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安法第 39 條讓工作者就工安違規、疑似職業病、身心受害提出申訴,雇主的報復處分無效,並須自證與申訴無關。
Q · 檢舉公司工安後被調職減薪,可以怎麼辦?
依職安法 39 條,那個處分無效,且要老闆舉證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第五項,雇主因工作者申訴而為的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無效」,法律上自始未生效;第六項更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該處分與申訴行為無關,證不出來處分即不成立。申訴事由含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職業病、身心遭受侵害三類。
白話解讀
你發現公司的安全設施根本是擺好看的、你懷疑自己得了職業病、或者你在職場被言語霸凌甚至肢體侵害,最常見的反應是忍:講了會不會被穿小鞋、被降職、被找理由開除?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打掉你這個顧慮而存在的。它先給你申訴權:可以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然後它做了三件對勞工極有利的事:第一,明文禁止雇主因為你申訴或協助別人申訴,就解僱、降調、減薪或剝奪你應有的權益;第二,雇主真做了這種報復處分,法律直接宣告「無效」,不是事後補償,是當場失效;第三,也是最狠的一招,如果你因為申訴受到不利處分,雇主必須舉證證明那個處分跟你的申訴無關,舉證責任翻到雇主身上。一般職場糾紛是員工要自己證明被報復,這條把這個沉重的負擔甩給了老闆。
法律定性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9 條為工作者職場申訴與防報復規範,賦予工作者就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三類事由提出申訴之權利,並明定雇主之報復性不利處分無效,且就處分與申訴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形成吹哨者保護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檢舉公司違規後被調職減薪,這合法嗎?
若調職減薪是針對你的申訴行為而來,依職安法第 39 條第五項該不利處分無效,且第六項要求雇主舉證證明處分與你的申訴無關,責任在公司而非你。關鍵是把申訴時間點與被處分時間點固定成書面證據,時間越接近雇主越難主張無關。
Q2還沒確診職業病,可以先申訴嗎?
可以。本條把「疑似罹患職業病」明列為申訴事由,門檻是合理懷疑而非醫學確診。及早申訴並要求調查,產生的調查紀錄與就醫資料日後申請職業災害補償也是重要佐證。
Q3我只是幫同事一起申訴,我也受保護嗎?
受保護。本條明文禁止雇主對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工作者為不利處分,協助者與申訴人同等受保障。協助時同樣把自己參與的角色與時間留下紀錄,萬一被波及也能主張舉證責任倒置。
Q4檢舉公司工安後被報復怎麼辦?
依職安法 39 條該報復處分無效,且由雇主舉證證明與你的申訴無關,責任不在你。
Q5職安法 39 條的申訴事由有哪些?
三類:事業單位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疑似罹患職業病、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Q6什麼叫報復性不利處分無效?
雇主因申訴所為的解僱降調減薪在法律上自始未生效,不是事後補償。
Q7可以向誰提出申訴?
雇主、主管機關(勞動部或地方政府)或勞動檢查機構,三條管道擇一。
Q8職安法 39 條怎麼申訴?
書面固定事由時間 → 選擇申訴對象 → 保全不利處分證據 → 主張處分無效並要求雇主舉證。
Q9被報復性調職減薪要怎麼救濟?
主張第五項處分無效,循勞動事件程序提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之訴,必要時聲請保全。
Q10怎麼證明調職減薪是因為申訴?
靠申訴與處分的時間軸書面證據;第六項倒置後,是雇主要證明兩者無關。
Q11申訴前要先準備什麼?
用 email 或存證信函載明申訴事由與時間,這是日後啟動舉證倒置的關鍵。
Q12職安法 39 條 vs 勞基法 74 條差在哪?
兩者都保護申訴勞工免報復,職安法 39 聚焦安全衛生與職業病、並有明文舉證倒置;勞基法 74 涵蓋一般勞動條件申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800430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1020618 全文修正)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立法理由配合第十八條第三項已增列雇主不得對停止作業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正刪除第四項有關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文字。
(1141202 修正)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並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不利處分者,無效。 工作者因第四項規定之行為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第四項規定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立法理由一、本次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規定,除明確事業單位內部雇主之防治責任外,並加強外部申訴制度之建構;其中除職場霸凌之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申訴外,雇主若有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未訂申訴管道或規範,或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知悉申訴職場霸凌事件後未為處理或採取適當措施,均得依本條規定提起申訴,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就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實施調查,併予敘明。為兼顧行政機關調查之量能及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三項,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調查雇主是否依本法所應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時,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並提供專業意見之規定;至有關該等案件之申訴受理程序及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之作法,後續將另訂行政規則,提供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循辦理。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均定有申訴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明確雇主不得對申訴或其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不利處分之內容,並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項及第六項分別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以強化並確保申訴者之權益。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申訴名詞
- 業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予以名詞
- 法令名詞
- 舉證責任名詞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45 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三條第一項之修正,將「內政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配合第十八條第三項已增列雇主不得對停止作業之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爰修正刪除第四項有關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文字。
一、本次修正新增職場霸凌之防治規定,除明確事業單位內部雇主之防治責任外,並加強外部申訴制度之建構;其中除職場霸凌之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申訴外,雇主若有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各款規定未訂申訴管道或規範,或違反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知悉申訴職場霸凌事件後未為處理或採取適當措施,均得依本條規定提起申訴,由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就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實施調查,併予敘明。為兼顧行政機關調查之量能及行政效率,爰修正第三項,增訂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於調查雇主是否依本法所應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時,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並提供專業意見之規定;至有關該等案件之申訴受理程序及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之作法,後續將另訂行政規則,提供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循辦理。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二條之三均定有申訴之規定,爰修正第四項,明確雇主不得對申訴或其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不利處分之內容,並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五項及第六項分別參考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增訂,以強化並確保申訴者之權益。 四、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