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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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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2. 2.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3. 3.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4. 4.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5. 5.雇主為前項不利處分者,無效。
  6. 6.工作者因第四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四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39 條讓工作者就工安違規、疑似職業病、身心受害提出申訴,雇主的報復處分無效,並須自證與申訴無關。

Q · 檢舉公司工安後被調職減薪,可以怎麼辦?

依職安法 39 條,那個處分無效,且要老闆舉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第五項,雇主因工作者申訴而為的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無效」,法律上自始未生效;第六項更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該處分與申訴行為無關,證不出來處分即不成立。申訴事由含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職業病、身心遭受侵害三類。

深度解讀

你發現公司的安全設施根本是擺好看的、你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或者你在職場被言語霸凌甚至肢體侵害,最常見的反應是忍:講了會不會被穿小鞋、被降職、被找理由開除?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打掉你這個顧慮而存在的。它先給你申訴權: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然後它做了三件對勞工極有利的事:第一,明文禁止雇主因為你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就解僱、降調、減薪或剝奪你應有的權益;第二,雇主真做了這種報復處分,法律直接宣告「無效」,不是事後補償,是當場失效;第三,也是最狠的一招,如果你因為申訴受到不利處分,雇主必須舉證證明那個處分跟你的申訴無關,舉證責任翻到雇主身上。一般職場糾紛是員工要自己證明被報復,這條把這個沉重的負擔甩給了老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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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