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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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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2. 2.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製造或供應;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
  3. 3.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標示或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限期回收或改正。
  4. 4.未依前項規定限期回收或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按次處罰。
  5. 5.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產品,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化學品者,得沒入、銷燬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執行所需之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對機械、化學品的源頭業者,未做型式驗證、標示或登錄即課處罰鍰,並得沒入、銷燬違規產品。

Q · 賣機械或進口化學品沒做驗證標示,會被怎麼罰?

最重沒入銷燬,按次連罰,費用自付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4條,源頭業者違規分級處罰:未登錄或標示不全處3萬至15萬或3萬至30萬;未做型式驗證、未依法製造輸入處20萬至200萬並得限期停止輸入產製,屆期不停止者按次處罰;經限期回收改正而不為者再加重至10萬至100萬。最重者,違規產品與化學品得直接沒入、銷燬,且銷燬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自行負擔。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只管工廠裡的勞工,跟製造商、進口商無關。第44條打破這個錯覺:它罰的是「源頭」,管的是把危險機械、設備、器具和化學品送進市場的人。沒做型式驗證就製造或輸入(違反第7、8條),罰20萬到200萬,還能勒令停止輸入、產製,屆期不停就按次再罰。危害性化學品沒標示、沒登錄(第9、10條),也是數萬到數十萬起跳。最重的是,違規的產品和化學品可以直接被沒入、銷燬,銷燬的錢還要你自己出。這條的邏輯很硬:危險不該從源頭流出去,讓買到的勞工去承受。你如果在做機械買賣或化學品進口,這條直接踩在你的成本結構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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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規定:「未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登錄或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