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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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39 條讓工作者就工安違規、疑似職業病、身心受害提出申訴,雇主的報復處分無效,並須自證與申訴無關。
Q · 檢舉公司工安後被調職減薪,可以怎麼辦?
依職安法 39 條,那個處分無效,且要老闆舉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第五項,雇主因工作者申訴而為的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無效」,法律上自始未生效;第六項更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該處分與申訴行為無關,證不出來處分即不成立。申訴事由含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職業病、身心遭受侵害三類。
深度解讀
你發現公司的安全設施根本是擺好看的、你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或者你在職場被言語霸凌甚至肢體侵害,最常見的反應是忍:講了會不會被穿小鞋、被降職、被找理由開除?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打掉你這個顧慮而存在的。它先給你申訴權: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然後它做了三件對勞工極有利的事:第一,明文禁止雇主因為你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就解僱、降調、減薪或剝奪你應有的權益;第二,雇主真做了這種報復處分,法律直接宣告「無效」,不是事後補償,是當場失效;第三,也是最狠的一招,如果你因為申訴受到不利處分,雇主必須舉證證明那個處分跟你的申訴無關,舉證責任翻到雇主身上。一般職場糾紛是員工要自己證明被報復,這條把這個沉重的負擔甩給了老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法令名詞
- 舉證責任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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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