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 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2.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3.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 4.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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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規定,職災發生後雇主應先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記錄,重大災害須八小時內通報並保全現場。
Q · 工安事故發生後,雇主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雇主第一順位是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措施(生命優先),接著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若屬重大職災(死亡、罹災三人以上、或一人以上需住院),必須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除急救搶救外,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白話解讀
職災現場最關鍵的,往往是發生後那幾個小時。這條規定,工作場所一旦出事,雇主第一件事是急救搶救,第二件事是會同勞工代表一起調查、分析、做成紀錄。但真正會讓很多雇主踩坑的是兩個硬性規定:死亡、罹災三人以上、或一人以上需住院的重大災害,必須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而且除了救人之外,沒有經過司法機關或勞檢機構許可,你不准移動或破壞現場。為什麼這兩條這麼狠?因為事故現場就是真相本身。雇主如果想趁通報前先把現場「整理乾淨」,那不只是違規,那是在湮滅判斷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你晚一小時通報、動了一塊不該動的鋼板,後續的罰鍰、刑責、賠償責任,可能全部因此改變。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為職災發生後的處置與通報義務規範,課予雇主四項法定動作:即時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記錄、重大災害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以及未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災害現場,核心目的在於保全事故真相與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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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出了工安事故,現場可以先收拾乾淨嗎?▾
不行。本條第四項明文,除了急救、搶救等必要措施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現場就是釐清責任的證據。內行人提示:擅自清理現場除了違規受罰,更會被解讀為意圖湮滅證據、規避責任,反而讓你在後續刑事與民事程序中陷入更不利的位置。
Q2幾個人受傷才需要在八小時內通報?▾
三款擇一即須通報: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三人以上;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災害。只要符合任一款,就要在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內行人提示:判斷不確定時,從寬通報永遠比漏報安全,漏報的罰鍰與信譽損失遠大於多報一次。
Q3職安法第37條規定雇主要做什麼?▾
急救搶救、會同勞工代表調查記錄;重大職災八小時內通報勞檢機構並保全現場。這是職災發生後雇主的四項法定動作。
Q4什麼是重大職業災害?▾
符合死亡災害、罹災三人以上、一人以上需住院、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四款之一者,即為須八小時通報的重大職災。
Q5八小時通報是什麼意思?▾
重大職災發生後,雇主須在八小時內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報告的硬性法定義務,逾時即違反通報義務。
Q6會同勞工代表調查是什麼?▾
雇主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時,須有勞工代表共同參與,以確保紀錄的正當性與可信度,排除勞方做出的紀錄可信度有疑。
Q7工安事故發生後雇主要怎麼處理?▾
順序:先急救搶救(人命優先)→ 保全現場不得擅動 → 判斷是否重大職災 → 八小時內通報 → 會同勞工代表調查記錄。
Q8重大職災要怎麼通報、向誰通報?▾
於發生後八小時內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不要為了先釐清狀況而拖過期限;勞檢機構接報後會就死亡或重傷災害派員檢查。
Q9沒在八小時內通報會怎樣?▾
違反通報義務面臨第 43 條罰鍰,且誠實即時通報與否會影響主管機關與檢察官對事後態度的整體評價,責任輕重分量很重。
Q10如何保全職災現場才合法?▾
除急救搶救必要動作外,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建議全程拍照、錄影存證並記錄處置時間。
Q11哪些職災要八小時通報、哪些不用?▾
死亡、三人以上、一人以上需住院、指定公告災害四款之一須通報;未達門檻的輕傷不須八小時通報,但仍要急救、調查與記錄。
Q12職安法通報 vs 勞保職災給付申請差在哪?▾
第 37 條通報是對勞檢機構的行政義務(八小時、保全現場);職災給付申請是向勞保局請領補償,兩者目的、對象、期限都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must_report_8hr | basis |
|---|---|---|
| 發生死亡災害 | 是 | 第37條第2項第1款 |
| 罹災人數三人以上 | 是 | 第37條第2項第2款 |
| 罹災人數一人以上且需住院 | 是 | 第37條第2項第3款 |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 是 | 第37條第2項第4款 |
| 輕傷未住院、未達上述門檻 | 否(仍須急救、調查、記錄) | 第3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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