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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2.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3.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4.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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