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4 條
- 1.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 2.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 3.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 4.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 5.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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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對機械、化學品的源頭業者,未做型式驗證、標示或登錄即課處罰鍰,並得沒入、銷燬違規產品。
Q · 賣機械或進口化學品沒做驗證標示,會被怎麼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源頭業者違規分級處罰:未登錄或標示不全處3萬至15萬或3萬至30萬;未做型式驗證、未依法製造輸入處20萬至200萬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經限期回收改正而不為者再加重至10萬至100萬。最重者,違規產品與化學品得直接沒入、銷燬,且銷燬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自行負擔。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只管工廠裡的勞工,跟製造商、進口商無關。第44條打破這個錯覺:它罰的是「源頭」,管的是把危險機械、設備、器具和化學品送進市場的人。沒做型式驗證就製造或輸入(違反第7、8條),罰20萬到200萬,還能勒令停止輸入、產製,屆期不停就按次再罰。危害性化學品沒標示、沒登錄(第9、10條),也是數萬到數十萬起跳。最重的是,違規的產品和化學品可以直接被沒入、銷燬,銷燬的錢還要你自己出。這條的邏輯很硬:危險不該從源頭流出去,讓買到的勞工去承受。你如果在做機械買賣或化學品進口,這條直接踩在你的成本結構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為源頭管理罰則,針對機械、設備、器具與化學品的製造商、輸入者、供應者,課予型式驗證、標示與登錄義務,並以罰鍰、限期停止、限期回收、沒入銷燬等由輕至重的工具,將危險產品攔截在流入勞工手中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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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進口的機械沒做型式驗證就賣,最重會怎樣?▾
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依第44條第2項可處20萬到200萬罰鍰,並得勒令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按次連續處罰。違規產品還可能依第44條第5項被沒入、銷燬,費用由你負擔。實務上勒令停止後仍繼續賣,每一次都是獨立處罰,罰額是用次累加的。
Q2危害性化學品沒貼標示會被罰嗎?只是漏貼也算?▾
會。違反第9條第1項標示義務,依第44條第3項處3萬到30萬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逾期未回收改正,第4項再加重到10萬到100萬並按次處罰。實務上標示和安全資料表(SDS)是兩回事,危害通識規則要求兩者都要備齊,缺一樣都可能被認定違規。
Q3沒入銷燬的費用誰出?▾
由行為人,也就是製造、輸入或供應違規產品的業者自行負擔,這是第44條第5項明定。實務上這是最被低估的成本,產品本身的損失之外還要倒貼銷燬費。
Q4職安法44條罰多少?▾
依違規類型分級:3萬至15萬、3萬至30萬、10萬至100萬、20萬至200萬,最重得沒入銷燬且費用自付。
Q5職安法第44條的處罰對象是誰?▾
是上游的製造商、輸入者、供應者,不是使用機械的工廠,這是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Q6什麼是型式驗證?▾
指定機械、設備、器具於製造或輸入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確認符合安全標準的程序。
Q7什麼叫按次處罰?▾
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者逐次裁處,每次屆期未改重新起算,罰額隨次數累加。
Q8收到職安法44條限期改善通知怎麼辦?▾
盤點產品分類 → 在期限內確實完成回收或停止 → 保留照片與書面證據,從屆期未改善才起算按次罰。
Q9違規被沒入銷燬要花多少錢?▾
除產品本身損失外,銷燬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金額視產品數量與處理方式而定,常被嚴重低估。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完成合規改善?▾
保留型式驗證合格證明、安全資料表、回收紀錄、改正前後照片與寄送單據,作為阻斷按次處罰的證據。
Q11上市前該怎麼避免踩到第44條?▾
上市前先完成型式驗證、標示與登錄,成本遠低於上市後被勒令停止產製再加回收銷燬。
Q12職安法44條 vs 商品檢驗法哪個會被罰?▾
同一危險商品可能同時觸發兩法,但依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從一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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