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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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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及張貼合格標章,不得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
  2. 2.前項應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驗證,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實施檢查、檢驗、驗證或認可。 二、供國防軍事用途使用,並有國防部或其直屬機關出具證明。 三、限量製造或輸入僅供科技研發、測試用途之專用機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四、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五、其他特殊情形,有免驗證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3. 3.第一項之驗證,因產品構造規格特殊致驗證有困難者,報驗義務人得檢附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為之。
  4. 4.輸入者對於第一項之驗證,因驗證之需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先行放行,經核准後,於產品之設置地點實施驗證。
  5. 5.前四項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項目、標準、報驗義務人、驗證機構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合格標章、標示方法、先行放行條件、申請免驗、安全評估報告、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規定,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機械設備器具,須經認可機構驗證合格並張貼合格標章,才能產製運出或輸入。

Q · 機器沒貼合格標章可以賣或進口嗎?

不行,列入公告者須先型式驗證合格貼標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8條,凡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的機械、設備或器具,製造者或輸入者必須先經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格、張貼合格標章,才能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違反者依第44條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並得命限期回收。但有依第16條等其他法律已驗證、國防軍用、研發測試、商業樣品展覽品、其他經核准等五種情形可免驗。

深度解讀

市面上有一類機械設備,在出廠或進口前就必須先通過國家認可機構的「型式驗證」(針對某個產品型號做的安全把關)並貼上合格標章,否則連賣都不能賣。動力衝剪機械、木材加工圓盤鋸、研磨機、動力堆高機、防爆電氣設備這些高風險機具都在勞動部公告的名單上。這條的狠處在於把關卡前移到「源頭」:不是等工人被機器夾傷才回頭追究雇主,而是在機器離開工廠或進海關那一刻就攔下不合格品。如果你是製造商或進口商,沒驗證就運出或輸入,最高罰 200 萬還可能被勒令回收。如果你是採購方或雇主,學會看合格標章,就能在掏錢前一眼分辨這台機器是合法上市還是黑市流竄,買到沒標章的,你手上就握著退貨和求償的籌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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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入型式驗證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