管的是設計發包階段的源頭分析與費用義務;第27條管的是交付承攬共同作業時現場的協調與必要措施,階段與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lestagecore_dutybasis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規劃、設計階段(動工前)分析危害、編製安全圖說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1項
施工者交付施工後依安全分析報告評估風險、採取預防設備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2項
業主(監督角色)施工執行中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計畫書執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3項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統合協調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第3条第3項・第31条(建設工事の注文者等の責務・注文者の講ずべき措置)
🇰🇷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67조(건설공사 발주자의 산업재해 예방 조치)
🇨🇳 中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 德國Baustellenverordnung (BaustellV) §§ 2-3(Bauherr:Koordinator 與 SiGe-Plan,落實 EU 指令 92/57/EWG)
🇫🇷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531-1 et suivants(coordination en matière de sécurité et de protection de la santé,maître d'ouvrage)
🇺🇸 美國OSHA 29 CFR Part 1926(施工安全標準,義務多課予雇主/承攬人,發包業主設計階段法定義務較弱,僅 NIOSH Prevention through Design 為非強制倡議)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