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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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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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38 條規定,指定事業雇主應按月填載職災內容及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供勞工知悉。
Q · 公司一定要把職災統計給員工看嗎?
指定事業要。依職安法 38 條須公布於工作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必須按月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換言之,這份職災數字不能只鎖在管理層手裡,必須攤在勞工看得到的地方,構成勞工對自身工作環境安全的法定知情權;未依規定填載、申報或公布者,將面臨行政罰鍰。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條無聊的行政報表規定:被指定的事業,雇主要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的內容和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但它藏著一個很多人忽略的關鍵動作:這份統計還要「公布於工作場所」。也就是說,公司過去發生了多少職災、傷了多少人,依法不能只鎖在老闆抽屜裡,它必須攤在所有員工看得到的地方。對求職者和在職員工來說,這條給了你一個合法的知情權:你有權知道自己每天上班的這個地方,到底安不安全。對雇主來說,這份按月上報的統計,會變成主管機關判斷要不要來查你、要不要把你列管的重要依據。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為職災統計申報與揭露之程序性規範,課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業之雇主三項義務:按月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藉以同時滿足主管機關的監督需求與勞工的安全知情權。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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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能要求看公司的職災統計嗎?
如果你的公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可以。職安法第 38 條明文規定雇主應將職災內容及統計公布於工作場所,這是寫給勞工看的,你有權知道。求職時主動詢問或要求查看這份統計,是低成本又高訊號的環境盡職調查,肯大方提供、數字又合理的公司,安全管理通常比較可信。
Q2公司沒公布職災統計會怎樣?
若屬指定事業卻未依規定填載、申報或公布,會面臨行政罰鍰,並可能因此被主管機關列為優先檢查對象。按月申報的數據是政府篩選稽查名單的依據之一,數字異常或申報不實的公司更容易被盯上,老實申報反而是把風險攤平的做法。
Q3職災統計多久要申報一次?
按月填報,屬持續性義務,不是發生重大職災才報,也不是年度才做一次。逐月未報即逐次違反,可按次處罰。
Q4職安法 38 條是什麼?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事業,雇主要按月填載職災內容及統計、報請勞檢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兼顧監督與勞工知情權。
Q5什麼叫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由勞動部依事業規模、性質與風險公告須負特定職安義務的事業類別,非指定事業不適用本條申報義務。
Q6職業災害統計包含哪些內容?
事業單位當月發生的職業災害件數、內容與相關統計數據,依規定格式逐月填載。
Q7職安法 38 條和 37 條差在哪?
37 條是發生職災時的即時急救與通報、全部事業適用;38 條是指定事業的按月例行統計申報與公布。
Q8職災統計怎麼申報?
確認是否為指定事業 → 按月填載職災內容及統計 → 依規定格式報請所在地勞檢機構備查 → 公布於工作場所員工可見處。
Q9員工怎麼查公司的職災統計?
若屬指定事業,統計依法應公布於工作場所,可直接查看;拒不公布或明顯造假可向勞動檢查機構反映。
Q10公司沒公布職災統計怎麼檢舉?
可結合職安法第 39 條申訴管道,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且受吹哨者保護不得被報復。
Q11未依規定申報會被罰多少?
未依規定填載、申報或公布者面臨行政罰鍰,並可能被列為優先檢查對象,具體金額請以現行罰則條文為準。
Q12職安法 38 條 vs 37 條哪個我該注意?
出事當下看 37 條(即時通報),平時例行管理看 38 條(按月統計與公布),兩者都漏會分別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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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37 | article_38 |
|---|---|---|
| 觸發時點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即時為之 | 按月例行申報,不待事故發生 |
| 義務內容 | 急救搶救、報告勞檢機構、不得移動現場 | 填載統計、報請備查、公布於工作場所 |
| 適用對象 | 全部事業單位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 勞工面向 | 事故當下的處置與通報 | 持續性的安全資訊知情權 |
article_37
- 觸發時點
- 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即時為之
- 義務內容
- 急救搶救、報告勞檢機構、不得移動現場
- 適用對象
- 全部事業單位
- 勞工面向
- 事故當下的處置與通報
article_38
- 觸發時點
- 按月例行申報,不待事故發生
- 義務內容
- 填載統計、報請備查、公布於工作場所
- 適用對象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勞工面向
- 持續性的安全資訊知情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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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00430 全文修正)
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衛生,培育勞工安全衛生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助辦法,輔導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推展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衛生,提高勞動能力,共謀經濟發展,除政府必須督導辦理外,有賴企業及相關團體全力配合,爰增訂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助辦法,輔導事業單位及安全衛生相關團體辦理之。
(1020618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二、職業災害之通報,以統計各行業職災之狀況,做為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災害預防之法令與政策依據,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為此本席等建議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讓勞雇雙方知所警惕。
- 主管機關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推展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全衛生,提高勞動能力,共謀經濟發展,除政府必須督導辦理外,有賴企業及相關團體全力配合,爰增訂本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助辦法,輔導事業單位及安全衛生相關團體辦理之。
一、條次變更,並酌修文字。 二、職業災害之通報,以統計各行業職災之狀況,做為主管機關訂定職業災害預防之法令與政策依據,雇主有義務主動通報,其通報結果也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必須注意工作環境中安全與衛生問題,以防杜工安與職災事故的發生。為此本席等建議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讓勞雇雙方知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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