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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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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2. 2.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一項以外之工作,經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禁止雇主指派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坑內、爆炸物、輻射粉塵、重物處理等十五類危險工作,屬強制規定,同意書無效。

Q · 未成年員工自己願意,能讓他做危險工作嗎?

不行,本條是強制禁止,同意書無效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第一項,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十五類列舉的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坑內、爆炸性物質、有害輻射粉塵、運轉中機器掃除上油、重物處理、起重機運轉等)。這是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強制禁止規定,不論當事人或家長是否同意都不能違反,違反致生職災可能涉及刑責。

深度解讀

你如果是雇主,請了一個未滿18歲的工讀生或學徒,有一份你不能讓他碰的工作清單。這條列了十五類危險或有害的工作:坑內、爆炸性物質、鉛汞鉻砷等毒物、輻射、粉塵、高壓電、熔融礦物、鍋爐燒火、起重機運轉、一定重量以上的重物搬運等。法律的態度很硬:不是「小心一點就好」,而是「絕對不准」。就算這個未成年人自己說願意、就算他做得來,你都不能讓他做。違反不只是罰鍰,造成傷亡還可能有刑責。另外第三項常被忽略:就算是清單以外的工作,如果體檢醫師評估這個未成年人不能適應,你還必須調整他的工作場所、工時或內容。對未成年勞工,法律幫他多上了好幾道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7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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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