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1 條
-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 2.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 3.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 4.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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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要求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須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Q · 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沒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就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這些義務發生在動工之前、發包方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與現場由誰施工無關。換句話說,把工程包出去不等於把責任包出去;若安全費用被砍成空白、安全分析報告從缺,重大職災調查往上追時,責任會回到當初發包的決策層。
白話解讀
工地出事,大多數人直覺認為要負責的是現場工頭或承包商。但這條法律把責任的起點往前拉了一大截,拉到還沒動工、只有設計圖的那個階段,而且拉到發包工程的「業主」(事業單位)身上。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要先分析潛在的施工危害、把安全衛生費用「量化編列」進預算、做出一份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換句話說,安全不是工人上工後才靠運氣,是設計圖第一條線就要算進去的成本。對發包方來說,這代表你不能再用「我都包出去了,出事是他們的事」當擋箭牌。安全衛生費用如果被你砍掉或灌水成空白,等於從源頭埋下責任。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為工程源頭安全管理規範,要求事業單位在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即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將工安責任的起點從施工現場前移至設計與發包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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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不是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因為本條把義務設定在「交付規劃、設計」這個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要求分析潛在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這是發包方專屬的源頭義務,與現場誰施工無關。很多業主以為責任只在承包商,結果重大職災調查一路往上追,最後發現自己連一份安全分析報告都沒做,比承包商的疏失更難辯解。
Q2安全衛生費用一定要寫明金額嗎?含在總價裡不行嗎?▾
本條用「量化編列」四個字,要求它是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的項目,不能模糊地塞進總價。實務上勞檢會直接查這筆費用的編列與支用紀錄。把安全費用做成獨立明細,不只是合規,更是日後若出事證明沒在安全上偷工的關鍵帳本。
Q3什麼樣的工程才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一定規模、分析方法、報告要項等細節,具體門檻看主管機關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發包大型或具特殊危害的工程前,先確認該工程是否落入授權辦法的適用範圍,別等勞檢上門才知道該做報告卻沒做。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是什麼?▾
規範事業單位在交付規劃、設計一定規模以上工程時,就要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的源頭管理義務。
Q5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是什麼?▾
彙整潛在施工危害分析、安全衛生圖說規範與費用編列的法定文件,業主須在交付施工時提供給施工者作為風險評估依據。
Q6什麼叫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
把安全費用做成預算裡一筆獨立、看得見金額且可稽核的項目,不能模糊塞進總價或被當彈性緩衝隨意砍掉。
Q7什麼工程算一定規模以上要適用這條?▾
本條第4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界定規模、分析方法與報告要項,具體門檻看勞動部發布的辦法,不是法律本身寫死。
Q8業主要怎麼履行第15條之1的義務?▾
判斷工程規模 → 分析潛在危害 → 編製安全圖說規範 → 量化編列安全費用 → 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交付施工並監督查證。
Q9安全衛生費用要怎麼編列才合規?▾
列為預算中獨立、看得見金額的明細項目,並保留編列與支用紀錄,供勞檢查核與日後舉證。
Q10工人受傷後要怎麼往業主追責?▾
調閱該工程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安全費用編列紀錄,確認業主是否履行設計階段義務,未履行則責任可往上游追,並向勞檢機構檢舉。
Q11業主要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源頭管理義務?▾
備齊發包時的安全分析報告、安全費用編列、施工計畫書查證紀錄,文件齊備是撇清源頭無過失的核心證據。
Q12第15條之1 vs 第27條(交付承攬)差在哪?▾
15條之1管的是設計發包階段的源頭分析與費用義務;第27條管的是交付承攬共同作業時現場的協調與必要措施,階段與對象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role | stage | core_duty | basis |
|---|---|---|---|
| 發包事業單位(業主) | 規劃、設計階段(動工前) | 分析危害、編製安全圖說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費用、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1項 |
| 施工者 | 交付施工後 | 依安全分析報告評估風險、採取預防設備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執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2項 |
| 業主(監督角色) | 施工執行中 | 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施工計畫書執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5條之1第3項 |
| 多施工者共同作業之原事業單位 | 交付二個以上施工者施工時 | 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統合協調措施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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