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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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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
  2. 2.事業單位將前項工程交付施工時,應使該施工者於事前依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評估施工風險,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及措施,納入施工計畫書,並確實執行。
  3. 3.事業單位應使前項施工者依施工計畫書確實執行,並指派人員或委託專業機構監督及查證。
  4. 4.前三項一定規模以上工程範圍、分析與評估方法、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之內容、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與施工計畫書內容要項、人員或專業機構之資格條件、監督與查證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 要求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須分析施工危害、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安全分析報告。

Q · 我只是發包工程的業主又沒在工地施工,為什麼會有責任?

因為設計階段就有源頭安全義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 條之 1,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就必須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量化編列安全衛生費用,並製作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這些義務發生在動工之前、發包方還在辦公室的階段,與現場由誰施工無關。換句話說,把工程包出去不等於把責任包出去;若安全費用被砍成空白、安全分析報告從缺,重大職災調查往上追時,責任會回到當初發包的決策層。

深度解讀

工地出事,大多數人直覺認為要負責的是現場工頭或承包商。但這條法律把責任的起點往前拉了一大截,拉到還沒動工、只有設計圖的那個階段,而且拉到發包工程的「業主」(事業單位)身上。它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在交付規劃設計時就要先分析潛在的施工危害、把安全衛生費用「量化編列」進預算、做出一份工程規劃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換句話說,安全不是工人上工後才靠運氣,是設計圖第一條線就要算進去的成本。對發包方來說,這代表你不能再用「我都包出去了,出事是他們的事」當擋箭牌。安全衛生費用如果被你砍掉或灌水成空白,等於從源頭埋下責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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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1 條規定:「事業單位將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交付規劃、設計時,應依其工程特性,分析潛在施工危害,編製安全衛生圖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