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規定,產品未完成登錄或型式驗證前,不得揭示驗證合格標章,並須保存產銷資料配合市場查驗。
Q · 驗證還沒過,可以先貼合格標章嗎?
不行,貼標章前必須先完成登錄與型式驗證
不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第1項,產品有未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或登錄/驗證逾期三種情事之一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不得於產品揭示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順序是先驗證、後貼標章,顛倒即屬違法,貼上去的動作本身就是違規證據。
深度解讀
你買進一批機械設備,供應商拍胸脯說「絕對合格」,產品上也貼著漂亮的驗證合格標章。你以為標章就是護身符。但這條法律把順序講得很清楚:標章不是貼了就算數,是「先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通過型式驗證」才能貼。沒登錄、沒驗證、或是登錄驗證過期了還掛著標章,這個「貼」的動作本身就是違法,連貼一個「易生混淆的類似標章」都不行。更狠的是,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可以直接到市場上抽你的貨、查你的帳,你不能閃、不能擋、不能拒絕。如果你是製造者或輸入者,登錄或驗證過的產品還得乖乖建立並保存產銷資料,查到的時候拿不出來,一樣是把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4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