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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2.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3.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4.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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