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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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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2. 2.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4. 4.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7 條要求指定機械的構造、性能與防護須符合安全標準,製造、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不符標準者皆屬違法。

Q · 機器只要老闆操作小心就好,為什麼製造商也要負責?

不符安全標準的指定機械,連製造、進口、出租都不行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第一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械、設備或器具,只要構造、性能或防護不符安全標準,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第三項另要求製造者或輸入者完成資訊網站登錄並張貼安全標示。換言之,一台合法的危險機械必須「實質達標」加「程序完成」兩者兼備,責任不只停在使用它的雇主身上。

白話解讀

工安出事,大部分人直覺反應是「老闆要負責」。沒錯,但只追到老闆,你只追了責任鏈的最後一節。職安法第 7 條把責任往回拉了一大段:那台害人的機器,從製造它的工廠、進口它的貿易商、租給你公司的租賃商,到設置它的雇主,整條鏈上每一個經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危險機械設備」的人,都被綁進同一條安全標準裡。只要構造、性能、防護沒達到法定安全標準,這台機器根本不准產製出廠、不准進口、不准租、不准供應、不准裝。更關鍵的是第三項:合格的產品必須上政府指定的網站登錄,還要在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換句話說,一台合法的危險機械,身上應該看得到「身分證」。看不到,就是源頭管理出了問題,而源頭出問題,責任不會只停在最後使用它的人身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為機械設備源頭管理規範,將安全把關義務同時加諸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與雇主四種角色:指定機械的構造、性能與防護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安全標準,且製造者或輸入者須完成資訊網站登錄與安全標示張貼,未達標或未完成程序者不得產製、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哪些機器才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我工廠那台算嗎?

不是所有機器都納管,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以公告方式逐項指定,常見的有動力衝剪機械、堆高機、研磨機、防爆電氣設備等。判斷你的機器要不要登錄標示,不是看它危不危險,是看它有沒有被「公告指定」,沒被指定的機器就算危險也不受這條規範,查清單比憑感覺重要。

Q2我是小貿易商,幫客戶代購一台國外機器,也要負這個責任嗎?

要。第一項明文把「輸入者」列為義務人,跟你公司規模、是不是專業進口商無關。只要你是把這台指定機械輸入國內的人,登錄和張貼安全標示的義務就在你身上。很多代購糾紛卡在這裡,買方以為只是請你幫忙買,但法律看的是誰把貨輸入進來,所以代購合約裡務必把合規責任歸屬寫清楚。

Q3機器其實有合格,只是忘了上網登錄、忘了貼標示,這樣也會被罰嗎?

會。第三項把登錄和張貼安全標示訂成獨立義務,不是機器合格就自動免除。實質合格但程序沒做完,依第 44 條仍可能被處罰鍰並限期改善。勞檢時這是最常被開單的項目之一,因為它一眼就看得出來。平時把登錄證明和標示照片建檔,勞檢來時當場拿得出來,往往就是有沒有被開罰的差別。

Q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是什麼?

規範指定機械設備的源頭安全管理,把責任綁在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雇主四種角色上,是機械能否合法存在市場的閘門。

Q5什麼叫機械設備源頭管理?

把安全把關前推到製造、輸入、供應階段,由最能控制品質者在產品進入市場前先過關,而非只靠末端雇主和勞工當心。

Q6安全標示和登錄是什麼?

符合安全標準的指定機械須在指定網站登錄取得編號,並在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等於機械的合法身分證。

Q7第 7 條和第 8 條型式驗證差在哪?

第 7 條是製造者自我登錄加標示,第 8 條是公告產品須經第三方型式驗證合格,後者門檻與強度更高。

Q8職安法第 7 條怎麼確認機械合規?

查公告指定清單 → 索取安全標準符合文件 → 至指定網站查登錄編號 → 檢查產品明顯處安全標示是否一致。

Q9進口指定機械要怎麼登錄?

輸入者於機械符合安全標準後,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在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

Q10採購機械怎麼避免買到不合規的?

簽約時把登錄證明與安全標示照片列為交付條件,驗收時當場比對編號,比出事後追究有效十倍。

Q11機械害人後怎麼蒐證追源頭?

事故第一時間拍下機械有無安全標示、登錄編號、製造商與進口商資訊,保留採購單據與租賃合約鎖定來源。

Q12第 7 條 vs 第 6 條雇主義務差在哪?

第 6 條管雇主對機械危害的設備與措施(使用端),第 7 條管機械能否合法存在市場(源頭端),責任主體與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7條(登錄與標示)第8條(型式驗證)
適用對象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把關方式製造者/輸入者自我登錄+張貼安全標示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型式驗證合格
程序門檻符合安全標準後即可登錄供應非經驗證合格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違反罰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

第7條(登錄與標示)

適用對象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把關方式
製造者/輸入者自我登錄+張貼安全標示
程序門檻
符合安全標準後即可登錄供應
違反罰則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

第8條(型式驗證)

適用對象
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
把關方式
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機構型式驗證合格
程序門檻
非經驗證合格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
違反罰則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4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労働安全衛生法 第42条(譲渡等の制限等)
韓國산업안전보건법 제80조(유해하거나 위험한 기계·기구에 대한 방호조치)
中國安全生产法 第36条(安全设备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法
德國Produktsicherheitsgesetz (ProdSG) § 3 i.V.m. Maschinenrichtlinie 2006/42/EG
法國Code du travail, art. L4311-1 et suivants(conception et mise sur le marché des équipements de travail)
美國29 CFR 1910.212(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all machines)+ OSH Act § 5(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3

(0630402 制定)

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及本法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設計。

立法理由明定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除應依建築法由合法之建築師設計外,並需依本法有關規定設計之,期以避免事後改善之困難。

(0800430 全文修正)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雇主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等細節事項。

(1020618 制定)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標準者,不得產製運出廠場、輸入、租賃、供應或設置。   前項之安全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第一項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符合前項安全標準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登錄,並於其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但屬於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應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僅規定雇主對於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不得設置供勞工使用,因屬末端管理,難以有效消弭不安全機械、器具衍生之危害。且考量設備(equipment)之安全管理與機械、器具之性質相同。為保障勞工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確保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安全標準。   三、製造者之定義為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生產製造者,包括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或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者。供應者定義為從事販賣、展示、配銷及移轉行為者。   四、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場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機型數量等動態資料,爰參考歐盟自我宣告及韓國驗證資訊登錄制度,增訂第三項,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登錄於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另於但書規定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五、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登錄、標示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六、原第二項移列為條文第八條。

(0630402 制定)

明定勞工工作場所之建築物除應依建築法由合法之建築師設計外,並需依本法有關規定設計之,期以避免事後改善之困難。

(080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雇主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以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等細節事項。

(1020618 制定)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僅規定雇主對於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不得設置供勞工使用,因屬末端管理,難以有效消弭不安全機械、器具衍生之危害。且考量設備(equipment)之安全管理與機械、器具之性質相同。為保障勞工安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確保其構造、性能及防護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安全標準。   三、製造者之定義為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生產製造者,包括由個別零組件予以組裝,或於進入市場前,為銷售目的而修改者。供應者定義為從事販賣、展示、配銷及移轉行為者。   四、為推動源頭自主管理,建置製造者或輸入者自我宣告及標示機制,並掌握進入市場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機型數量等動態資料,爰參考歐盟自我宣告及韓國驗證資訊登錄制度,增訂第三項,由廠商將確認符合安全標準之機械、設備或器具登錄於資訊網站,並於產製或輸入之產品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以供識別。另於但書規定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產品,另依其他規定辦理。   五、增列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資訊登錄、標示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六、原第二項移列為條文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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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非符合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3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