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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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4874
16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圓形TS符號
Taiwan-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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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74874
16 day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2條
1.動力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動力推高級
5.研磨輪
6.研磨機
7.防爆電器設備
8.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9.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10.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11.1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位控制車床?
11.2金屬材料加工用銑床/搪床、加工中心機、傳送機

rrrr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職業安全衛生法實施細則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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