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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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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有下列情事之產品,不得使用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示或標章揭示於產品: 一、未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 二、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 三、資訊申報網站登錄逾期或型式驗證逾期。
  2. 2.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應建立及保存產銷資料。
  3. 3.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對前項產品進行抽驗及市場查驗,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4. 4.第二項產銷資料應包括之內容、保存年限與其他相關事項,及前項產品抽驗、市場查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規定,產品未完成登錄或型式驗證前,不得揭示驗證合格標章,並須保存產銷資料配合市場查驗。

Q · 驗證還沒過,可以先貼合格標章嗎?

不行,貼標章前必須先完成登錄與型式驗證

不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9條第1項,產品有未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未取得型式驗證合格、或登錄/驗證逾期三種情事之一者,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都不得於產品揭示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或易生混淆之類似標章。順序是先驗證、後貼標章,顛倒即屬違法,貼上去的動作本身就是違規證據。

深度解讀

你買進一批機械設備,供應商拍胸脯說「絕對合格」,產品上也貼著漂亮的驗證合格標章。你以為標章就是護身符。但這條法律把順序講得很清楚:標章不是貼了就算數,是「先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通過型式驗證」才能貼。沒登錄、沒驗證、或是登錄驗證過期了還掛著標章,這個「貼」的動作本身就是違法,連貼一個「易生混淆的類似標章」都不行。更狠的是,主管機關或勞檢機構可以直接到市場上抽你的貨、查你的帳,你不能閃、不能擋、不能拒絕。如果你是製造者或輸入者,登錄或驗證過的產品還得乖乖建立並保存產銷資料,查到的時候拿不出來,一樣是把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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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9 條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有下列情事之產品,不得使用安全標示、驗證合格標章、易生混淆之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