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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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7 條要求指定機械的構造、性能與防護須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不符標準者皆屬違法。
Q · 機器只要老闆操作小心就好,為什麼製造商也要負責?
不符安全標準的指定機械,連製造、進口、出租都不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一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只要構造、性能或防護不符安全標準,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第三項另要求製造者或輸入者完成資訊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換言之,一台合法的危險機械必須「實質達標」加「程序完成」兩者兼備,責任不只停在使用它的雇主身上。
深度解讀
工安出事,大部分人直覺反應是「老闆要負責」。沒錯,但只追到老闆,你只追了責任鏈的最後一節。職安法第 7 條把責任往回拉了一大段:那台害人的機器,從製造它的工廠、進口它的貿易商、租給你公司的租賃商,到設置它的雇主,整條鏈上每一個經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機械設備」的人,都被綁進同一條安全標準裡。只要構造、性能、防護沒達到法定安全標準,這台機器根本不准產製出廠、不准進口、不准租、不准供應、不准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合格的產品必須上政府指定的網站登錄,還要在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換句話說,一台合法的危險機械,身上應該看得到「身分證」。看不到,就是源頭管理出了問題,而源頭出問題,責任不會只停在最後使用它的人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8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9 條條文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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